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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是社会体制的第一美德

2016-12-30 哲学动态


正义是社会体制的第一美德


刘代伟


罗尔斯的《正义论》可以说是当代政治哲学最重要的一部著作,亦是当代自由主义 最重要的理论之一。其有系统地提出了一套具说服力的社会正义理论,使得过去一直占有主导地位的功利主义正义观受到严重的批判和挑战,从而主导了二十世纪末期整个政治哲学的讨论。在哲学界许多重要的期刊当中,有关社会正义的论述仍多少是围绕着罗尔斯的理论开展,足见其对当代政治哲学的影响,甚至改变了整个世 界的政治思潮乃至人类社会制度的发展。然而,究竟罗尔斯的正义论有什么重要内涵呢?


罗尔斯在思考正义社会时的基本认定是:他认为在尊重个体自由的社会里,人们往往抱持着不同的信念和价值主张,他们有各自的思想、兴趣、目标和人生计划,罗尔斯称这些多元为人的差异性;此外,在资源适度匮乏的情况下,各人对自己的应得和利益都有不同要求,也因此构成了分配的必要。由此可见,罗尔斯认为正义问题的出现有两个条件:一是人的差异性,二是资源的适度匮乏。罗尔斯希望在承认这些前提下,能够建构一套规范性的正义理论,一方面提供改革社会制度的指引,另一方面能够使不同的价值主张和生活方式可以和谐共融,互相合作地生活在同一个社会。


社会正义的主题——社会的基本结构和分配方式


故此,社会正义是罗尔斯理论最核心的主题,它关心的是社会的基本结构以及人们合作所产生的利益的分配方式。社会的基本结构是指重要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制度,包括法律制定个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职能的公共规则体系。罗尔斯假设在一个良序的社会,人们在这个社会上共同认定一些正义原则,也共同接受这些正义原则的规范;而社会上权利、义务,以及经由合作所产生的利益,都有一个公平正义的分配方式。然而,要怎样合乎这一种理想呢?似乎我们必须找出一个不同主张者都会认同的指导原则来制定社会规范。这个原则,罗尔斯称之为社会正义原则。


但问题是,要如何找到这种社会正义原则?仅凭借我们的直觉就可以了吗?就算每个人都愿意寻求一个公平合理的正义原则,但要怎样确保这一个正义原则是众人会一致认同的呢?基于人们往往是自利的,当我们在订立社会契约时候,如果事先知道自己在社会上的情况,难免大家只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条款,由此制定的社会制度也只会是不公平和不受认同的。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罗尔斯认为我们在订立社会契约的时候,有必要依循一种纯粹程序正义的公平程序来进行,他认为我们必需进入原初位置,站在一种他称作无知之幕的遮蔽下作契约的制定。


无知之幕:订定正义原则的公平程序


你可能会问:“甚么是原初位置?无知之幕又有甚么作用?”扼要来说,罗尔斯所说的原初位置是一种他对立约者在制定正义原则时的特殊情境描述,他并不是说这个情境在现实上可能存在,而是这个情境作为一种思想实验,它可以用来找出公认的正义原则。至于为什么可以,我们就要先知道这个思想实验的内容:在说明这个思想实验之前,我们有必要问:假如现在要大家来签署一份社会契约,也就是要大家来合力制定这个社会的基本结构和资源分配方式。当我们都知道自己在社会上的生活情况,知道自己身处于一个怎样的社会、阶级、性别和经济条件等等……可能你有楼或没有楼,毕业或者未毕业。在这种认知下,如果要大家决定按什么指导原则来设计社会,似乎只会出现众人偏向自己具体情况的条款,甚至利用自己的谈 判优势来促使弱势接受不利的条款,罗尔斯认为我们没理由主张如此产生的社会契约是合乎正义的。故此,他提出一个思想实验来避免以上的情况:假设我们即将进入一个社会,这个社会上有不同的可能环境、有不同的社会角色,我们不知道自己将会是谁,也不知道自己将会是什么阶级、种族、性别、社会地位、甚至是先天的禀赋和价值观念。在这个情况下,我们虽然考虑到自己可能会是李嘉诚或者金成武,但搞不好亦可能是成龙八两金甚至一无所有。又假设现在我们拥有 对人类心理的基本认知,以及社经制度的常识。罗尔斯要问的是,作为一个会深思熟虑的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会选择怎样的指导原则?


正义二原则


从以上所述,可见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核心在于:建构一个决定正义原则的公平程序,并藉由这个公平程序找出一致认同的正义原则。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采用契约论的模式,并认为在原初立场下,立约者最终会选择以下两项正义原则作为制定社会基本结构的指导。这两个正义原则分别是:


(一)平等自由权原则:每一个人都拥有同等且不可剥夺的权利,在与所有人同样的自由体系兼容的情况下,拥有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这些基本自由包括是思想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和人身自由等等。


(二)社会和经济上不平等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可被容许:


a.公平机会原则:社会和经济上的职务在机会均等的情况下对所有人开放。每一具有相同意愿和才能的公民,无论他的出身和社会地位,他都与其他具有相同条件的人一样,拥有均等的机会去竞争同一个职务。


b.差异原则:不平等的制度设计有利于弱势成员分配到最大的利益。罗尔斯所说的平等不是共产主义那种齐头式的的平等,他尤许社会上有不平等的情况,只是这种不平等必须是对于弱势的不利成员来说,是最好的分配方式,有助他们获最取最大利益。


以上的正义原则具有顺序的优先性,即以第一原则最为优先,而第二原则内的公平机会原则又比差异原则优先。这里可以提一下,罗尔斯在“平等自由权原则”所指的基本自由,不是泛指一切的自由,而是指民主国家宪法保障下的一组自由清单,这包括思想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人身自由,以及拥有个人财产的自由等等‥‥‥这些自由会构成每个人的自由体系。罗尔斯特别提及这项权利要与所有人同样的自由体系兼容,那是因为不同的自由之间难免会发生冲突,故没有任何一种自由是绝对的,必须让它们在可兼容的情况下互相协调。


回到刚才的问题,为什么罗尔斯会认为人们在原初立场下会如此选择?这个问题会牵涉到比较仔细的说明,粗略地说,他是以最大化最小值原则来证成,那是指在无知之幕的遮蔽下,因为立约者对即将身处的情况极不确定,他们会考虑到如果制定的指导原则太偏颇,则同样会使自己陷入可能的不利当中。因此,从保障最坏的情况来考虑,立约者会在所有可能选择当中会倾向选择令人满意的最小值,加上在通过反思平衡之后,他们会发现共同接受最合理的正义观就是正义二原则。它确保了在揭开无知之幕后所有人拥有最起码的平等自由权,并可接受通过差异原则来对社会的基本益品进行再分配,藉此尽量消除先天上不平等的差异,使人们可以站在相对平等的起点上,有均等的权利去实践自己的人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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