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广东省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近日
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背景情况
截至2020年底,我省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达406万人。但随着形势发展变化的新要求,亟需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在经济新常态下,新业态经济迅速发展,灵活就业人员特别是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就业的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越来越多,维护好其养老保障权益,对促进新业态经济乃至整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促进其参保缴费。
按国家的统一部署,将推进企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企业养老保险关系已实现省内、省际之间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度不断完善和规范,经办服务和风险防控能力不断加强,有必要放开灵活人员的跨省、省内跨市的户籍参保限制,适应制度发展的趋势和要求。
近年来,国家和省先后出台若干文件涉及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散见在不同文件中,通过将相关政策规定集中到一个文件中,有利于增进灵活就业人员对政策的了解,方便灵活就业人员及时办理参保缴费。
为适应经济新常态的要求,以及有效回应人民群众的迫切关注,《办法》体现了4大特色:
全面取消灵活就业人员户籍参保门槛
《办法》全面拓宽新业态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渠道,取消参保门槛,取消外省籍和本省跨市流动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参保年限等限制条件,为异地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大开参保方便之门,极大增强了制度吸引力。
首次清晰界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年龄问题
由于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形式的特殊性,其就业、参保和申领待遇等均没有单位统一管理,需从政策层面给予明确的指引,以便于灵活就业人员清晰参保和待遇申领的具体年龄条件。《办法》依据国家关于就业年龄和首次参保年龄等规定,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年龄问题进行了明确。
大力提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便利
针对我省个别地市社保费征收方式不同,明确不同地区受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申请的机构。此外,还整理归集了账户建立、缴费比例、缴费基数、补缴续缴、待遇申领等各项涉及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现行政策,方便灵活就业人员明晰政策,及时办理参保缴费。
有力推动港澳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
国家政策明确在内地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按居住地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我省结合实际,允许其凭居住证或就业登记证明均可办理参保,进一步提高了港澳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便利性,是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推动湾区社会保险发展衔接的重要举措。
《办法》共十五条,从适用对象、参保地、缴费基数与比例、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多个方面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问题进行了规范。
关于适用对象
《办法》第二条规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申请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指的是: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关于参保地
《办法》第三条对省内户籍、外省户籍、香港澳门台湾籍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地和参保凭证作出了明确。
关于申报缴费机构
《办法》第四条明确了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向参保地税务机关(深圳、东莞市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参保缴费申请,按规定申报缴费。税务机关应将缴费信息及时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关于建立临时缴费账户
《办法》第五条按国家政策规定,明确外省户籍(不含港澳台居民)灵活就业人员在我省首次参保时男已年满50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参保地在办理参保缴费登记时应按国家规定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关于缴费和转移接续
《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明确了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第八条明确灵活就业人员流动就业或在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企业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重复缴费处理和补缴
《办法》第九条根据合理性原则,明确重复缴费时段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全额退回个人。第十条明确灵活就业人员不得补缴灵活就业期间未缴费的年限。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补缴政策,以及不可抗力因素或业务相关部门的原因导致的无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形除外。
关于待遇申领
《办法》依据现行政策:
第十一条明确基本养老金和病残津贴申领机构等;
第十二条明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待遇领取地在我省的,可按我省相关规定继续缴费;
第十三条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计发;
第十四条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按规定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关于实施时间
《办法》明确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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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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