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水土君| 关于土壤环评导则常见问题的解答(二)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HJ 964-2018)发布后,受到各界广泛关注,现已收到一些共性问题,水土君将分批在此回复。(声明:水土君在本公众号作出的问题解释仅作为导则专家解读建议,最终解释以生态环境部相关指导意见为准。)第一期:水土君| 关于土壤环评导则常见问题的解答(一)。
第二期
问2:按照评价范围内土地利用类型布点的,是仅用考虑工业、居住、农业用地,还是需要兼顾、绿化、商业、公用设施、广场、道路等其它用地类型。(特别是规划环评中布点原则需明确)水土君:土壤导则针对如何布点在7.4.2规定了10条原则,这些原则是开展土壤环境现状监测应该重点关注的内容,并非排他性原则,实际工作中,可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和当地实际条件兼顾其他用地类型。监测布点针对现状用地将来规划发生用地性质变化的,应充分考虑项目运行时,现状用地是否已经发生变化,若尚未变化则需要按照现状用地性质监测,若发生改变则可按照改变性质以后的用地性质进行监测。此处的用地性质实质是针对应采用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问3:5.2.3规定根据GB/T 21010识别建设项目及周边的土地利用类型分析敏感目标;7.1.4规定工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重点在占地范围开展现状调查,兼顾可能影响的园区外围敏感目标。是否可理解为项目在园区内,附近如果规划为工业用地,但目前还是村庄和农用地的,可不作为敏感目标,对于园区外的敏感目标开展调查即可?水土君:是否需要对已规划园区但现状仍为农用地的敏感目标进行现状调查,取决项目建成运行时其是否已转变用地性质,或者确切说村庄是否已搬迁、农田是否已建成建筑,若已完成变更则可不做敏感目标,但需分析对其影响,若尚未完成变更则应纳入敏感程度判定条件,并作影响分析。此法同于地下水环评中的农村分散水井的处理方式,若项目建成投产时,该水井不再作为供水井,则不纳入敏感判定,仅作影响评价;若仍作为供水井,则应纳入敏感判定,且做影响分析。如此处理最核心的思想是基于人居健康保护的公平性,既要考虑对独立个体的空间保护,也要兼顾时间尺度上的公平性。
问4:干燥度、地下水平均埋深、土壤含盐量、土壤类型分布图等资料获取途径?多年平均是否要明确多少年?以整个所在行政区(市级或以上)是否具备代表性?水土君:资料收集的途径有很多,如公开信息平台、各种文献、当地气象地质农业部门等,如干燥度可以通过收集气象资料计算、地下水位埋深可以通过区域水文地质条件资料摘取、土壤类型可通过农业部门获取等等。平均不仅是年平均,还是水平范围上的总体平均,即在一定特征水文地质单元或土壤特征功能单元下的区域地下水位埋深。行政区尺度的数据能否作为依据,取决于行政区规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和资料丰富程度等方面,若规模过大、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但资料有很少,则显然不具有代表性。
问5:IV类项目以及无需开展土壤预测的项目,是否需要开展所有的现状调查与评价工作?包括资料收集、理化特性调查、现状监测?水土君:是的,无需开展任何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工作。但对于涉及取土、弃土的,需明确不能是已被污染的土壤,严防产生二次污染,有条件的项目,可增加适当的现状监测工作。
问6:土壤理化特性调查表是否需要有CMA资质单位或地勘单位负责完成并提供盖章文件,还是由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自行组织完成?水土君:理化性质调查无需资质,环评单位或建设单位组织完成即可,数据真实性由报告编制单位负责,作为将来环境执法的依据。另外,理化特性调查应当是环评单位应该具备的基本专业技能,建议通过人才队伍建设纳入自身能力建设之中。问7:主要装置区需设置柱状监测点的,具体应如何实施?装置区内已有防渗要求,需要破坏打孔还是可不用做区内监测只需要按照7.4.2.5 和7.4.2.6 原则进行布设?水土君:主要装置区特别是存在无组织排放的污染源,尽可能靠近装置取样,但厂区防渗无法取样的,不做破坏性取样,可通过周边裸露绿化带取样并做好相关说明。导则7.4.2共有10条布点原则,不是每个项目都能满足所有条款,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针对性选择。
问8:土壤导则中对于一、二级评价项目,现状监测布点要求柱状样点和表层样点,其中柱状样通常在0~0.5m、0.5~1.5m、1.5~3m分别取样;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农药建设项目》(HJ 582-2010)中现状监测布点提出“每个柱状样取样深度均为100cm,分取三个土样:表层样0~20cm、中层样20~60cm、深层样60~100cm”。对于农药项目,是按照农药导则还是按照土壤导则开展监测?最后检测的是混合样还是分层样?水土君:导则和标准执行应遵照地方严于国家、行业细于要素的原则,但农药行业环评导则制订较早,当时的时代背景下尚无土壤污染防治法支撑,取样方法参照农业部门相关调查开展工作,部分内容已不能使用当前的土壤环境管理要求。考虑到其尚在执行,建议基于土壤导则的布点原则,在涉及农药行业时,增加农药行业的布点要求。按照最新的土壤环境管理思路和要求,场地土壤取样监测不再保留混合样,仅分层取样,定点定深监测。
问9: 土壤预测是按照未采取措施还是采取措施后进行预测?如考虑采取措施,未考虑采取不同措施对预测结果的基本削减率,该数值如何确定相对合理?水土君:重点放在可能影响的深度,算法也是基于流体预测,消减也是进入土壤之中,结论较为尴尬,现阶段暂时不予考虑。“水土不分家”的特征决定应用溶质迁移的流体运移模型也是土壤预测的手段,后期的地下水导则修订时将对该部分进行有效承接。问10:关于表3中的“项目周边”,部长信箱有过回复:土壤导则里中“周边”指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的范围,应在工程分析基础上,识别建设项目影响类型与污染途径,结合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气象条件、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条件等判定。是否需要考虑包括项目紧邻的区域、以及大气最大落地浓度附近、以及7.2所确定的现状调查范围?水土君:因涉及不同气象条件、地形地貌特征、排放形式以及特征污染赋存形态等,难以给出一个统一的“周边”多大范围的概念,应根据项目情况结合经验判定。
问11: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里面提到,改扩建新建项目做环评时需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编制调查报告,这个是环评报告的一部分呢还是单独报告?程序上是否要有单独的调查报告上报环评数据库?水土君:3号令规定的现状调查,未要求单独成册,也未规定固定格式。只要在新改扩建项目环评中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完成了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并在环评文件中有所体现(实际上环评文件一定有该章节)即可,无需单独上报(系统也不支持单独上报),随环评文件通过环评信息联网报送系统上报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即可。
推荐阅读
【资讯】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场地土壤污染成因与治理技术”重点专项2018年度项目安排公示的通知
免责声明:遵循微信公众平台关于保护原创的各项举措。推送文章可能未能事先与原作者取得联系,或无法查证真实原作者,若涉及版权问题,请原作者留言联系我们。经核实后,我们会及时删除或者注明原作者及出处。本公众号原创文章,欢迎转载,转载时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