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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损害赔偿问题的10个权威案例

青岛中院 2022-01-11

01

案例一

第三人致业主财产损害,但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专业管理人的谨慎注意义务的,应在其能够预见和防范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赵淑华与沈阳皇朝万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沈阳中一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5期】


【案例要旨】

消防安全事关人身、财产安全,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建筑物消防安全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一般不具有检测所购房屋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能力,难以适用一般商品买卖合同在标的物交付后买受人应当及时检验产品质量的规定。案涉责任人在不同时期的数个行为密切结合致使火灾发生,侵权行为、致害原因前后接继而非叠加,责任人对火灾的发生均有重大过失,但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设单位并非主动积极的行为致受害人权益受损,不承担主要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或依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负有安全防范义务,应协助做好安全事故、隐患等的防范、制止或救助工作。第三人原因致损,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专业管理人的谨慎注意义务的,应在其能够预见和防范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02

案例二

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共有部分负有维修义务及开发商对出售的商品房承担的法律责任

【陈书豪与南京武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5期】


【案例要旨】

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共有部分负有保养、维护义务,对于可能对业主财产造成损害的小区共用部分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消除,否则致业主财产损害后,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业主的损失进行赔偿。即便该安全隐患是第三人造成,也不能免除物业服务企业的违约责任,因第三人侵权致小区共用部分对业主财产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免责的情形是物业服务企业已履行了保养维护义务,而第三人侵权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价值较大的财物在受损后,虽经修复,但与原物相比,不仅在客观价值上可能降低,而且在人们心理上价值降低,这就是价值贬损,按照违约责任理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首先是恢复原状,而恢复原状肯定要求赔偿财物的价值贬损。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商品房的出卖人,在出售房屋、转移房屋所有权,并且商品房小区已经封园后,在所售房屋及共用部分没有质量瑕疵的情形下,对于小区业主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不需要承担责任。

03

案例三

不能仅以法院生效判决支持的诉讼请求数额少于保全财产数额来认定保全存在错误

【李正辉诉柴国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3期】


【案例要旨】

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如何判断当事人的申请是否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此并没有作出规定。判断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存在错误,应当结合具体案情,通过审查申请人是否存在通过保全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过错、保全的对象是否属于权属有争议的标的物、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损失、是否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等因素予以考虑,不宜简单地以判决支持的请求额与保全财产数额的差异判断申请人是否有错误。(总第209期)

04

案例四

出租人将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用于生产,租赁期间因故发生火灾,出租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仪征市兴成塑业包装有限公司诉仪征市新城镇新华村村民委员会、郭玉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6年第3期】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生产易燃产品而将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用于生产,租赁期间因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导致火灾发生或扩大的,出租人存在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要旨】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生产易燃产品而将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用于生产,租赁期间因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导致火灾发生或扩大的,出租人存在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05

案例五

律师因过错造成损害的,律师事务所应予赔偿

【王保富诉三信律师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10期】


【案例要旨】

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小编注:现为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律师见证的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被确认无效,致使遗嘱受益人蒙受经济损失的,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06

案例六

刑事判决退赔、追缴仍不能弥补全部损失的,受害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李晶诉温颜擎、邢野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商事审判指导》2019年第1辑】


【案例要旨】

生效的刑事法律文书未注明责令被告人退赔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且追缴财产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并不明确、具体,且经过退赔、追缴仍不能弥补全部损失的,被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相关赔偿。

07

案例七

明知被拆迁房屋设有抵押权,径行将拆迁补偿款支付给抵押人,致抵押权人无法行使优先受偿权,拆迁人应对抵押权人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诉南京市江宁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2019年第6辑】抵押房屋在抵押期间被征收拆迁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拆迁补偿款优先受偿。拆迁人在明知被征收拆迁的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情况下,未通知抵押权人径行将拆迁补偿款支付给抵押人,导致抵押权人无法对补偿款行使优先受偿权,拆迁人应当对抵押权人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要旨】

抵押房屋在抵押期间被征收拆迁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拆迁补偿款优先受偿。拆迁人在明知被征收拆迁的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情况下,未通知抵押权人径行将拆迁补偿款支付给抵押人,导致抵押权人无法对补偿款行使优先受偿权,拆迁人应当对抵押权人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08

案例八

建设工程致使施工区相邻房屋受损的,应综合各方侵权行为、主观过错、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因果关系的远近程度等因素,确定各方责任

【曲绍萍诉天津海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年第9辑】


【案例要旨】

一、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审理因侵权行为致使房屋受损的案件时,应综合考虑各方的侵权行为、主观过错、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远近程度等多种因素,在此基础上认定各方的责任。二、如存在多个侵权人,各侵权人无共同的过错,侵权行为彼此相互独立,但侵权行为间接结合造成同一损害后果,各侵权人应根据其过错的大小承担按份责任。三、因侵权行为致使诉争房屋所在楼宇整体出现不均匀沉降的情况下,即使受损房屋经修缮后,其房屋价值仍会存在一定的损失,对此侵权人应对维修费用不足以弥补房屋所有权人实际损失部分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具体数额应参照有关鉴定意见确认。

09

案例九

快递公司由于自身过错致快件丢失,收件人虽不是运输合同当事人,但可主张侵权赔偿

【刁月扬诉镇江天天快递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年第6辑】


【案例要旨】

在快递公司将寄送的物品丢失的情况下,收件人虽不是运输合同中的当事人,但当收件人对快件具有某项权利时,其可以侵权纠纷主张自己的权利。快递公司由于自身过错导致快件丢失的,应当赔偿受害人因快递丢失造成的合理损失,而不受“邮寄须知”上载明的邮寄费用5倍的限制。

10

案例十

信用卡“无密扣款”中的共同侵权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2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案例要旨】

在当事人与银行某支行明确约定凭密码消费的情形下,银行支行与携程公司联合推出的信用卡担保进行“无密扣款”,存在过错。本案最终认定携程公司与该支行共同推出的信用卡担保及“无密扣款”构成共同侵权,“无密扣款”非该支行单方所为,而是该支行与携程公司根据双方之间的协议,共同开展的一项业务,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侵害了广大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及财产权益。判令携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从金融商事审判的价值取向来看,有利于进一步规范金融创新业务和市场秩序、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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