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坐车涉嫌危险驾驶,冤不冤?
“醉酒的乙某某开车发生交通事故,我坐在后座也受了伤,咋我还犯法了?”在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办案区,甲某某不解的问道。
案情回顾
2023年10月,乙某某无证醉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上乘员甲某某受伤住院。该案经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乙某某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但随着检察官深入调查了解,却发现该案并非简单个案。本案中,甲某某在明知乙某某无证醉酒情况下,却将自己的车辆交给其驾驶,甲某某亦涉嫌危险驾驶罪。在侦查机关补充完善相关证据后,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及时对甲某某开展认罪认罚教育工作,甲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悔恨地表示“都怪自己不懂法,心存侥幸,这次是真错了。”目前,甲某某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广大交通参与者在驾驶途中要严格自我约束,杜绝酒后驾车,还应不向醉酒人员出借车辆,不向驾驶员强行劝酒,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以免成为危险驾驶共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文字|吕海林
审核|韩 伟
编辑|王 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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