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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献策】近三年府谷检察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分析




一、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现状2019至2021年共受理各类信访件共计170件,其中,2019年43件,2020年64件,2021年63件。所受理案件呈现以下特点:1.受理的信访件中,属民事行政监督类信访件数量较多,占比大。3年来共计89件,占信访总量的52.3%,其中2019年25件、2020年35件、2021年29件,分别占当年信访总量的58.1%、53%、46%。 2.刑事控告、申诉类案件逐年增加。2019至2021年共受理刑事控告、申诉类案件23件,占信访件总量的13.5%。其中,2019年3件、2020年8件、2021年12件,分别逐年上升166.7%、50%。3.申请司法救助类申请25件,占信访总量的14.7%,申请国家赔偿类案件共计3件,占比较少。对于上述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涉及民事行政、控告、刑事申诉及国家赔偿、司法救助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均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办理。4.剩余部分为其他非检察机关或本院管辖的信访案件,总体来说,占比小,但却是办理信访件中越级访,缠、闹访的主要群体。2019至2021年共接待非该院管辖类信访26件,占涉法涉诉信访总量的15.3%。这些案件有以下主要特点:一是年代久远,难以查证。当事人反映问题所涉案件时间跨度过长,当时的办案人员或调离,或退休,有些卷宗材料不全面,有的证人或涉案人都已经去世;二是主体不明、责任不清。有些案件已经经过省、市级人民检察院监督,并向信访人出具了监督意见书,这类案件管辖部门在市院、省院或其他部门,信访人甚至从未在基层检察院出现过,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上访人居住地的基层检察院负责稳控,“两层皮”现象时常出现;三是联合上访、不讲信誉。有些信访案件的当事人为扩大事态,相互串联,群体上访,特别是一些涉众型非法集资案件受害人以及部分上访老户。有的案件经相关部门的主持调解,已经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上访人当时承诺息诉罢访,但拿到钱后不久又旧事重提,再次上访,企图再获补偿。

二、缠访缠诉信访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

从近三年受理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看,涉法涉诉信访大多属检察机关管辖且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办理,但每年度均存在一定数量的缠访缠诉案件,问题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信访人认识片面、思想固执而导致的缠访缠诉的原因呈现突出。部分信访人凭主观臆断和自己利益的需求对某些来的案例偏听偏信、生搬硬套;也有对基层部门不信任,认为上访机关级别越高,对自身的诉求的实现就越有效,甚至于歪曲事实,故意缠诉。二是检察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还没有真正形成合力,存在部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周期过长,效率不高;同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和协调不足,存在线索移送渠道不畅通,处置群众诉求不及时现象;此外,目前的诉讼代理领域管理不规范、治理不严肃、对非正常上访当事人缺少有效的处罚机制等问题,助长了部分信访人在利益驱动之下无视法律和道德底线,缠访缠诉。


三、解决方法与对策

检察信访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要求其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维护稳定为主线,以维护司法公正为核心,以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为根本目标通过认真接受,妥善处理各类群众举报、控告、申诉等信访,努力化解矛,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一是对检察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必须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性。把正确妥善处理检察信访特别是涉法上访作为检察机关融入大局、服务大局的重要任务,作为当前检察机关的维护稳定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克服“信访接待天天做”的无所谓态度,认真接待好每一件上访;二是加强对检察信访工作的领导内外结合,整个社会形成大信访格局。成立由检察长、分管检察长、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涉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对检察信访工作进行统一指挥、协调。对内,把信访工作纳入全院目标责任制,融入到执法办案部门的各个环节,形成多方合力;对外,加强与县人大、政法委、公安、法院等部门的日常沟通和协调,及时掌握涉法涉诉信访信息动态,提前作出正确的防范措施,避开信访风险;三是不断提高检察控人员化解社会矛盾的综合能力。工作人员调处矛盾纠纷,不仅要准确执行法律,严格依法办案,更要善于释法说理,引导群众依法有序合理维权。在工作中,要着眼信访大局,坚持文明接待,热情服务,耐心疏导,提高亲和力,规范法律用语,促进矛盾纠纷当事人理顺情绪,消除误会,以最佳方式处置信访,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四是建立健全公开听证制度。充分发挥好简易听证和上门听证在信访工作中的运用,对于重大疑难涉检信访案件,特别是对检察处理决定多次公开答复始终不服,矛盾已经激化,信访当事人无理取闹、缠访闹访,难以平息,影响社会稳定的信访案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社会各界人士和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参加,公开进行听证质询,依事实和法律现场答疑解惑,尽可能说服信访当事人,促使其息诉罢访。通过公开听证,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舆论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达到当事人满意,实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同时,树立检察机关新形象,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五是健全落实检察机关司法救助机制,加强司法救助力度。把司法救助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尤其是伤害案件受害人,不能得到及时赔偿,家庭确实困难导致长期上访,可以根据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从经济上给予适当补偿,抚慰受害人及其亲属,以消除他们的对立情绪。实践证明,我院三年来,开展司法救助案件25件28人,发放救助金68.5万元。没有发生过涉检信访当事人越级赴省进京上访案件,收到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文字|邬晓娜

审核|苏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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