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君| 关于土壤环评导则常见问题的解答(一)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HJ 964-2018)一经发布,受到各界广泛关注,几经宣贯,收到一些共性问题。水土君将针对大家所提的一系列疑问,续在此回复。(声明:本处水土君的问题解释仅作为导则专家解读意见,最终解释以生态环境部相关指导意见为准。)
就目前情况而言,大家关心最大的两件事:一是关于监测指标是否全测45项,二是关于现状超标是否需要治理修复。
第一期
问1:导则尚未正式实施之前的项目,土壤监测指标是否需要监测建设用地管控标准表1的45项?已经开展监测工作的时间又在这个标准正式实施前的呢?
水土君:没有土壤导则以前,环评中的土壤现状调查也一直在开展,有超过20%的项目都做了相应的调查工作。土壤环境现状调查工作不仅仅是环评法要求,新颁布的土壤法一样做出了规定。GB 36600颁布以后调整了土壤环境现状调查需要参照的标准,既然监测就应依法对照标准开展工作。因此,是否监测45项指标不受土壤导则实施与否影响,依法要做的工作就该开展。
标准实施前已经开展监测的,就目前的法律法规框架下,没有条款支持项目审批时那家审批机构能够认同,按照各地方管理要求相应操作;建议该补充的工作还是应当作必要补充,以免遇事纠缠不清。
问2:环评报告如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衔接?需要将地下水和土壤的调查报告纳入环评报告么?调查报告依照什么规范编制?
水土君:在土壤导则宣贯过程中已多次强调,土壤环境管理与环评管理相辅相成,第七条的规定也是两个管理制度充分衔接的体现。按当时如此规定的初衷,只要按照土壤导则、地下水导则在环评中充分体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就完成了该条规定的调查内容。至于报告格式、是否单独成报告,未作规定,也不建议在环评既有体系下单独再增加额外要求。
问3:请问,第三条,除一、二以外还有什么情景?
水土君:土壤导则关于监测布点共规定了10条原则,需要监测基本因子的由导则条款7.4.2.2、7.4.2.10和7.4.5中c控制,确切说只有两条原则中的监测点需要测基本因子,其它条款都只测特征指标。换句话说,对于一个新建项目而言,多数只有7.4.2.2条款下有基本因子监测;对于改扩建项目而言,还得考虑与前期项目之间的责任切分,需要通过7.4.2.10来加以控制。而且,对于7.4.2.10,可能涉及大气沉降途径影响厂界外敏感目标且是农用地的,监测指标仅为8项基本因子加特征指标,即不是所有监测点均需测45项指标。
问4:7.4.2.2列出的需监测45项基本项+特征因子,7.4.2.10 存在污染需要监测基本45项+特征因子 。如果不存在污染,只需要监测特征因子,布点原则其他各条,只需要监测特征因子,这样理解对吗?
水土君:是的。而且7.4.2.10涉及的是农用地,则是8项加特征指标。
问5:7.4.2.10如果是农用地,不存在污染就不加特征?不存在污染就只需要测45项基本项?
水土君:7.4.2.10是针对可能存在污染的情况(包括场地内污染源和场地外敏感目标),都已经判断为不存在污染了,该条也就不满足了,当然也就不用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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