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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礼赞劝阻者,也无需对老人及其家属给予过多的道德谴责

唐兴华 最高人民法院 2021-05-03
在这个寒彻北国的冬日里,一起案件的宣判,给我们送来了一缕温暖人心的正气阳光。


案件的背景是这样的:在河南省信阳市,一个孩子正在小区的广场上玩耍,一个老者骑着自行车将孩子撞到了。孩子倒地后,头部受伤出血,住同小区的好心邻居赶忙上前扶起孩子,并喊住了老者。


这时,老者说是孩子撞到了自己,孩子的受伤与自己无关,并且骑车准备离开。邻居见状,迅速打电话通知孩子家长,并且制止了老者的离开。老者要走,邻居不让走,双方发生了争执,争执中,老者情绪比较激动。物业公司见状,也前来相劝。后,在争执过程中,老者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死亡。老者的家属起诉好心邻居和物业公司要求他们赔偿老者家属的相关损失。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好心邻居阻拦老者目的是为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并不存在侵害老者的故意或者过失。老者发病后,好心邻居及时拨打急救电话予以救助,对老者的死亡没有过错。物业公司保安在老者与好心邻居发生争执的过程中进行了劝解,履行了管理职责,其履职行为与老者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故法院判决驳回了老者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正是这一判决结果,受到了有关各方的高度肯定,并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首先,这个判决结果是完全正确的。通读该判决的判理,判决书严格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造成老者死亡后果的原因、过错进行了全面分析。本案中,老者死亡的原因系其自身疾病,并非因他人故意伤害造成的死亡后果,故其要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并无法律依据。尽管从外观上看,好心邻居与其争吵的行为,客观上可能会引起其心脏病突发的后果,但鉴于好心邻居主观上并无侵害其人身权益的故意,而仅系出于见义勇为且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善意考量而为之,故好心邻居与老者的冲突,并不能解释为侵权法上针对老者死亡的故意或者过失,故好心邻居对老者的死亡后果,因没有过错而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对于物业公司而言,其发现争执后,迅疾上前进行了制止,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关职责,尽到了基于维护公共安全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其行为亦不应受到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结合上述两点理由,老者死亡的后果系因其自身疾病导致,系出意外,判决驳回老者家属的诉讼请求,是完全正确的。


其次,这个判决向社会传递了正确的价值观。人民法院的判决不仅解决个案冲突,还会给社会和公众传递正确的价值观,进而影响大家行为习惯。就本案而言,在社会公共道德价值层面,如果判决好心邻居和物业公司承担一定限度的侵权责任,甚至是基于道义基础上的适度补偿,这不仅会让好心邻居陷入道义上的两难选择,而且会加剧社会公众对见义勇为反成被告的焦虑与担忧。值得高度肯定的是,河南法院的这个判决书,坚持了正确的价值导向,为好心邻居的善举撑腰打气,给整个社会注入一支正义凛然的强心剂。法院的判决是在向全社会庄严宣告:以后,任何人的任何善举,都将得到来自法律的强力支撑。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这样弘扬社会正气、培育正义信念的判决,将会越来越多的出现在中国法院的判决中。


再次,我们无需对老人及其家属给予过多的道德谴责。从老者家属的视角衡量,老人发病时他们不在现场,他们并不知晓事情原委曲直,而亲人离世的结果他们却是实实在在地在承受。因此他们依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依据自己对侵权责任的认知,基于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正当诉求提起的民事诉讼,是正当的、合法的。这样一个举动,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在普遍增强。这是一件好事,而不是一件坏事。我们要尊重其诉权,也要尊重其上诉权。一审法院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对其诉讼请求的否定,已经是对于其提起诉讼的道义基础的最大否定。除此之外,我们每个人都不应再给予其过多的道德谴责。只是社会公众,应该从这样的判决中,更加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公平正义”的深刻价值内涵。


这个案子的宣判,恰逢2019与2020的时空交汇点,未来的一年,随着民法典的出台,将注定是新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有幸经历这个时代,我们是幸运的。先贤孟德斯鸠有言:“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都是一整个国家”。


随着民法典的出台,人民法院将按照党和国家的意志,用人民历经70年伟大奋斗实践创造出来的伟大法典,为这个国家的每一个微小却独特的个体,奉献出用一整个国家来支撑的普遍正义与共同安全。


因此我们才说:要为人民法院的这个小小的判决,送一个大大的点赞!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作者:唐兴华 | 编辑: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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