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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春走基层 | 满都拉法庭的一天

凛冬的北疆,寒风掠过中蒙边境。一辆巡回审判车碾过草原牧道的冻土,停在满都拉人民法庭门口——这里是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唯一的边境口岸法庭。2026年1月28日,农历腊月初十。记者来到这里,跟随着法官的脚步,记录下这奔走于草原与法律之间、寻常却又不平凡的一日。清晨:奶茶与案卷清晨七点半,气温零下17摄氏度,推开法庭的门,奶茶香裹着暖意扑面而来。庭长伊如乐图正往铜锅里撒炒米,电暖器的光映红他专注的脸,法官助理浩布尔在一旁整理案卷,笔记本里密密的字迹,显示着当日的行程。“来,趁热喝一碗。”伊如乐图递过一碗奶茶。“草原上的早晨,喝上这个,出门一天办案都不冷了。”铜锅咕嘟,奶茶醇香,在这简朴的屋子里,暖流从掌心升起,法治的温度也从这里开始蔓延。出发:解困与言和原本是半生乡邻,却因一片草场闹到了法庭。“今天,先去一户牧民家,再做回调解。”车上,伊如乐图向记者介绍。这是一起租赁权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原告云某租赁被告其某草场,约定的期限是2027年到期,但是前不久其某和她的儿子突然回到草场建房放羊,冲突由此而起。为了化解两家人心结,伊如乐图不知跑了多少趟。这次在年前上门,就是为了达成最后的调解。正值草原接羔保羔最忙的时候。抵达其某家时,她正在羊圈里忙活。“阿姨,我来帮您按住它”,话音未落,伊如乐图已拉开门,快步走进羊圈。
2月11日 下午 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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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金法槌奖”微电影微视频征集展播活动结果揭晓

12月17日上午,第十二届“金法槌奖”微电影微视频征集展播活动结果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揭晓。此次活动评选出微电影、微视频、从严落实“三个规定”特别单元一、二、三等奖作品共135部,最佳导演奖等单项奖17个,网络人气奖作品10部;其余已入围初评的109部作品获评微电影、微视频、从严落实“三个规定”特别单元优秀奖。第十二届“金法槌奖”微电影微视频征集展播活动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最高人民法院影视中心、“学习强国”学习平台、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传媒大学、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等单位联合主办,旨在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生动呈现新时代司法为民的鲜活实践。活动共征集到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品1580部,其中微电影281部,微视频1143部,从严落实“三个规定”特别单元156部。“金法槌奖”征集展播活动至今历经十二载,涌现出一批优秀的法治题材影视作品,凭借独特的艺术感染力与大众传播力,成为普及法律知识、培育法治信仰、塑造法治文化的生动载体。本届参展作品坚持扎根法治实践、聚焦民生关切,以影像参与时代对话,用故事传递法治精神,展现出强烈的思想穿透力、社会动员力和价值引领力。十二年来,各地法院积极投入创作,形成百花齐放的生动局面,法治精神借由温暖影像走进千家万户,让公平正义可见可感可信。获奖名单微电影类一等奖向上滑动阅览1.《望彩虹》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2.《开往春天的列车》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3.《猪事大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4.《与光同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5.《时间证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6.《为爱而生》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7.《同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8.《火焰山的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青年影像计划·法治文化创投中心9.《梦萍的婚约》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浙江省天台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天台县坦头镇人民政府10.《这个法官很特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二等奖向上滑动阅览1.《时光签收》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无名之证》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3.《香樟树下》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4.《暖冬》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5.《护光者》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6.《风筝》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7.《顶冰花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8.《种子侠》北京互联网法院9.《小巷法官》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10.《破茧织光》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11.《小海摊上了大事儿》厦门海事法院12.《少年归途》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13.《滴水映山海》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14.《地球生态事务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15.《王志的独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三等奖向上滑动阅览1.《花痕》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最后来电》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3.《一陵长安》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4.《绣娘》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5.《春城破晓》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彭水县人民法院6.《靠近我
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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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全国法院“十佳百优” 新媒体账号作品推选活动结果揭晓

12月17日上午,2024年度全国法院“十佳百优”新媒体账号作品推选结果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揭晓。此次活动推选出了全国法院“十佳天平号”“十佳微信账号”“
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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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 做实指导专业性行业性调解职能”——最高法发布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九)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重大部署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的部署安排,做实人民法庭指导调解法定职能,以更大力度推动司法资源与其他治理要素深度融合,进一步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最高人民法院以深入推进“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活动为契机,开展“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
202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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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司法担当为笔,绘就“为民造福”暖心画卷

通讯员:邓彩芸海报设计:张明翠编辑:王誉霏
202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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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岛,守护少年的你

确认提交投诉你可以补充投诉原因(选填)确定
202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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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藏多年生肖茅台鉴定为假,法院判了

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
202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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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门口超市竟有过期商品?法院这样判!

开栏的话时代在发展,司法要前行,宣传要引领。融媒体时代,如何让“有意义”的内容“有意思”,让法治好声音潜移默化“入耳”“入心”?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法治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官微开设“普法漫谈”专栏,集纳展示全国法院漫画、动漫等新媒体作品,深挖法院富矿,凝聚创新合力,让法律知识易理解、可感知,让法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草木蔓发,春山可望,希望各级法院踊跃供稿,通过一个个“深”“活”兼具的普法作品,共同绘就新时代法治中国的绚烂画卷。来稿请注明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发送到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邮箱zgfpfmt@126.com。(部分画面由AI辅助完成)指导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出品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作者:盛小丽
202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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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护航促共富

丁珈文案:张晓静海报设计:白榕编辑:于淏淳
202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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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传真 | 山东烟台芝罘法院 以品牌建设为引领 激活审判工作新动力

2025年6月23日,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驻综治中心速裁团队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202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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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这件事,我们义不容辞!

当被问到为什么要编剧、拍摄有关东京审判这段历史事件的电影、纪录片时三位嘉宾真挚的回答令人动容点击观看“对·话——东京审判”特别节目第三集历史·影像·记忆与嘉宾们一起在影像中重温那段历史记忆
202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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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7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62—267号)。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该批指导性案例共六件,积极回应数据权属认定、数据产品利用、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平台账号交付等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统一类案裁判尺度。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已快速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环节,深刻改变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数字经济,将其上升为国家战略,我国数字经济规模稳居世界第二。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就建立数据产权、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等基础制度作出总体部署。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制度”。2025年2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等纠纷,推动数据要素高效流通和交易”。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断完善数据权益司法保护机制,支撑和服务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近年来,全国法院审理的涉数据类案件数量增长明显,2024年一审审结的案件数是2021年的两倍;而且,由于数据具有十分复杂的经济和法律特征,涉数据类案件类型新、审理难度大,裁判结果备受社会关注。对此,各级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妥善处理涉及人格权、财产权等数据纠纷,遏制侵权行为;准确适用著作权法,对于构成汇编作品或者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数据资源或数据产品,依法予以有效保护;准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综合考量被诉行为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是否损害竞争秩序、是否阻碍技术进步等要素,依法认定数据收集、获取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依法审理案件,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中的规则引领和政策保障作用,切实解决数据权益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难点、堵点问题,明确法律适用、统一裁判标准,为建立完善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基础制度建设和相关立法积累司法实践经验、贡献司法智慧。本批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涵括不正当竞争、侵权责任、个人信息保护和执行实施等领域,正是新时代人民法院融合贯通各类审判执行职能,为数据权益提供综合司法保护的集中体现。六件案例具体包括:(1)《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62号)是一件因爬取搬运网络平台数据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该案例明确网络平台经营者在其对数据集合所形成的经营性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2)《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63号)是一件涉网络平台关联账号服务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该案例明确网络平台向用户提供关联账号服务,经用户授权后转移其在关联网络平台获取的数据,为用户在合理范围内处理该数据提供便利,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3)《某钢铁有限公司诉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64号)是一件因编制、发布钢材价格指数而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该案例明确数据处理者依法采集企业数据,经符合有关标准的编制方法加工形成数据产品并合理利用,未对企业权益造成损害,相关企业要求数据处理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4)《罗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65号)是一件涉APP经营者过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案件。该案例明确判断处理个人信息是否属于“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的考量因素,进而明确在收集用户画像信息并非提供网络服务所必需的情况下,未向用户提供不同意提交相关信息情况下的其他登录方式的,构成对用户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5)《黄某欢诉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66号)是一件涉“先享后付”功能服务的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件。该案例明确“先享后付”功能以开通信用服务为必要条件,相关信用服务商收集反映用户个人信用或者风险状况的个人信息,属于“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6)《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游某梅执行实施案》(指导性案例267号)是一件涉交付网络平台账号的执行实施案件。该案例明确对于交付网络平台账号及密码的执行,应当充分考虑网络平台账号特点,依据法律所要求的实名认证等规定,在交付账号及密码的同时,依法变更有关实名认证信息。数据是新的生产要素,是基础性资源和战略性资源,也是重要生产力。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将以本专题指导性案例发布为新的起点,加强涉数据类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和尺度,推动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充分实现数据要素价值,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让全体人民更好共享数字经济发展成果。法〔2025〕15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47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六个案例(指导性案例262—267号),作为第47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8月27日指导性案例262号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5年8月28日发布)关键词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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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对南京大屠杀始作俑者松井石根的责任追究问题?这场对话有答案

周蕤学术支持单位上海交通大学战争审判与世界和平研究院特别鸣谢上海交通大学电子音像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法院博物馆编辑:李璇
2025年8月27日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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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爽”的买金顾客竟让金店老板进去了……

开栏的话时代在发展,司法要前行,宣传要引领。融媒体时代,如何让“有意义”的内容“有意思”,让法治好声音潜移默化“入耳”“入心”?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法治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官微开设“普法漫谈”专栏,集纳展示全国法院漫画、动漫等新媒体作品,深挖法院富矿,凝聚创新合力,让法律知识易理解、可感知,让法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草木蔓发,春山可望,希望各级法院踊跃供稿,通过一个个“深”“活”兼具的普法作品,共同绘就新时代法治中国的绚烂画卷。来稿请注明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发送到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邮箱zgfpfmt@126.com。点击阅读: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典型案例指导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出品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者:张蝶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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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典型案例

2025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长罗国良、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司明灯、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吴峤滨、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二级高级法官汪雷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典型案例目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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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还得争气才行!”东京审判亲历者后人这样说

学术支持单位上海交通大学战争审判与世界和平研究院特别鸣谢上海交通大学电子音像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沈家本故居编辑:杨梦娇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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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间里的“完美恋人”

开栏的话时代在发展,司法要前行,宣传要引领。融媒体时代,如何让“有意义”的内容“有意思”,让法治好声音潜移默化“入耳”“入心”?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法治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官微开设“普法漫谈”专栏,集纳展示全国法院漫画、动漫等新媒体作品,深挖法院富矿,凝聚创新合力,让法律知识易理解、可感知,让法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草木蔓发,春山可望,希望各级法院踊跃供稿,通过一个个“深”“活”兼具的普法作品,共同绘就新时代法治中国的绚烂画卷。来稿请注明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发送到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邮箱zgfpfmt@126.com。隔空投送法官想要分享一个文件给你向左滑动点击接收指导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出品单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宣教处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宣教处文字/制图:余波
202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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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酒店“躺赚”?有诈!

开栏的话时代在发展,司法要前行,宣传要引领。融媒体时代,如何让“有意义”的内容“有意思”,让法治好声音潜移默化“入耳”“入心”?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法治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官微开设“普法漫谈”专栏,集纳展示全国法院漫画、动漫等新媒体作品,深挖法院富矿,凝聚创新合力,让法律知识易理解、可感知,让法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草木蔓发,春山可望,希望各级法院踊跃供稿,通过一个个“深”“活”兼具的普法作品,共同绘就新时代法治中国的绚烂画卷。来稿请注明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发送到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邮箱zgfpfmt@126.com。指导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出品单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者:刘瑞珍
202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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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涉企行政强制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最高法发布涉企行政强制典型案例(第一批)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并对“规范涉民营企业行政检查”作出重要部署。2024年12月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2025年2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指出,要强化执法监督,集中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切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2025年3月以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聚焦企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大纠治力度,促进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履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坚持严格公正司法规范涉企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大对涉企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赔偿等重点领域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力度,促推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各级人民法院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认真开展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严格依法公正办理涉企行政案件,积极推动涉企行政争议的源头治理,加大企业产权和企业经营者的司法保护力度,持续落实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3+N”工作机制,有效发挥了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其明确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2022-2024年,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涉企行政强制一审案件约占全部一审行政案件的8%。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公正审理涉企行政强制案件,一方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强制等监管职责,维护市场秩序,另一方面坚决纠治违法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力促政通人和、取信于民。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以严格公正司法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选取了10个涉企行政强制典型案例,将分两批发布,每批均包含2个行政强制措施、2个行政强制执行和1个非诉行政强制案例。以上案例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特点:一是涉及行政强制种类多样,既包括查封设施、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也包括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二是原告企业所涉行业多元,包括了绿化、通讯、旅游、能源、药品、装饰、文化传播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三是涉及行政管理领域广泛,涉诉行政机关既包括地方人民政府,也包括文化旅游、消防管理、市场监管、城乡建设、劳动保障、综合执法等职能部门;四是所反映的法律问题值得关注,涉及行政主体资格、法定职权、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信赖利益保护等方面法律适用标准的探索和完善。相关案例的发布,集中体现了人民法院通过监督、纠正违法行政强制行为,依法保护市场主体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坚强决心,有利于强化规范指导,进一步防止同类行政违法情形的发生。本次发布第一批5个案例。涉企行政强制典型案例(第一批)一、某漂流有限公司诉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扣押财物及行政赔偿案二、某新能源公司、包某诉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财物及行政赔偿案三、某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诉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案四、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诉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设施案五、山西省襄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某装饰有限公司案一、某漂流有限公司诉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扣押财物及行政赔偿案(一)基本案情某漂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漂流公司)于2004年开始在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经营漂流项目。2019年,该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区文体局)在执法活动中发现,某漂流公司经营的漂流项目应当按照《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8条第2款的规定在区文体局进行备案管理,但该公司未备案。2019年8月4日,区文体局扣押该公司的漂流船5只并制作了扣押清单,但直至2022年4月一直未予返还。该公司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区文体局赔偿扣押所导致的漂流船、码头等设施损失及停产停业损失。(二)裁判结果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并未规定对于经营主体未进行备案登记的情形,监管部门有权采取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且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4条、第25条规定,行政机关决定扣押,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且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本案中,区文体局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制作并当场交付了扣押决定书,且自扣押漂流船后一直未予返还。故对于区文体局扣押漂流船的行为判决确认违法。关于行政赔偿问题,某漂流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因船只被扣押所导致的实际经营损失,人民法院结合该公司购买漂流船的价格单、每只漂流船的承载人数、该公司经营漂流的年收入等,考虑折旧因素,酌情判决确定相应赔偿额。该公司上诉后,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以相同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典型意义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对经营主体实施监管,一方面要落实监管责任,实现监管全覆盖,另一方面也要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对于经营主体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做到有理有据,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本案中,某漂流公司未进行备案违法在先,区文体局可以依法对其作出处理,但该局在缺乏法律依据情形下采取扣押强制措施,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在判决确认扣押行为违法的同时,考虑到因长时间扣押导致财物严重贬值,若判决返还原物将难以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故直接判决行政机关赔偿企业经济损失,有利于规范行政执法活动、保障经营主体财产安全。二、某新能源公司、包某诉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财物及行政赔偿案(一)基本案情2023年6月15日,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监局)接温州海关缉私分局移交线索,派执法人员登上涉案船舶进行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该笔录记载,执法人员向船上人员询问船舶情况,船上人员不知道船舶所有人和承载油品所有权人,也无法提供船舶证书和油品合法来源证明等材料。区市监局依据《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以“涉嫌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成品油”为由作出扣押决定,并当场扣押涉案船舶和船载油品。随后,船舶所有人包某赶到码头,向现场执法人员提交船舶所有权证书、油品买卖合同等材料复印件,但执法人员未接收。区市监局于同年6月25日发布无主财产认领公告,要求涉案船舶和成品油的权利人到该局主张权利并接受调查;并于6月28日以涉案船舶涉嫌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成品油予以立案,后决定延长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因经调查没有发现违法行为,区市监局于同年8月25日销案,并将前述扣押船舶及船载油品交付包某。涉案油品所有权人某新能源公司、船舶所有人包某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确认区市监局的扣押行为违法并赔偿相应损失。(二)裁判结果宁波海事法院一审认为,虽然区市监局上船检查时船员无法提供船舶证书和油品合法来源证明等材料,但随后赶来的船舶所有人包某向现场执法人员提交了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买卖合同、油品买卖合同、出库单等材料复印件,并解释相关原件保存在海事部门和某新能源公司处,可随后提供。区市监局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属于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导致未及时查清事实并解除扣押,构成程序违法。此外,该局在扣押涉案船舶后,未尽快通过合理途径查询船舶信息,而是直接作为无主财产予以公告,属于未尽调查义务的情形。因船舶在扣押期间必然遭受停运损失,一审判决确认扣押行为违法并判令区市监局赔偿包某船期损失24万元。区市监局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相同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典型意义行政机关为达到维护正常行政管理秩序的目的,确有必要时可依法扣押,但扣押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并及时查清事实后妥善处理,否则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害。陈述权、申辩权是行政强制法赋予相对人的基本程序权利。本案中,虽然船上人员在接受执法调查时未能提供相关材料,但其后船舶所有人及时前来补充关键证明材料,属于正当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区市监局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该证明材料,未能充分保障其程序性权利;且行政强制措施作为暂时性控制手段,不宜久扣不决。区市监局以“涉嫌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成品油”为由作出扣押决定后,未及时履行法定调查义务,持续扣押的依据不充分,给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法应予赔偿。三、某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诉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案(一)基本案情某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绿化公司)于2014年通过竞拍获得利某海绵厂的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并开展经营活动(转移登记手续未办结)。2022年1月,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组织实施锦州市绕城公路建设项目,涉案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内。区政府于2022年3月、5月先后向利某海绵厂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和《限期拆除通知》,涉及由某绿化公司实际使用的多处房屋和关联构筑物,上述决定与通知后均被法院另案生效判决撤销。2022年6月10日,涉案房屋、关联构筑物被强制拆除。某绿化公司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二)裁判结果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虽然区政府不承认强制拆除行为由其实施,但涉案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其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实施拆除的其他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综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限期拆除通知》等现有证据,可以确定区政府实施了涉案强制拆除行为,是本案适格被告。拆除行为没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第1款的规定,一审判决确认区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区政府上诉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相同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典型意义行政征收过程中的强制拆除行为,往往关系到被强制主体的重大利益。规制涉企行政强制行为,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财产,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在有的强制拆除案件中出现实施主体不明确等情形,既有行政机关“躲猫猫”导致被执行人“欲诉无门”,也有起诉人刻意拉高政府层级缠诉,还有法院计算起诉期限仅考虑强拆之日等问题,需要通过当事人举证、人民法院调查依法认定实施主体。对此,为防止程序空转,及时高效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明确了强拆主体不明时,人民法院可以以现有证据初步证明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起诉期限计算从起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实施主体之日起计算等重要规则。本案中,针对区政府有关被告不适格的抗辩理由,人民法院结合司法解释规定和在案证据,确定了区政府系适格被告并判决确认其行为违法,避免企业因维权无门而陷入经营困境,对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强制具有引导和规范作用。四、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诉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设施案(一)基本案情2014年,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通信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签订《业务代理协议》、《宽带驻地网共建项目合作协议》,约定某通信公司在西安市长安区贾里村投资建设相关管线路由、设备及光缆等,并享有上述设备的所有权。2017年11月,贾里村集体土地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纳入征收范围,由长安区王曲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王曲街道办)作为实施部门,具体负责征收安置工作。拆迁过程中,王曲街道办未经补偿程序,于同年11月底迳行拆除了某通信公司的上述设备。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王曲街道办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二)裁判结果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均应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由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并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被征收人获得安置补偿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有关部门与被征收人就安置补偿达成一致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有关部门按照安置补偿协议履行义务;二是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有权机关按照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对补偿款进行支付或者专户存储等。本案中,王曲街道办并未就涉案通讯设备与某通信公司签订有效的补偿协议,而是在征收项目启动后迳行拆除了相关设备。王曲街道办的强制拆除行为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一审判决确认其强制拆除涉案通讯设施的行为违法。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三)典型意义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大背景下,国家鼓励各类企业有序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相关部门在实施征收时,对土地、房屋与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在补偿对象方面,不仅要关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村村民,还要关注在当地有实际投入的各类企业,尤其是公共服务企业,对其合法权益要依法依规给予平等保护。征收部门在实现行政管理目标时,应当优先采用协商一致、自愿搬迁等柔性执法手段,引导相关企业配合征收工作,探索多元化安置补偿;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应及时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切实解决补偿问题;如需启动强制执行应严格依法实施,不可无视法定程序,对企业和其他被执行人造成不法侵害。本案中,王曲街道办在未就涉案通讯设备与某通信公司签订补偿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形下迳行拆除了该公司的相关设备,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保护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对行政强制领域违法行为的有力监督。五、山西省襄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某装饰有限公司案(一)基本案情2021年11月,襄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接到某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装饰公司)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反映,经调查后发现该公司拖欠金额85200元。2022年1月10日,县人社局向某装饰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限令其在收到决定书7日内结清工资。上述限定期满后,经县人社局、某装饰公司和农民工三方协商,某装饰公司于同年1月25日、26日在县人社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将所欠工资全部支付完毕。县人社局认为,因该公司此前存在逾期未能结清的情形,遂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第1款第3项有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属于罚款范围之规定,于同年1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罚款2万元。某装饰公司在接到处罚决定后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也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县人社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包括上述2万元罚款和逾期不履行加处的罚款。(二)裁判结果襄汾县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某装饰公司虽未在县人社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在期限届满后几日内,且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前即已结清所拖欠的工资,属于行政处罚法第32条、第33条规定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而县人社局针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规定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幅度,在明知企业已付清欠款的情况下仍作出“顶格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显失公平,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精神,损害了某装饰公司的合法权益,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61条规定的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故对县人社局就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的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申请,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三)典型意义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行为存在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义务督促各类企业认真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农民工、新业态从业人员等的劳动保障权益;但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善于运用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监管手段,提高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实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本案中,县人社局责令某装饰公司改正欠薪违法行为,属于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表现,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坚持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避免过罚不当给企业带来过重负担。而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未充分考量企业过错程度、实际履行情况与承受能力,导致与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精神不符。人民法院在查明某装饰公司已经结清拖欠工资的事实后,认为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故对县人社局的强制执行申请裁定不准予执行,对兼顾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编辑:杨梦娇
202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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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

2025年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从五部分提出司法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具体举措,旨在破解民营经济发展中面临的难题,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强调要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2025年2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出席民营企业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作出全面部署。2025年5月20日正式施行的民营经济促进法将改革开放特别是新时代以来党中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重大制度成果、有效实践经验转化为法律规范固化下来,为促推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法治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推动民营经济促进法精神内涵、基本理念和相关规则融入人民法院工作的全过程、各环节,《指导意见》应运而生。《指导意见》全面总结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裁判规则,健全完善工作机制,致力解决实际问题,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统一适用,从总体要求、依法平等对待、引导守法规范经营、严格公正司法、健全公正司法体制机制等五个方面,提出了深入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25条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以依法平等保护增强信心。既多措并举,保证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又坚持问题导向,助力民营经济组织拓宽融资渠道,促进解决账款拖欠问题,保护民营经济组织科技创新,促进新兴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二是引导规范经营夯实基础。通过颁布司法解释、发布典型案例、调研指导、案件审理等方式,惩治民营经济组织内部腐败等犯罪行为,引导民营经济组织规范内部治理、诚信合法经营,规范用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安全“出海”。三是以严格公正司法稳定预期。要求依法加强产权司法保护,规范处置涉案财产,依法纠正涉企冤错案件,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人格权益,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四是以善意文明司法激发活力。在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优化诉讼服务,降低民营经济组织解纷脱困成本。完善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扎实开展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有力有效整治不规范执行行为,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提升涉外审判效能、加强法治宣传,不断增强司法服务供给。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持续做好《指导意见》的落实工作,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规则之治激发市场活力,以权益保障释放发展动能,全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促推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民营经济促进法在司法审判工作中落实落细。法发〔2025〕15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本院各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起草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予以贯彻落实。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定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标志性举措,充分彰显了党和国家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为深入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以严格公正司法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系列重要论述,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不断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司法政策措施,推动落实“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的要求,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完善裁判规则,健全工作机制,扎实开展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审判监督指导,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二、坚持依法平等对待,保障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1.严格落实“非禁即入”政策。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在涉及建设工程、房地产、矿产资源以及水、电、气、热力等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准确把握自然垄断行业、服务业等市场准入放宽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依法作出公正裁判。妥善审理与经营主体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协议、行政允诺等案件,依法遏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破除区域壁垒和地方保护,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2.完善行政诉讼审理制度机制。依法审理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与民营经济组织之间签署的招商引资协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有关协议等行政协议类案件,完善行政协议案件司法裁判规则,合理确定各方权利义务,依法公正解决投资收益分配、责任风险分担问题,助力营造良好的投资和市场环境。依法审理涉及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案件,促进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法规范适用,防止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加强涉及对民营经济组织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依法纠正“小过重罚”以及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不相当的行政处罚。加强涉民营经济组织的征收、征用财产等行政案件审理,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办理并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持续落实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3+N”工作机制,协同制定完善针对性强的涉全国统一大市场、市场监督管理、证券期货、金融监管等领域的规范性文件,积极预防化解涉民营经济组织的行政争议。3.依法规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力度,依法规制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依法审理科技领域的垄断纠纷案件,准确认定知识产权正常行使行为与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界限,保障各类企业公平获得创新资源,实现创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积极助推统一大市场建设。4.依法助力拓宽融资渠道。落实民法典关于功能担保的规定,依法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托供应链产业链拓展新的融资担保方式,依法确认非典型担保的法律效力,稳定金融机构的法治预期,助力民营经济组织有效利用自身资产资源获得信贷融资。持续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等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维护好企业信用信息,及时更新企业涉诉涉执情况,防止因信息更新不及时影响企业获得正常融资。会同市场监管、人民银行等信用综合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及时修复信用。严格落实国家金融管理政策,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沟通,推动金融机构持续优化普惠金融供给和服务,依法规范利息收取,协同推动政策落实落地。依法规范金融机构单方面增加发放贷款条件、中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行为,确保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法规制“高利贷”、“砍头息”等非法职业放贷和转贷等违法行为,严惩民间借贷犯罪活动,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助力民营经济组织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难题。5.着力促进解决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问题。严格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关于账款支付刚性条款、《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及《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等有关规定,依法保障民营经济组织特别是中小企业账款获得及时支付。依托清理账款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预防和清理机制,全面落实快立、快保、快审、快执“绿色通道”工作要求,强化对拖欠主体的强制执行,积极运用交叉执行加大对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案件执行力度。6.强化科技创新司法保护。既要加大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又要遏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虚假诉讼行为,优化创新创业法治环境。依法审理涉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案件,提升关键领域、核心技术等科技创新成果司法保护水平。研究制定惩罚性赔偿适用指导意见,完善裁判规则,细化认定标准,切实发挥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惩戒侵权行为、有效救济权利、激励创新创造的制度价值。积极破解专利民行交叉情形下的“一案等一案”问题以及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努力实现专利民行交叉案件审理程序衔接和结果协调;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健全案件审理协同机制,加快推进与专利民事案件关联的专利确权行政程序,促进实质解纷。加大力度统筹知识产权批量维权案件审理工作,通过印发典型案例、指导规范等方式统一全国批量维权案件裁判尺度。7.保障新兴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研究起草数据产权司法保护指导意见,妥善处理数据权益纠纷,推动数据要素高效流通和交易。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支持人工智能依法应用,引导人工智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三、依法引导守法规范经营,促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8.依法惩治民营经济组织内部腐败等犯罪行为。准确把握涉民营经济组织腐败犯罪案件法律适用标准,适时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助力常态化开展法治宣传进民营经济组织活动。加强调研指导,依法惩治、有力遏制串通投标犯罪,充分发挥案例警示、震慑、教育作用,引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9.推动完善内部治理。对民营经济组织股东之间的争议,通过依法行使释明权,积极引导通过股权转让、股权回购、减资分立等途径实质性化解经营僵局,防止内部治理失序阻滞企业生产经营。严格遵循法人财产独立原则,加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的规范,依法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关联交易“掏空”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企业资金、违规担保向企业转嫁风险等滥用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责任,依法维护股东与公司之间财产相互独立、责任相互分离、产权结构明晰的现代企业产权结构,切实维护中小股东权益。10.引导诚信守法经营。依法公正审理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负债所引发的各类合同纠纷案件,持续引导增强民营经济组织法治意识、契约精神、守约观念。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沟通协作,进一步完善非正常经营企业清算、注销等市场退出机制,强化相关清算义务主体怠于履职的法律责任,依法打击逃废债务等违法失信行为。依法惩治企业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危害税收征管、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等犯罪,针对突出违法犯罪问题完善司法裁判规则、加大依法惩治力度。严惩破坏生态环境行为,防止以污染为代价发展,推动民营经济组织发展方式转型升级。11.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准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力度,注重依法平衡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发挥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作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推动“一函两书”工作落实,引导企业规范用工,促推劳动争议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持续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发布典型案例,支持和规范新就业形态发展。
202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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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水长流,守责如山

梁洪涛摄影:吴京烝海报设计:张明翠编辑:梁洪涛
202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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薅医保羊毛?小心薅秃了自由!

开栏的话时代在发展,司法要前行,宣传要引领。融媒体时代,如何让“有意义”的内容“有意思”,让法治好声音潜移默化“入耳”“入心”?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法治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官微开设“普法漫谈”专栏,集纳展示全国法院漫画、动漫等新媒体作品,深挖法院富矿,凝聚创新合力,让法律知识易理解、可感知,让法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草木蔓发,春山可望,希望各级法院踊跃供稿,通过一个个“深”“活”兼具的普法作品,共同绘就新时代法治中国的绚烂画卷。来稿请注明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发送到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邮箱zgfpfmt@126.com。指导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出品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作者:吴玉娇编辑:孟祥宇
202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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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买“次顶层”变顶层,中介公司该负责吗?

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
202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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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签合同能拿二倍工资?不诚信者不应不当获利

开栏的话时代在发展,司法要前行,宣传要引领。融媒体时代,如何让“有意义”的内容“有意思”,让法治好声音潜移默化“入耳”“入心”?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法治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官微开设“普法漫谈”专栏,集纳展示全国法院漫画、动漫等新媒体作品,深挖法院富矿,凝聚创新合力,让法律知识易理解、可感知,让法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草木蔓发,春山可望,希望各级法院踊跃供稿,通过一个个“深”“活”兼具的普法作品,共同绘就新时代法治中国的绚烂画卷。来稿请注明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发送到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邮箱zgfpfmt@126.com。指导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出品单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文字:李静漫画:李静编辑:杨书培
202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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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不缴纳社保?无效!

开栏的话时代在发展,司法要前行,宣传要引领。融媒体时代,如何让“有意义”的内容“有意思”,让法治好声音潜移默化“入耳”“入心”?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法治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官微开设“普法漫谈”专栏,集纳展示全国法院漫画、动漫等新媒体作品,深挖法院富矿,凝聚创新合力,让法律知识易理解、可感知,让法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草木蔓发,春山可望,希望各级法院踊跃供稿,通过一个个“深”“活”兼具的普法作品,共同绘就新时代法治中国的绚烂画卷。来稿请注明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发送到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邮箱zgfpfmt@126.com。指导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2025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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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民营经济的重要作用和重要地位。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抓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贯彻实施,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公正高效审理了一大批涉民营企业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发布12件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其在地域上覆盖了东、中、西部地区,在审理层级上含括了从基层人民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各级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判,集中展示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的生动实践。案例以鲜活的场景回应社会关切,增强社会公众特别是民营经济人士的信心,引导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把党中央精神领会好,把工作方向把握好,把务实举措落实好,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作用,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法治环境。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特点:一是切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某工程公司、黄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再审维持无罪案”“韩某某集资诈骗涉案财产处置再审部分改判解封案”,强调严格区分罪与非罪,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某终端公司与江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认定,网络测评人发布虚假测评信息侵犯企业名誉权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二是全面贯彻依法平等保护原则。“某公司与某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案”认定,某医院以其需支付货款的来源为财政资金、受财政审批流程限制未按期付款、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判令某医院给付民企某公司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某电缆公司与某建设公司、朱某龙买卖合同纠纷案”认定“背靠背”条款无效,依法保障中小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三是保护科研人员创新,鼓励民企“出海”。通过当庭促成“某医疗科技公司与某生物科技公司及胡某发明专利权权属纠纷案”及关联诉讼纠纷的一揽子化解,为归国科研人员安心创业、发展创新型民企营造良好环境。“西班牙某公司与浙江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准确适用国际规则,为民企“出海”提供司法保障。四是依法引导规范经营,实现健康发展。“刘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依法惩治互联网大厂员工的“小权力、大腐败”行为,在警示和震慑违法犯罪的同时,对互联网等新兴领域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起到良好的规范引领作用。“某科技公司破产重整案”立足民营企业发展特点、困境成因以及司法需求,探索使用出资人权益保留规则,实现企业和企业主个人债务一体化解,同时全面调整公司治理结构、破解公司治理僵局,重新激发企业家创新潜力,促推企业持续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扎扎实实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是当前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重点。”此次筛选的这批典型案例,就是人民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经济思想,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实际行动。下一步,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做实严格公正司法,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目
202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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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青春被“卡”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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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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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鸟儿的“自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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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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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话不谈的“闺蜜”,原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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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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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超8小时闭眼3分钟被开除?法院判了!

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
202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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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里的“表情符号”,不知是不是你想的那个意思?

👊😃📚🥰🚔️🕰️😭🪪⚖️🌹🔍⚠️出品单位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技术支持复旦大学奇点新媒体研究中心出品人:张守增
2025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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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可以拿补贴?当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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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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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恋四年,“妙龄女子”竟是已婚大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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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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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购物小票薅商场羊毛?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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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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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现场大屏惊现不雅图片,谁为事故“买单”?

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
202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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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腿代购黄金,竟是电诈洗钱?

开栏的话时代在发展,司法要前行,宣传要引领。融媒体时代,如何让“有意义”的内容“有意思”,让法治好声音潜移默化“入耳”“入心”?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法治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官微开设“普法漫谈”专栏,集纳展示全国法院漫画、动漫等新媒体作品,深挖法院富矿,凝聚创新合力,让法律知识易理解、可感知,让法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草木蔓发,春山可望,希望各级法院踊跃供稿,通过一个个“深”“活”兼具的普法作品,共同绘就新时代法治中国的绚烂画卷。来稿请注明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发送到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邮箱zgfpfmt@126.com。指导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出品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文字:尹媛卉、陆奕越漫画:严展薇编辑:段茜茜
202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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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首批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首批6个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总结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多元解纷经验,提炼国际商事调解新范式,彰显中华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规则交融的“互信共赢、和合共济”的核心价值。首批案例涉及新加坡、韩国、意大利、美国等6个国家当事人,集中展现了中国法院创新多元解纷机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护航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司法担当,诠释了“东方经验”在全球治理中的现代生命力。具体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护航“六廊六路”,架构中外友谊之桥共建“一带一路”,以“六廊六路多国多港”为基本架构,以经济走廊和国际通道建设为重点。案例一涉及的某境外铁路工程质量争议,标的额巨大,如不能及时定分止争,将直接影响工程建设进程。在处理这起纠纷时,人民法院充分注意到工程款滚动结算的事实,根据合同及票据逐笔进行核算,确定欠款数额并形成切实可行、风险可控的分期履行方案,巧妙运用东方智慧以共情破冰,以共赢定向,保障了铁路关键枢纽的畅通。案例二涉及境外燃煤电站项目工程,纠纷标的额超亿元,双方对于交易设备的原始设计及转化设计、生产制造等专业技术问题产生分歧。人民法院引入技术鉴定机构,通过“明确争点—依托鉴定—引导换位—协商推进—灵活方案”的全链条调解模式,形成了“技术+法律”双重论证的裁判逻辑,为“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司法保障,把共商共建共享理念转化为具体实践。二、为民营企业纾困解难,筑牢营商环境法治根基随着我国民营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民营经济组织对海外权益保护的需求日益凸显。案例三涉及民营企业产品出口欧盟引发的百万美元索赔纠纷。人民法院依托基层调解员的沟通优势,通过“事实精度+情感温度+方案准度”三重递进的解纷流程,调审接力完成处置方案,两级法院双向发力。纠纷化解当日正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颁布施行,司法护航与法律保障齐头并进。案例四是我国当事人与韩国当事人在吉林延边投资大厦产生的不当得利纠纷。三方权利主体围绕大厦投资产生10余起关联诉讼,剑拔弩张纠葛近20年,各方情绪对抗激烈。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深化巡回审判要求,赴现场深入了解纠纷背后涉及的国企改制、民企发展等历史原因,最终圆满化解纠纷,不仅降低了涉诉民营企业的维权成本和时间损耗,更是向社会传递了人民法院主动服务中外商事主体的鲜明司法导向。三、坚持内外资平等保护,增强外国投资者信心外商投资是参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推动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共同繁荣发展的重要力量。人民法院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助力稳定外商投资市场预期,通过公正高效的调解方式解决争议,极大增强了外商对投资中国市场的信心。案例五涉及美国公司与中国多家民营企业跨境贸易纠纷。人民法院创新风险共担、利益平衡调解机制,通过“关联性审查+系统性化解”方式,重构各方合作信任,推动美国公司与中国公司等多家民营企业系统性化解双方面临的信用保险冻结、平行诉讼赔偿、产业链断供三重危机,一揽子解决境内外关联诉讼,为美国公司继续参与中国市场提供法治保障。案例六是新加坡亚洲某投资公司与上海某甲股份公司、上海某乙有限合伙等股权转让纠纷。针对新加坡亚洲某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回购僵局,人民法院通过“精准摸底、适时释明、实地查看、沟通引导”四步法,创造性地引入第三方带资参与调解,引导国内优质企业上海某乙有限合伙注资接盘,实现了外商投资者安全收回投资利益、国内企业维持正常运营的双赢局面,为稳定外商投资预期、增强外国投资者对华投资信心注入法治动能。历史长河奔涌不息,“和合”精神跨越山海。从“关注案件结没结”到“重视问题解没解”,从300多年前安徽桐城“六尺巷”的谦和礼让到“六廊六路多国多港”的共商共建共享,中华传统文化“以和为贵”的东方智慧一路走来,绵延、传承、凝聚成新时代“枫桥经验”,奏响了中国涉外司法时代“和音”。展望未来,各级人民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弘扬中华传统“尚和合、求大同”文化精神,以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解纷的“中国方案”,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为高水平对外开放和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02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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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和远方,“游”他们在守护

确认提交投诉你可以补充投诉原因(选填)确定
202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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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这是我给您报的网课!”

开栏的话时代在发展,司法要前行,宣传要引领。融媒体时代,如何让“有意义”的内容“有意思”,让法治好声音潜移默化“入耳”“入心”?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法治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官微开设“普法漫谈”专栏,集纳展示全国法院漫画、动漫等新媒体作品,深挖法院富矿,凝聚创新合力,让法律知识易理解、可感知,让法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草木蔓发,春山可望,希望各级法院踊跃供稿,通过一个个“深”“活”兼具的普法作品,共同绘就新时代法治中国的绚烂画卷。来稿请注明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发送到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邮箱zgfpfmt@126.com。“总买贵的,又乱花钱……”“妈妈,这次真免费!”干货满满高质量,专为妈妈良心定制反诈知识“零元课”(妈妈专属版)上线啦!本课程面向各年龄段、不同类型的妈妈全面解析六类常见骗局陷阱向下滑一滑,指尖点一点一起摘下骗子面具、揭开诈骗套路爱找兼职的妈妈点击拆穿骗局,再次点击获取提示精打细算的妈妈点击拆穿骗局,再次点击获取提示热衷理财的妈妈点击拆穿骗局,再次点击获取提示喜欢追星的妈妈点击拆穿骗局,再次点击获取提示沉迷鸡娃的妈妈点击拆穿骗局,再次点击获取提示即将退休的妈妈点击拆穿骗局,再次点击获取提示还在等什么!快转发到“相亲相爱一家人”群帮妈妈擦亮双眼,谨防上当受骗敬请期待反诈知识“零元课”(爸爸专属版)来源: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北京昌平法院编辑:逯璐
202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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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免单”销售活动,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时代新风尚”栏目,带您一起回顾那些熠熠生辉的“小案”,回味那些蕴含其中的“道理”,共同感受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所弘扬的公平正义正能量。本期为您带来的是一起围绕“7天无理由退货”
202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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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第二章
202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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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九万多手镯退货遭拒,法院判了!

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
202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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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诚”,心安!

张巧雨摄影:仲偲璟海报设计:张明翠编辑:梁洪涛
202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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槌响“万木林” | “天平杯·随手拍”作品展播

福建省建瓯市万木林自然保护区,是武夷山脉东南侧的一块绿色瑰宝。行于林间,苍劲挺拔的云杉直指天际,碗口粗的古藤悬空盘绕。近日,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将庭审现场“搬”进这片“绿海”,巡回审判一起涉生态保护案件。法院干警前往巡回审判现场。被告人张某为种植板栗、杨梅等果树,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前往当地某山场擅自砍伐树木,致使65立方米林木被毁。鉴于涉案林地位于万木林自然保护区所在乡镇且为张某户籍地,为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效果,承办法官决定前往万木林自然保护区开展巡回审判。法院干警布置庭审现场。“现在开庭!”静谧的林间响起清脆的法槌声,庭审在人大代表与村民的“围观”中开启。庭审时,法官认真听取双方意见,有序组织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及辩论。被告人张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深刻悔悟。最终,张某被当庭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经法庭教育,张某自愿承担生态修复费用,从生态环境的“破坏者”转变为“修复者”。巡回审判现场。人大代表和当地村民旁听庭审。法官结合案件情况,当庭开展法治教育。“这样的巡回审判、就地普法十分生动,有很强的代入感!”福建省人大代表黄其明建议,要持续用好生态巡回审判这一形式,让群众知法守法,同心守护万木林生态瑰宝,让苍翠林海永续生机。福建省人大代表与法官交流生态司法理念。随手一拍,定格美好!当欣赏风光旖旎的景色时,你会忍不住拿起手机拍下;当看到触动人心的场景时,你会立刻打开摄像头录像;随手一拍,定格人生一瞥,记录时代一景。如果你有才华,不要低调;如果你有故事,尽情分享!我们将择优刊发在最高人民法院“两微一端”、天平阳光APP、人民法院报“两微一端”、《人民法院报》等全媒体平台。投稿邮箱:xmt@rmfyb.cn(邮件主题请注明“随手拍作品”)投稿内容:图片作品/视频作品+200字以内的图片说明或心得感悟+照片拍摄作者姓名及单位来源: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作者:周琦琦、叶诗璇
202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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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靠“聪明药”开挂?小心交了智商税还要坐牢!

开栏的话时代在发展,司法要前行,宣传要引领。融媒体时代,如何让“有意义”的内容“有意思”,让法治好声音潜移默化“入耳”“入心”?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法治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官微开设“普法漫谈”专栏,集纳展示全国法院漫画、动漫等新媒体作品,深挖法院富矿,凝聚创新合力,让法律知识易理解、可感知,让法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草木蔓发,春山可望,希望各级法院踊跃供稿,通过一个个“深”“活”兼具的普法作品,共同绘就新时代法治中国的绚烂画卷。来稿请注明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发送到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邮箱zgfpfmt@126.com。指导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出品单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漫画:陈静岚
202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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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案例带你看人民法院如何维护数字时代人格权

聚焦“声音克隆”“AI换脸”“粉丝挂人”“信息黑产”等网络人格权侵权新形态,6个案例带你看人民法院如何——维护清朗网络秩序,筑牢数字时代人格权“最后一道防线”你是否使用过AI“变声”“换脸”应用?是否刷到过“挂人”“悬赏”等网络“掐架”?是否从非官方渠道解封过网络账号?是否为了家人和宠物安全放置过家庭摄像头?这些司空见惯的信息流和行为背后,藏着许多隐患和法律问题,而这些问题,与数字时代的人格权保护息息相关。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个典型案例,聚焦网络信息技术侵权新形态,统筹人格权保护和网络侵权惩治,依法追究严重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网络、信息技术的进步,也使得社会个体高度互联和人际关系深度重塑,社会变化加剧。”最高法发布案例时表示,“充分重视和严格落实民事主体基本权利保障,不仅是依法实施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新兴技术向上向善发展以及和谐有序社会秩序构建的必然要求。”全方位保护数字时代的“你”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正式颁布,人格权独立成编成为关注与讨论的焦点。根据人格权编规定,生命权、身体权等基本人格权利,信息时代中价值已充分凸显的自然人隐私、声音等人格利益,以及法人相应的人格权利,都应得到法律保护。在此次发布的案例中,“某发展公司诉郑某某名誉权纠纷案”印证了民法典对于法人人格权的保护。“郑某某现向社会及广告行业、媒体从业者、互联网平台广告从业者收集某发展公司违法犯罪线索。如有受害人、知情人,请积极提供线索、证据。相关线索、证据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并作出处罚后,郑某某将给予报酬。”2022年,某发展公司在网络社交平台发现了上述“悬赏广告”,随后要求郑某某立即删除广告内容并赔偿损失。然而,郑某某不仅无动于衷,甚至变本加厉,在广告中强调原有报酬数额增加。无奈之下,某发展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郑某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3.2万余元。悬赏广告是悬赏人以广告形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行为。个人能像公安等公权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一样,发布征集违法犯罪线索的悬赏广告吗?法院审理认为,某发展公司未被作为涉嫌违法犯罪处理,郑某某在社交账号上发布悬赏广告征集该公司的违法犯罪线索,易使他人误认为该公司涉嫌违法犯罪,从而导致该公司社会评价相应降低,其行为已侵害该公司名誉权,遂判决郑某某删除悬赏广告,刊登网络声明向某发展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民事主体发布悬赏广告,应具有正当目的,且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最高法民一庭有关负责人表示,“在网络平台发布征集违法犯罪线索的悬赏广告,由于网络的快速传播,更容易放大对被征集者的不利影响。本案中法院对郑某某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有利于引导民事主体正确使用悬赏广告,避免侵害他人权益。”随着信息技术尤其是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声音被收集、合成、制作、模仿甚至篡改的现象越发普遍,保护声音权益面临挑战。最高法民一庭有关负责人表示,民法典人格权编首次以立法形式保护声音权益,明确参照适用肖像权的规则保护自然人的声音,体现了对人格权益的全面尊重和保护。此次发布的“殷某某诉甲公司、乙公司等人格权纠纷案”,是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明确认定在具备可识别性的前提下,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可及于AI生成声音。在本案中,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未经殷某某许可AI化处理其声音,被殷某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利用AI合成的声音,如果能使一般社会公众或者相关领域的公众根据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关联到该自然人,可认定为具有可识别性。三家公司未经殷某某许可AI化处理其声音,构成对殷某某声音权益的侵害,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石佳友充分肯定了该案的价值,他认为,法院通过本案明确了声音作为标识自然人的人格标志,体现着自然人人格尊严,包含着一定的经济价值,在使用他人声音时应当起到较高的注意义务,在无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声音构成侵权。38元软件惹纠纷,叩问AI技术应用边界近年来,滥用AI(人工智能)技术侵害个人信息的案件并不鲜见。除上文所述擅自利用AI加工使用他人声音之外,还有各种未经授权的“AI换脸”。某软件运营公司开发运营了一款软件,仅需
2025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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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院联动,促推共治共赢

确认提交投诉你可以补充投诉原因(选填)确定
202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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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藏品平台突然“跑路”,充值的钱还能拿回来吗?

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
202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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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网络消费民事典型案例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要增强消费能力,改善消费条件,创新消费场景,使消费潜力充分释放出来。当前,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催生市场新业态和消费新模式,激发消费新动能。网络消费为人们日常生活提供较大便利,已成为群众消费的重要方式。网络消费快速发展对进一步完善消费模式、提升消费效率、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认识增强消费对于把握战略主动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消费与经济增长、社会发展、民生福祉间的辩证关系,稳妥探索、认真总结网络消费变化趋势和规律,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支持拓展网络消费场域,护育网络消费韧性,厚植网络消费潜力,促进网络消费蓬勃健康成长,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个网络消费民事典型案例,主要体现以下方面工作重点。一是制裁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筑牢消费者权益保护屏障。网络消费案件审判中,人民法院坚守消费者权益依法保护之基础,依法制裁经营者违背销售承诺、破坏消费预期的侵权行为,做好消费者权益兜底保障。网络直播营销具有“即时互动+场景化”的优势,但实践中容易出现虚假宣传、“货不对板”问题。比如,案例1中,经营者在直播营销中承诺商品“保真”“假一赔十”,但其向消费者交付的商品却并不符合承诺。人民法院判令经营者承担其承诺的高于法定标准的“假一赔十”责任,剑指直播营销中经营者欺诈行为,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营造良好的网络消费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二是统筹诚信经营和提振消费信心,促进网络消费模式持续健康发展。提振消费是扩大内需、做大做强国内大循环的重中之重。相较于传统线下消费,网络消费流量日益增大、势头更加强劲。但是,消费者通过在线方式消费时,由于通常难以对商品进行现实体验,故消费决策、消费意愿容易受到影响和抑制,消费后也容易产生争议和纠纷。人民法院引领强化经营者诚信经营的同时,注重提振消费者信心和安全感,让消费者“敢消费”“愿消费”“放心消费”,也为经营者拓展更广阔更持久的市场空间,促进网络消费行稳致远。比如,案例2中,人民法院结合具体的商品类型、退货对商品价值的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案涉商品不属于不宜退货情形,故不予支持经营者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行为,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七日无理由退货权,维护市场诚信。案例3中,人民法院认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告知优惠规则时存在误导进而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故判令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能够督促经营者珍视消费者信任、兼顾消费者利益,实现网络消费良性运行。三是聚焦网络消费新领域和新问题,树立正确导向。当前,网络消费新领域不断呈现,因消费而产生的新问题也不断增多,很多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持续深入研究。人民法院注重在个案中树立正确导向,发挥裁判示范引领作用。比如,案例4中,人民法院充分注意到演唱会门票与一般日常消费品相比的特殊性,在审慎权衡经营者关注和消费者利益基础上,正确运用格式条款法律解释规则对退票条款做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能够促使类似行业经营者认真对待消费者权利,恰当兼顾好消费者利益。案例5中,人民法院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动为用户勾选同意隐私政策、收集与其提供服务内容无关的用户信息,应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警示网络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坚持合理且必要,避免过度收集而对消费者造成次生的不当影响。网络消费民事典型案例目录案例1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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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块“龙骨”的证言

开栏的话时代在发展,司法要前行,宣传要引领。融媒体时代,如何让“有意义”的内容“有意思”,让法治好声音潜移默化“入耳”“入心”?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法治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官微开设“普法漫谈”专栏,集纳展示全国法院漫画、动漫等新媒体作品,深挖法院富矿,凝聚创新合力,让法律知识易理解、可感知,让法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草木蔓发,春山可望,希望各级法院踊跃供稿,通过一个个“深”“活”兼具的普法作品,共同绘就新时代法治中国的绚烂画卷。来稿请注明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发送到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邮箱zgfpfmt@126.com。指导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出品单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漫画:余波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