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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15篇优秀裁判文书等您投票!请为第7、8、9、10号青岛中院裁判文书投票~

青岛中院 2022-01-12


“2021年全国法院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公众投票正式开启。全国法院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是集中展示法院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和说理水平的舞台,山东法院15篇优秀裁判文书脱颖而出,进入总评阶段的投票环节,快来为他们投上一票吧!

2021年10月11日至15日期间,您可以直接点击文章下方二维码,通过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投票链接,为您喜爱和支持的裁判文书投上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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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为第7、8、9、10号

青岛中院裁判文书投票~

1

王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再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刑再4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尚秋君

本案为省法院提审案件的再审案件,进一步明确了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本案被告人借用其他企业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虽不符合税收法律规定,但其并不具有偷逃税收的目的,其行为也未对国家造成税收损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依法改判无罪。同时,在判决中明确指出,被告人的行为虽然不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但其行为危害了税收征管制度,具有行政违法性。该案例对于在司法审判中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发展中的不规范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

青岛软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民终579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张金柱

本案在正确把握商业诋毁构成要件的基础上,通过逐一分析被控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对被控侵权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作出了正确的定性,对于细化商业诋毁的构成要件、正确认定相关评论的性质具有指导性意义。本案的裁判,微观意义上,明确了商业诋毁和正当性评论的界限,有助于引导互联网从业者规范自己的行为;宏观意义上,通过发挥案件社会价值指引功能,有利于促进互联网行业的规范化、法治化发展。


3

李曰明、山东明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民终2941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欧阳明程

近年来中国保健品市场乱象突出,一些厂家、商家打着保健品的旗号,游离在药品、医疗器械和食品边缘,通过夸大产品性能、虚构使用效果等虚假宣传,严重误导和欺骗消费者,损害人民群众特别是老年人、病人的健康安全和经济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于此类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有时不能及时予以查处,但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司法态度,对相关行为及协议的效力给予否定性评价。本案判决对此给予了非常清晰的回应。同时,该判决还明确了一点,即使有些所谓的保健产品无毒副作用,未对近视患者身体直接造成伤害,但对于此类产品的处理应当本着“无益即有害”原则,以防止广大近视患者尤其是青少年儿童近视患者因接受治疗而耽误接受正规医疗服务,并在经济上造成损失。


4

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8)鲁行再88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孙晓峰

工伤认定的立法精神在于最大可能地保护主观上无恶意的劳动者因工作或与工作相关活动中,在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能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本案认定在工伤行政确认案件中,对所争事实难以核实且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难以否定职工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所举证据的情况下,应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举证责任不利规定和保护职工利益的角度出发,最终作出有利于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的判断。


5

许某某与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行政处罚二审判决书


案号:(2020)鲁01行终1034号

审理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曹磊

本案判决对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形式和实质的审查,并对本案被处罚人的行为性质进行确认,最终认定涉案行政处罚实体与程序均不存在应予撤销的情形。该判决书将情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释法说理之中,在依法裁判的同时,以情理法相结合的方式对被处罚人进行教育和说服,切实发挥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和引领功能,提升司法裁判的法律认同、社会认同和情理认同,宣示了社会主流价值和中国传统优秀道德风尚,有利于规范人们的行为、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


6

青岛广和置业有限公司、王强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鲁01执复390号

审理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王齐亮

本案涉及执行过程中执行担保与债务加入的适用问题。本裁定从构成要件、适用条件和承担责任的方式,明确了执行担保与债务加入的主要区别,并且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明确了在法院确实难以判断第三人的真实意思是执行担保还是债务加入时应认定为执行担保的意见,裁定认定事实准确、说理充分、语言清新严谨,对法律适用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7

青岛市崂山区意象空间艺术鉴赏中心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02民初69号

审理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尤志春

本案是《民法典》生效后对生态环境公益诉讼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有益尝试。根据公益诉讼起诉人的申请,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系统平衡及生物多样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判令承担惩罚性赔偿。本案还首次将替代性劳务代偿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履行中,以提供有益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劳务承担部分惩罚性赔偿。案件宣判后,被告在劳务代偿协执单位的组织下参与了对当地餐饮企业的宣讲野生动物保护知识、发放宣传单、普法等活动,发挥了遏制不法行为与预防警示教育的双重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对于实现环境资源审判“三个效果”相统一意义重大。


8

喜力酿酒厂有限公司、青岛喜力啤酒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鲁02民初200号

审理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纪晓昕

本案是一起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直接判令停止实施侵害他人在先权利的外观设计的创新性案件。近年来,知识产权审判一直着力强化民事诉讼在特定民行交叉纠纷解决中的引导作用,在先权利人以被告取得并行使外观设计权损害其合法在先权利为由,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被告侵权事实成立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原告诉请和案件具体情况,直接判令被告停止实施被诉外观设计。对于侵权行为人取得的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外观设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可以直接禁止其使用。


9

先正达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先正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朱孟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鲁02民初25号

审理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刘尊知

本案原告是全球知名的跨国企业,也是世界领先的农业跨国集团,涉案“先正达”商标及商号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市场影响力。被告实施了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构成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鉴于被告公司作为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者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者,系侵权的源头,主观上具有攀附“先正达”商标商誉的故意、侵权持续时间长、被控侵权产品的价值较高、原告维权合理开支较大,最终判定被告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总计50万元。


10

青岛安吉丽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南区消防救援大队公安行政管理:消防管理(消防)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20)鲁02行终225号

审理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刘英

本案对明确行政处罚前告知内容及程序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具有借鉴意义。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后又获取的证据,且未经处罚告知程序的,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使用。但鉴于行政机关对于违法行为线索仍然负有查实,并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定义务,因此行政机关应重新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行为。


11孙翠波、梁佩峰乡政府行政赔偿判决书

案号:(2020)鲁03行赔终71号

审理法院: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陈磊

本案在处理旧村改造范围内被行政强拆的农村住房赔偿问题时,综合考虑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补偿标准、其他村民与村委会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等因素,按照就高不就低、充分救济保障和惩罚性赔偿等原则,选择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赔偿标准和赔偿方式,确立了赔偿不低于补偿以及充分救济保障的赔偿原则,充分体现了保障农村村民住有所居以及合法财产受保护的司法导向。本案判决在充分阐明事理、准确运用证据规则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并运用法律、司法解释、经验法则、生活常理等论据,对各项赔偿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如何支持进行了充分论证。


12

吴斌合同诈骗、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鲁05刑终139号

审理法院: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桑爱红

本案在企业融资及担保贷款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是一件宣告无罪的刑事案件。裁判认定骗取贷款罪的“欺骗手段”需足以导致银行等金融机构产生错误认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若明知行为人的贷款用途和担保人状况仍同意提供贷款的,不能认定行为人采取了欺骗手段取得贷款,行为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本案文书逻辑结构严谨,证据层次清晰,释法析理透彻,对合同诈骗、骗取贷款行为罪与非罪的认定具有参考意义。


1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盛泰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鲁05破监1号

审理法院: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胡祥英

本案系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裁定不服申请复议案件,程序上参照民事二审程序,兼顾破产程序特性,对此类案件的审查程序、当事人权利行使和裁判文书格式规范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本案涉及破产程序中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件认定标准问题。在企业破产法缺乏明确规定情况下,立足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和相关会议纪要精神,透过现象看本质,认定对于控股股东过度支配和控制关联公司使其完全丧失独立法人意志独立性,各自财务账面记载不能反映真实财产状况,单独破产将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情形,应当适用实质合并破产处理,对同类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14

郭福明、王玉廷虚假诉讼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鲁08刑终41号

审理法院: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马敏

虚假诉讼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本案被告人最初提起民事诉讼的时间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但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一直持续到《刑法纠正案(九)》实行之后。本案在审理时没有陷入认识误区,而是对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进行了有理有据地驳斥,明确指出被告人的行为适用《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说理清晰,论证严密。


15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岱荣航运公司、MMSL私人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72民初1236号

审理法院:青岛海事法院

承办法官:王爱玲

本案系一起复杂的涉及中国、巴拿马、新加坡、英国、巴西等多个国家的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大豆货损纠纷案,本案确定的裁判规则对大豆货损案具有广泛指导意义。大豆是目前海运散粮货物的主力军,一旦发生货损索赔,常常涉及船东、光船承租人、大期租租家、小期租租家、程租租家等一系列租船合同的法律主体。本案判决充分分析论证从货物品质是否适合海上运输要求、责任期间内的通风措施是否得当、迟延卸货对货损发生的影响等三个方面分析承运人责任的认定,得出符合案情的责任比例认定。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不上诉,被告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意味着涉案判决确立的裁判规则获得更多外国当事人的认可。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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