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7月至2022年9月期间,被告人周某在担任美腕公司招商专员期间利用商务合作谈判、商品选送、合同签订、排期沟通的职务便利,在明知美腕公司向天津某科技公司收取的服务费用比例情况下,以天津某科技公司产品未被选上为由,伙同邓某铭经合谋虚设上海某星文化传媒工作室的中间环节向天津某科技公司提供代理服务,共计侵占公司费用55万元。· 2020年8月至2022年6月期间,被告人周某在美腕公司任职招商专员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为广州XX公司与美腕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提供商品选送、直播排期等帮助,并多次收受广州XX公司相关人员送的好处费共计109万元。2023年4月18日,被告人周某因职务侵占事实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职务侵占事实,并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周某、邓某铭分别向美腕公司退赔20万元、35万元。案件审理中,被告人周某向法院退缴109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周某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业务往来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周某在判决宣告前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在职务侵占犯罪中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中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退出全部贿赂款,且同他人共同退出全部职务侵占款,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的悔罪情况、犯罪情节及相关退赃,可对被告人周某适用缓刑。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周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二、退缴在案的贿赂款,予以没收;退缴的职务侵占款,发还被害单位。
校对 郑涵
审核 饶竹舟
监制 吴东伟
综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网、@大象新闻、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