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社评:行政检察重在强化履职
“一手托两家”,既监督法院的行政诉讼活动、保障司法公正,又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确保依法行政,这是法律赋予行政检察的基本职能,也是行政检察最鲜明的履职特色。
近些年,行政检察取得了开创性发展,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抗诉改变率和再审检察建议采纳率较5年前均大幅提升,行政检察工作的社会知晓度、认可度显著提高。但不可否认的是,行政检察起步较晚,基础薄弱,目前仍是“四大检察”中的弱项。
鸟欲高飞先振翅。在今年7月召开的大检察官研讨班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为行政检察实现转弱为强的飞跃指明了方向,也提出了很多具体要求。一言以蔽之:行政检察重在强化履职,实现有力监督。
行政诉讼监督既涉及审判机关,又涉及行政机关;既涉及法律法规,又涉及政策性规定,复杂程度高,专业性极强,是行政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行政检察强化履职的关键所在。面对新时代新要求,行政检察人员要提能力、重自强,不断加强行政诉讼监督,夯实行政检察高质效发展的基础。特别是对于重大监督案件,要上下联动、一体履职,切实解决不敢监督、监督不力等问题。
行政检察强化履职还要积极稳妥探索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努力打造检察工作新的增长点和亮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均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应依法督促其纠正。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法定授权和《意见》要求积极探索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从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等入手,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当前,这项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要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探索,同时把握好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区别与衔接。最高检相关部门要在鼓励的同时,通过制定相应的工作规范,做好对下指导。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检察为民的重要举措,行政检察强化履职,离不开对这项工作的依法推进。需要强调的是,化解行政争议,并非检察机关的独创做法,更不是检察机关的独有职责。解决好“民告官”纠纷背后的矛盾和争议,离不开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各机关、各部门的同心同力、分工协作。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重点要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针对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涉及的相关行政争议,会同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等依法规范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既坚持依法能动、力促问题解决,又避免大包大揽、超越职权边界。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加强与行政执法的衔接配合,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必然要求,也是行政检察强化履职的应有之义。要积极推动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落实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一方面,刑事检察部门要继续履行好“正向衔接”职责,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另一方面,行政检察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反向衔接”重任,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提出检察意见,共同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新时代新征程,行政检察蓝图已绘就,奋发有为正当时。各级检察机关要时刻牢记“国之大者”、心系“民之关切”,以更加有力更高质效监督办案,为助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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