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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是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一)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四)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失业保险,依法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按核定的浮动费率(即在基准费率0.8%的基础上,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率、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申领率等因素进行相应的上下浮)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照0.2%的费率(不浮动)缴纳失业保险费。
来源:汕头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