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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多次醉驾,法必严惩
近日,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审宣判,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案情回顾
2023年7月16日,被告人沈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发生致多车受损、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离开现场。
经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发现,沈某某曾在2018年6月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神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20年11月18日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府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其机动车驾驶证也因此被吊销。
本案中,被告人沈某某醉酒无证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曾因醉驾两次被追究刑事责任,均属于醉酒驾驶从重处罚的情形。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基于此,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对其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出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法院依法予以采纳。
检
察
官
释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处罚,处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