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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普法 | 团队负责人用团建经费给自己发奖金,是否构成严重违纪?

广东人社 2020-09-22



案情简介

王某系A销售公司的一名销售主管,其负责管理一支10余人的销售团队。A销售公司每周、每月、每季度不定期组织销售竞赛,因王某的销售团队业绩出色,其团队多名销售人员多次获得了A销售公司的现金奖励。


王某作为团队负责人,认为销售竞赛取得的成绩是整个团队努力的结果,提议今后相关销售竞赛的奖金作为整个团队的团建经费,用于重要客户维护和团队外出活动使用。团队所有销售人员均同意王某提议并将每次获得的相关奖金交由王某保管,王某还为团建经费登记造册,详细记录资金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2018年1月,在公司评选先进时,王某意外落选,也因此未得到先进人员可获得的5000元的奖金。团队中部分销售人员提议动用团建经费为王某补上5000元的奖金。在征得所有销售人员同意后,王某从团建经费中取出5000元作为自己的奖金。


2018年6月,有人向A销售公司检举揭发王某私吞团建经费。A销售公司经过调查后认为,王某动用自己作为销售主管的权力和资源,为自己谋取私利,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此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A销售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争议焦点


王某动用所在团队自行募集的团建经费为自己发奖金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纪?


案例分析


对于本案,仲裁庭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A销售公司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应当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该种观点认为,经审理查明,团建经费主要是用于重要客户维护和团队外出活动使用,王某作为销售团队的负责人,将共有的团建经费的一部分作为奖金发放给自己,违反了其作为团队负责人的职业道德。另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公司员工不得动用自己的权力和资源为自己谋取私利,违反者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从情理上看,王某的行为违反了职业道德;从法律上看,王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A销售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无不当。


第二种意见认为,于情于理,王某的行为肯定是不妥当的,但其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还是有待商榷的。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公司员工不得动用自己的权力和资源为自己谋取私利。但是团建经费系团队所有销售人员的奖金共筹而成,上述经费并非公司财产和资源,团建经费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归属王某整个团队,而非A销售公司。故A销售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缺乏事实依据,应当认定该解除行为违法。


最终,仲裁委采纳了第二种意见,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本案中,王某的行为确实违反了一名团队负责人的职业道德,但是他动用团建经费的行为,是在团队其他成员提议的前提下作出的,而且该行为经过团队所有成员同意,是团队成员行使经费使用权的体现,客观上并不构成对团队利益的损害。该行为并未给A销售公司造成损失,也未违反A销售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此,公司的做法违法。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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