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用来抵押贷款吗?
宅基地话题一直是
人们关心的热点话题
这不最近又有消息称
宅基地使用权
竟然可以用来抵押贷款了?
这是真的假的?
到底哪些财产可以用来抵押,
哪些不可以?
可抵押的财产范围
可以!可用于抵押的不动产包括: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在建物,指正在建设的建筑物。
● 动产 ●
除了不动产,还可以使用动产进行抵押,包括:
1.生产设备和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
2.交通运输工具;
3.在建船舶、航空器。
● 不动产权利 ●
以下情形的不动产权利,可以用于抵押:
1.建设用地使用权;
2.农村土地经营权;
3.海域使用权。
除此之外,
民法典采用兜底条款,
明确只要是法律、行政法规
未禁止的财产,
均可进行抵押。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
● 土地所有权、部分土地使用权 ●
在农村宅基地上的自建房使用权不得用于抵押。
另外,我国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因此土地所有权也不得处分。
● 公益设施 ●
注意,公益设施包括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不得用于抵押。但以下两种情形除外:
(一)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上述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
(二)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
除此之外,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
以及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也不得用于抵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条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
(二)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
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当事人以其不具有担保资格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