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检普法小课堂】第23期:小小健康证,隐藏大学问
近期甲流等季节性传染病高发,提高自身免疫力,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管理好传染源成为不容忽视的传染病防治手段。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法律规定特定行业从业人员必须进行痢疾、伤寒、活动期肺结核、皮肤病(传染性)和其他有传染性疾病的健康检查,“持证上岗”!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来了解一下小小健康证中隐藏的大学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服务,化妆品、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等专业生产,有毒、有害、放射性作业,幼托机构保育这五大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拥有健康证。具体包括:(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去年年底,府谷县人民检察院针对城区餐饮服务行业专项开展健康证办理情况专项监督,发现个别饭店从业人员健康证已过期或未办理健康证。据此,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对存在问题的饭店依法监管,目前均已整改到位。
看到这里有人就会问,“健康证还会过期?不是只要有了就行了吗?”,如果这样想你就错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这就说明,健康证也是有有效期的,期限为一年。法律之所以规定健康证要一年一检,是基于对从业人员流动性的考量。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文字|韩镇阳审核|王 娇
Historical artic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