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建议监督“消”字号产品销售规范
近日,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收到一份厚厚的回复函。翻开第一页写道:“收到贵院《检察建议书》后,我局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后,安排卫生监督所对全县范围内经营消毒产品的药店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药店,均下达了《监督意见书》......”
该份证明材料正是针对两个月前提出的检察建议书的整改回复。
2022年6月,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检《关于对“消”字号抗(抑)菌制剂非法添加开展专项监督的通知》要求,规范“消”字号产品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开展“消”字号产品公益诉讼专项检察监督活动,通过对城区内各大医药、母婴用品专卖店等可能销售“消”字号产品的药店调查取证,并结合省院下发的150多种检测样品详细信息及检验结果,发现问题线索并立案调查。
通过调查核实,发现城区内很多药店都在销售添加了违禁成分的产品,如检察干警在某药房购买的昱顺牌华佗百肤灵草本乳膏(生产单位[(江西)永丰县裕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或批号:20220105;20220102)和某大药房购买的藏苗肤王抑菌乳膏(生产单位:四川省蜀东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或批号:20211202;20211201)。
上述产品中均添加了省院下发的检测样品中的一种或多种禁止添加成分。考虑到检察建议的专业性和严谨性,因现场购买产品与省院下发的检测样品虽然品类相同,但生产厂家和品牌批次都不同,不能直接引用,需要重新鉴定。
2022年6月24日,府谷县人民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团队进行案件讨论,参照省院下发的检测样品进行比对和研判,决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两种产品中是否含有酮康唑和咪康唑成分进行鉴定。经检测,该两种产品中含有上述禁止添加的成分。另外,府谷县某大药店销售产品中存在抗(抑)菌制剂消毒产品说明书表述不规范,违反了《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需立即下架整改。
2022年7月底,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向县卫生健康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积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辖区内消毒产品的经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广泛宣传“消”字号产品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营造规范经营的良好市场秩序,避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流入市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严管。下一步,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依法能动履职,紧盯“消”字号抗(抑)菌制剂非法添加问题,继续加大跟踪走访排查,并与多家行政部门沟通协作,形成“我管”促“都管”的监管合力,及时督促“消”字号产品风险隐患,为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保驾护航。
温馨提示
“消”字号抗(抑)菌产品是一种能够直接接触人体完整皮肤或粘膜的制剂,具有一定的抑菌、杀菌作用,其属于卫生消毒用品范畴,门槛较“妆”字号、“药”字号产品低很多。很多商家为了销售量,往往通过虚假宣传来吸引消费者,所以会误导一些消费者将消字号产品当作治疗疾病的药品使用,不仅延误治疗时间,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
文字|白彩琴
审核|王彦云
贯彻落实市院前三季度业务数据会议精神 奋力谱写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 聆听报告 畅谈体会】牢记使命 奋力前行 为检察事业高质量发展贡献青春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