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检普法小课堂】第20期:《反有组织犯罪法》知识解读
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验,加强制度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机制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举措,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
为持续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热潮,提升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运用法律与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和能力,现以《反有组织犯罪法》法条为基础,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对《反有组织犯罪法》进行简要解读,一起来学习吧!
Q1:怎样开展反有组织犯罪的宣传教育?
答:【第十条 承担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反有组织犯罪意识和能力。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普法宣传、以案释法等方式,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
实现有组织犯罪的预防和治理,开展全面、广泛的反有组织犯罪宣传不可或缺。只有通过有效的宣传教育,充分动员社会各个群体的力量,才能凝聚最广泛的社会力量共同投身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要使人民群众认清有组织犯罪的危害性,增强人民群众辨别和抵制有组织犯罪的能力,才有利于从根源上防范该类犯罪的发生。
Q2: 反有组织犯罪的校园工作机制应怎样建立?
答:【第十一条 第一款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
学生具有自我保护能力弱、辨别能力低、易于控制指挥的特点,易于被拉拢、引诱、欺骗进入有组织犯罪组织,进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切实履行防范教育责任,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止学生受到蛊惑、蒙骗参与实施有组织犯罪。一是,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的工作机制。二是,强化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三是,注重与有关部门的协同,加强与行政司法机关在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中的协作。
Q3:学校应怎样防范涉及学生的有组织犯罪?
答:【第十一条 第二款 学校发现有组织犯罪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及周边秩序的,有组织犯罪组织在学生中发展成员的,或者学生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学校通过采取制止和防范措施、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等方式,防止学生受到有组织犯罪的侵害。对于有组织犯罪组织是否可能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是否妨害校园区域秩序,是否有学生参与有组织犯罪,均应采取有效的预警措施。在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应果断采取措施,防止其在公安机关介入前遭受非法侵害。
Q4:怎样追究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刑事责任?
答:【第六十七条 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弱、辨别能力低,易受到黑恶势力的诱骗和胁迫。利用、针对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的行为,严重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社会和谐稳定,因此,更要依法严厉打击,从严惩处。
Q5:怎样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
答:【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为代表的有组织犯罪向基层政权渗透的问题,扫黑除恶的重点工作之一就是防止涉黑涉恶人员进入村(居)民委员会队伍,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干扰破坏、控制基层自治委员会选举。本法充分吸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践经验,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审查作出专门规定,防止涉有组织犯罪人员染指基层政权。
Q6:如何建立防治有组织犯罪的长效机制?
答:【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业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对相关行业领域内有组织犯罪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对有组织犯罪易发的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
有组织犯罪的产生与发展既需要一定的势力范围,也需要相关程度的经济基础,因此往往涉足、甚至控制特定行业,相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在防控有组织犯罪的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相关主管部门不仅应注重内部监督,还应注重协同治理,会同公安机关共同落实长效防控的职责。
Q7:办案机关怎样开展“以案促治”?
答:【第十四条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行业主管部门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存在问题的,可以书面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反馈。】
在有组织犯罪治理过程中,行业主管部门和监察、政法部门的互动是双向的,如人民法院可以有针对地发出司法建议,人民检察院有针对地发出检察建议等。
Q8: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或者场所怎样加强防治?
答:【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有组织犯罪情况,确定预防和治理的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或者场所。
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或者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并及时将工作情况向公安机关反馈。】
犯罪组织往往于特定区域实施具体的违法犯罪活动,因此,扫黑除恶过程中,也强调围绕重点区域打击有组织犯罪。
Q9: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应当怎样履行?
答:【第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依法为公安机关侦查有组织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网信、电信、公安等主管部门对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或者下架相关应用、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调查。对互联网上来源于境外的上述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及时阻断传播。】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有组织犯罪也和网络信息相关联。一方面,传统的有组织犯罪通过网络信息的方式实施,无论是犯罪组织的联络,还是实施具体违法行为的联络,往往通过网络信息的途径完成。另一方面,有组织犯罪也日益向网络空间渗透,以网络“水军”、网络“套路贷”为代表的网络有组织犯罪日益猖獗。但是,仅靠政法机关难以在网络信息领域全面实现预防和治理有组织犯罪,为此,本法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设置相应义务,敦促其参与预防和治理。
Q10: 对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的应怎样处罚?
答:【第七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拒不为侦查有组织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二)不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的。】
为有效应对有组织犯罪,本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技术协助的义务,为保证第十六条的规定落到实处,本条相应规定了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的法律责任。
来源|府谷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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