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周宁检察的“生态环境异地修复”日志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生态环境异地修复日志
周宁检察
植下一棵树,收获万点绿
4月20日,天气晴。
今天,天朗气清,我们出发检验成果去。一个多小时的“搓板路”颠簸,丝毫无损我们的美好心情,因为看到生态环境异地修复而种下的树木长势喜人,经我们的努力,一片山林逐渐复绿,地球被人为破坏的“伤疤”,又“补起”了一小块。
为什么要进行生态环境异地修复呢?
让我们一起乘着时光机去看看吧!
2017年3月至2020年7月
林某某未经县级林业以上主管部门审批,在周宁县某山场堆放渣石,占用林业用地面积41.8亩,构成原有森林植被被毁坏的事实。
2021年1月
经周宁县检察院商请县林业局协助进行生态异地修复规划设计完成。
2021年2月初
犯罪嫌疑人林某某承诺进行生态异地修复,补植复绿50亩,协商由他人代为履行义务,并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人民币17.5569万元。
2021年2月底
代为履行义务人依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植树。
2021年4月20日
周宁县检察院联合县法院、公安局、林业局一起对修复情况进行验收。
异地补植复绿情况
种下的小树苗成活咯!
期待它们长成大树的样子!!!
什么是生态环境异地修复?
在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签署生态修复协议,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但因受损地不具备修复条件的,因此进行异地修复。
为什么推行生态环境异地修复机制?
生态环境异地修复工作机制是周宁县检察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推进生态恢复司法的应用,加强对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的整治工作,有效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而联合多部门共同建立的一项工作机制。
这项工作机制的设立,是我们在办案中发现有些破坏环境资源的案件,受损地不具备修复条件,而寻求的通过异地修复的方式,使受损生态环境得到恢复的方法。实践证明:生态环境异地修复机制是我们守护绿水青山的有效手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生态环境修复有什么益处?
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生态修复(包括生态环境异地修复)的,对其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文字:郭 颖
图片:许文昌
编辑:郑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