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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首例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今日宣判

近日,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收到了杨某某送来的一份报纸,里面记载了这样一段话,“由于本人不懂法,于2020年6月16日至27日期间在府谷县田家寨镇某村滥伐林木,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现向社会公开道歉,再不重犯”。让我们将时间退回到2020年6月份,探寻一下致份致歉信的由来。

2020年6月16日至27日期间,杨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边某甲等人在陕西省府谷县田家寨镇某自然村将自己购买的27棵杨树砍伐,并帮助村民边某乙砍伐7棵柳树。经府谷县林业工作站鉴定,杨某某砍伐的34株树活立木蓄积量为19.2144立方米。

杨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其滥伐林木的行为不利于本地区林木资源的合理利用,同时破坏了本地区的生态环境,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害,依法还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遂对杨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在榆林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新闻媒体赔礼道歉,并承担滥伐林木点的补植费用12240元。这也是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首例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1年3月15日,府谷县人民法院通过庭审直播的方式对本案公开开庭宣判,判决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并以登报的形式在榆林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同时支付滥伐林木点补植费人民币12240元。目前,杨某某已经积极缴纳补植费用与罚金,并在陕西一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报道歉。


生态环境问题关系着国家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府谷县人民检察院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牢牢把握“公益”守护核心,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促使违法行为人及时缴纳补植助费用,有利于受损的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及时救济和保护,用实际行动践行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文字:王   娇  

审核:王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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