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行为!否则…住小区的速看!仙游县司法局权威解读来了!
住小区的最烦之一
要数高空抛物、坠物了
它一直被认为是
“悬在城市上方的痛”
因为类高空抛物、坠物
不止一次发生过令人惋惜的事故
所以“头顶上的安全”
一直是社会广为关注的焦点问题
那么
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究竟该由谁来承担呢?▼▼▼
日前,县广播电视台邀请到了仙游县司法局副局长林国聪和全国人民调解专家、县148法律服务所兼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林庆元,为广大朋友们解读《民法典》中关于高空抛物坠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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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县司法局副局长 林国聪
抛物人查找难、打击弱,受害人救济不及时、不充分,承担补偿责任的无辜住户范围过广等问题特别受关注。
县148法律服务所兼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林庆元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法律责任案件审判或调解实践中,最难的是“缺主”,就是找不到抛物人。《民法典》实施之前,对这种“找不到具体侵权责任人”情形的高空抛物案件,基本上是釆取由该栋楼除第一层以外的住户共同承担的“责任分摊”形式。
如果住户能够证明“致害行为发生时”全家人都不在家的或没有所抛的致害物件的,在这种情况下,他可以免除责任。”对于这种处理方式,让很多人认为是加重住户责任负担的违背“公平原则”的处理方式,很多无辜的业主“感到不平”,明明我没有抛物坠物行为,为什么我要来承担?但关键原因在于他们没办法证明我没有抛物,没办法证明所抛的物件不是我的,所以他们就成为可能加害的人。对受害人来说,他们没看到谁抛物,谁的物件掉下来。因此,要救济受害人。又要保护没有加害行为的人,不承担责任,这样难度就很大。
所以在法学界、司法、实践界的专家学者们就非常积极的探讨,在研究,在寻求一种既能保护受害者又能让无辜住户讨回公道的,头顶上安全的救济途径与方式,让原来《侵权责任法》中的这一“共同风险”的规范,更完善,更加显示他的公平正义。
《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
县148法律服务所兼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林庆元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从民事侵权责任的角度对高空抛物坠物责任承担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个是禁止抛物。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其次是责任承担。因为抛物坠物是存在的,所以责任谁来承担?有明确侵权人的,按“谁抛物坠物,谁承担”原则,由侵权人抛物或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侵权人无法确定的,怎么办?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进行补偿。
第三层次,规定了物业企业和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责任。这两类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抛物坠物事件发生。比如设置监控、安装防护网等,有了保障措施,就不需要承担未履行相应义务的侵权责任;如果没有这些保障措施,就得承担未履行相应义务的侵权责任;
最后一个层次就是查清责任。这次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在讨论的过程中,对这条进行了细致的规定。由公安等机关来查处,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不仅公安机关有责任查,与抛物坠物有关的管理机关也有责任查,不但得查,还得查清。
仙游县司法局副局长 林国聪
本次《民法典》直接要求公安机关介入民事纠纷,这在其他国家的民法典里面是十分罕见的,在我国也是首次出现,我国《民法典》的出发点和根本归宿是为了实现人民的利益。
县148法律服务所兼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林庆元
在传统民法典里,强调的是当事人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很少呼唤公权力的介入,公安等机关是行政公权力。公权力特别是公安,他是不宜去介入,哪怕这些介入本身只是提供证明、帮助调查。而我们的《民法典》不仅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还不拘泥于机械地做“零和”博弈,并积极地引进社会力量介入解决民事矛盾。
在传统的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当中,被高空抛物坠物伤到的当事人,本身没有能力动用司法权力进行全面的调查,最后只能把整幢楼全告了,只有全告了总有一人是实际侵权人,来解决自己的问题。这样的话,不但扩大了矛盾,也让真正的肇事人逃脱法网。因为我们要保护受害者,就无辜的住户来承担。这样就使肇事的人逃脱,或者只承担了相当轻的责任,而且形成道德风险。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颁布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11月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提出16条具体措施,规定了从重惩治高空抛物坠物犯罪的5种情形,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仙游县司法局副局长 林国聪
此外,《民法典》为解决高空抛物坠物问题,强化了物业公司的管理责任,强化了公安机关查明抛物坠物情况的责任,这让职能部门在民事纠纷当中既不越位、也不缺位,有所为,有所不为,一切的规定都是为了实现人民利益这个根本性的目的。
法治君再次呼吁一起来守护“头顶上的安全”希望通过两位专家的解读能促使每一个人都树立起法律意识不要高空抛物否则伤害到别人的人身安全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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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仙游县融媒体中心、仙游广播电视台
综合编辑:仙游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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