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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护航 让“爱”回家——人民法院深入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反对家庭暴力综述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家庭暴力行为严重损害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破坏家庭和谐,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在反家庭暴力的道路上,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真做实干、常抓不懈。2022年,针对反家庭暴力法实施6年以来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点、堵点,最高人民法院于3月联合有关部门出台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于7月出台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意见》《规定》出台,精准对标家庭暴力受害人寻求司法救助时面临的急难愁盼问题,进一步细化完善家庭暴力发现机制、证据收集机制、执行联动机制等,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证据形式和证明标准,加大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惩罚力度。


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数量显著上升


《规定》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础上,细化规定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同时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在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这一方面扩大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范围,另一方面消除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必须以提起离婚诉讼为条件的错误认识,解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顾虑。


《规定》实施后取得了显著效果。以福建省为例,《规定》颁布后,人身安全保护令收案数值出现高峰。2022年7至10月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案件数占1至10月收案总数的52.99%。社会群众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更加了解和认可,弱势群体运用司法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进一步增强。


证明标准明确,保护令签发畅通


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以什么样的证明标准认定证据,一度是制约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实践的“瓶颈”。


《规定》列举了可以作为家庭暴力认定证据的形式,明确以“较大可能性”作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为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扫除了后顾之忧。《规定》出台后,多地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数量和比例均明显提高,超过2021年全年签发数,家暴受害人的保护力度显著增强,有效遏制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或再次发生。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制定了《关于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工作指引》,进一步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具体审理规程,指导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依法有序办理。2022年11月,在审理申请人蒋某某与被申请人谢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中,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为查明事实,依职权调取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并联系妇联了解情况。同时,根据《规定》关于降低证明标准的要求,认定蒋某某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蒋某某的合法权益。


审理与预防相结合,司法职能主动延伸


人民法院积极贯彻《意见》和《规定》精神,主动延伸司法职能。例如,北京法院在审理阶段通过释明、提示方式主动告知潜在受害人关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权利及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应及时求助并留存相关证据,同时对潜在施暴方给予预防性告诫与警示。将个案审理与普法预防相结合,最大限度激活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制度功能。


北京法院少年法庭将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制度的成功经验,创造性地运用到民事审判中,委托专业司法社工开展社会调查观护工作,识别家庭暴力的潜在特征,评估未成年人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性,加强家庭暴力事前干预。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在一起离婚案件审理中发现丈夫存在家暴妻子及向未成年女儿发送淫秽视频的不当行为后,联合当地妇联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依法向妻子释明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切实保障。


建立“绿色通道”,多方联动防止家暴


能不能及时制止家庭暴力,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意义重大。6年来,在各级人民法院探索、实践的基础上,《意见》对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受理“绿色通道”,推动建立各部门协同的反家暴工作机制,完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教育部门、卫生部门和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共同参与的反家暴工作体系,提出明确要求。


各级法院积极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以重庆市巴南区为例,为打通部门间协作堵点,巴南区人民法院积极争取党委支持,制定《反家庭暴力工作联动机制实施细则》,整合法院、公安、妇联等10家单位力量,建立反家暴“3+N”联动平台,建立“一站式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工作机制”,通过线上线下并行,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工作前移到基层派出所和妇联。


2022年4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审查的黎某(女,患有精神障碍疾病)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黎某所在社区发现黎某遭其丈夫黄某施暴、两人女儿黄小某(10岁)未正常上学的情况后,及时向当地妇联通报相关情况。妇联依法代黎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在48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针对黄某疏于照顾妻子女儿的行为向黄某发出家庭教育令,后又积极与妇联、社区、学校多方联动,做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以及回访帮扶工作,切实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益及其身心健康发展。


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实现反家庭暴力工作目标并非朝夕可得,在这条蜿蜒道路上,人民法院将始终坚持人民至上,依法履职尽责,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维护家庭和谐、维护社会安宁作出积极贡献。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记者:孙航 | 制图:邢岩 | 编辑:段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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