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争创】府谷县检察院 “一案三查”公益诉讼成绩显著
近日,府谷县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审查李某某非法占有农用地案时,发现李某某的行为可能造成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遂将线索移送公益诉讼部门审查。接到该线索后,公益诉讼部门启动“一案三查”的工作机制。李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未取得相关证件的情况下占用农用地,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同时破坏了本地区的生态环境,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害,遂对李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时对相关行政机关发出督促履职诉前检察建议,非法占用的场地行政机关已责令李某某恢复原貌,现正在拆除恢复中。
2021年6月16日府谷县法院对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处李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支付被非法占用农用地补植费人民币8366.6元。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对其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表示后悔,表示认罪认罚,在庭审结束后,立即将8366.6元补值费用交至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资金专用账户。
本案中,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充分落实了“一案三查”机制,从刑事、民事、行政三个方面对案件进行了监督办理,以诉前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注重生态资源的修复和补偿,对犯罪分子实行“双罚”,不仅有利于修复生态环境,也增加了被告人的犯罪成本,最大限度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确保环境资源案件审理实现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下一步,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秉持“一案三查”的司法理念,全力服务于生态文明建设,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也为服务府谷县农业生产、促进乡村建设、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保持经济社会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文字:白彩琴
审核:王彦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有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分别侵权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进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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