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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在线诉讼必须以合法自愿、安全可靠为前提

今日,《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正式发布,对公众一直关心的在线诉讼适用选择和数据信息安全保护问题进行了有力回应。《规则》第二条明确了在线诉讼的合法自愿原则和安全可靠原则。


《规则》的出台,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诉讼参与人权益的有力保障,有利于更好推进在线诉讼的规范发展。


“合法自愿”原则

“合法自愿”原则强调,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诉讼方式的选择权,未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意或者主动选择,人民法院不得强制和变相强制适用在线诉讼。

“安全可靠”原则

“安全可靠”原则强调,依法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有效保障在线诉讼数据信息安全。规范技术应用,严守技术中立,确保技术可靠。

首提技术中立和平台中立,为数据信息提供安全保障

《规则》首次提出要规范技术应用,严守技术中立,确保技术可靠,同时系统规范了在线诉讼身份认证、区块链存证、视听传输、录音录像等技术的应用规则,明确规定了各方主体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和追责机制。


《规则》的出台,有利于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有效保障在线诉讼数据信息安全,确保在线诉讼安全、规范、有序。

 规范在线庭审秩序,这些情况今后可以视为“拒不到庭”和“中途退庭”

针对在线诉讼过程中出现的庭审秩序问题,《规则》予以明确规定。


《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在线庭审纪律,强调出庭人员参加在线庭审应当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其中,除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在线庭审,视为“拒不到庭”;在庭审中擅自退出,经提示、警告后仍不改正的,视为“中途退庭”。在线诉讼司法实践中,一旦出现“拒不到庭”和“中途退庭”,分别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上述规定明确了在线庭审秩序规则,确保了在线庭审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有利于更好保障程序正义,坚决捍卫司法权威。

首次肯定“非同步审理机制”

《规则》首次肯定了“非同步审理机制”,针对当事人无法在同一时空参与诉讼活动的情况,提出解决方案,进一步提升司法便民利民、提高审判质效。


《规则》第二十条明确,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分别登录诉讼平台,以非同步的方式开展调解、证据交换、调查询问、庭审等诉讼活动。


同时,《规则》对庭审环节的非同步审理作出特殊规定,严格限定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方式,将其作为当事人确有困难无法同时在线参与庭审的特殊庭审形式,而不是在线庭审的常态,切实防止非同步庭审适用随意化,普遍化,确保有效发挥其制度功能。

在线庭审的这几类案件,庭审过程不得在互联网公开

《规则》明确以下几类案件庭审过程不得在互联网公开。


首先,明确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庭审过程不得在互联网上公开;其次,明确对涉及未成年人、商业秘密、离婚等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在线庭审过程可以不在互联网上公开;最后,明确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任何人不得违法违规录制、截取、传播涉及在线庭审过程的音频视频、图文资料。


上述规定,有效实现了司法公开和权利保障的平衡,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 

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电子化材料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

针对电子化材料是否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的问题,《规则》进行了明确。


《规则》第十二条指出,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的电子化材料,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但同时为确保电子化材料形式真实性,在四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原物。


《规则》的出台,意味着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的电子化材具有“视同原件”的效力,当事人不必再重复提交实体原件材料,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在线诉讼的材料提交问题,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更好发挥在线诉讼便民利民的功能作用。

区块链存证审核从此有据可依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逐渐成熟以及公证机构、第三方存证平台等大力推广,区块链存证使用越发广泛,涉区块链纠纷也日益增多,然而,区块链存证的审核一直是司法实务中的难题。为此,对区块链存证问题《规则》进行了规定。


《规则》第十六条首次规定了区块链存证的效力范围,明确了区块链存储的数据上链后推定未经篡改的效力;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了区块链存储数据上链后、以及上链前的真实性审核规则。


《规则》的出台较为系统全面解决了区块链存证的真实性认定问题,有利于规范区块链技术司法应用,严格区块链存证审查标准,充分发挥区块链技术优势,进一步促进区块链存证行业有序发展。


编辑:赵利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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