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以案释法】坐车涉嫌危险驾驶,冤不冤?



“醉酒的乙某某开车发生交通事故,我坐在后座也受了伤,咋我还犯法了?”在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办案区,甲某某不解的问道。


案情回顾



2023年10月,乙某某无证醉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上乘员甲某某受伤住院。该案经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乙某某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随着检察官深入调查了解,却发现该案并非简单个案。本案中,甲某某明知乙某某无证醉酒情况下,却将自己的车辆交给其驾驶,甲某某亦涉嫌危险驾驶罪。在侦查机关补充完善相关证据后,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及时对甲某某开展认罪认罚教育工作,甲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悔恨表示都怪自己不懂法,心存侥幸,这次是真错了。目前,甲某某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广大交通参与者在驾驶途中要严格自我约束,杜绝酒后驾车,还应不向醉酒人员出借车辆,不向驾驶员强行劝酒,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以免成为危险驾驶共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文字|吕海林

审核|韩   伟

编辑|王   苗


Historical articles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1名干警荣获“2023年度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先进个人”



法治进校园系列活动



【检护民生】预防校园欺凌 共建和谐校园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与县妇联共同举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检察开放日活动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