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将防止返贫“三类监测对象”列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代缴范围
近日
《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印发
(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广东明确将防止返贫“三类监测对象”
列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代缴范围
若
干
意
见
划重点
1
防止返贫“三类监测对象”列入代缴范围
2021年,我省落实人社部发〔2021〕64号文件和省有关文件的规定,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全省共为149.21万名困难群体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2.57亿元。
我省目前无返贫致贫人口,但存在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群体。据监测,至2022年6月底,这三类人员全省将近2万人(含16周岁以下)。
由于这三类人员没有纳入政府代缴范围,在参保缴费方面存在困难。《若干意见》将防止返贫“三类监测对象”(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也列入代缴范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2
允许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限条件的参保困难群体一次性缴费后领取养老待遇
由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困难群体(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三类监测对象”,重度残疾人,3级和4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年满60周岁但缴费年限未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 参保人可以选择按《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粤府〔2019〕105号)第十七条第(四)款逐年缴费至规定缴费年限,逐年缴费费用由政府代缴,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 参保人也可选择一次性缴费至规定缴费年限,按月领取养老金,一次性缴费费用全部由本人承担,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认定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地级以上市的困难群体,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和代缴保费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本省户籍困难群体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49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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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计入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收入
人社部发〔2021〕64号规定,“十四五”时期,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计入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收入。根据我省实际,并延续之前做法,《若干意见》明确“十四五”时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含高于全省最低标准的部分)不计入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