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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德格尔的现象学观念——《存在与时间》“导论”的再审察(二)

2017-01-13 哲学动态


海德格尔的现象学观念——《存在与时间》“导论”的再审察(二)


(三)现象学的“现象”概念:现象学与存在论


前面对于“现象”概念之“源”与“流”的分析以纯粹形式的方式展示了作为一种独特的照面方式的“自身显现”的“现象”与作为“存在者中的某种存在者层次上的指引关联”的“Erscheinung(现像)”及其派生者“bloβe Erscheinung/mere appearance/单纯现像”之间的奠基与被奠基的关系。尽管这从根本上将“现象”概念从“假象”、“现像”和“单纯现像”的混淆不清中彻底“解放”了出来,但是在此过程中,“我们既没有规定哪些存在者被当作现象,也没有公开自身显现者是一种特殊的存在者还是诸存在者之存在的特性”(30),这就意味着这里的“现象”只是形式上的现象概念。海德格尔以康德为例区分了同样出于形式上的现象概念的合法使用的“流俗的现象概念”和“现象学的现象概念”:前者是通过经验直观就可以通达的任何一种存在者,其实是“Erschelnung(现像)”;后者则是作为先于流俗的现象并作为总是伴随着它的东西已经在现象中显示自身的东西;虽然它非专题化地显示自身,但是它可以被专题化地显示自身,亦即先于作为经验直观之结果的“Erscheinung(现像)”而使经验对象成为可能之条件的“直观形式”;这意味着,如果说康德有现象学的话,那么其现象学的现象就应该是时间和空间(31)。


海德格尔说:“现象学要‘让被看见’的东西是什么?必须在一种独特的意义上被称为‘现象(phenomenon)’的是什么?当我们明确地指示某东西时由其本质就成为必然的主题的又是什么?显然是这样一种东西:它首先与通常并不显现其自身,它隐藏不露,和首先与通常显现其自身者形成对照。但同时它是某种本质上属于首先与通常显现其自身者的东西,而且是以一种构成其意义与根据的方式属于它(边注:存在的真理)。然而,在一种不同寻常的意义上始终隐藏不露的东西,或往回沉没且重新被遮蔽的东西,或以一种歪曲了的方式显现其自身的东西,不是这个或那个存在者,而是如我们前面的考察所表明的,是诸存在者之存在(being of beings)。它可以被遮蔽得如此之深,以至于被遗忘了,关于存在及其意义的问题完全被忽略。如是,什么东西要求基于其内容而成为一种独特意义上的现象,现象学就将它专题性地‘掌握’为其对象。现象学乃是那成为存在论主题者之通达方式,那成为存在论主题者之规定性的直证方式。存在论只有作为现象学才是可能的。现象学的现象概念,作为自身显现活动,意指诸存在者之存在——其意义、变式与衍生物。”(32)这样,“现象学”与“存在论”在海德格尔的“新现象学”或“新存在论”中“殊途同归”了:一方面,存在论只有作为现象学才是可能的;另一方面,现象学只有作为存在论才是可能的。


按照海德格尔,所谓“新存在论”,“新”在凸显久被遗忘的“存在者之存在”,而所谓“新现象学”则“新”在为“现象”之为“自身显现”的形式规定性补充了“逆反概念”——“遮蔽”。我们应该在“存在者”与其“存在”的统一性中考虑“存在论”,而这等于说是在“显现”与“遮蔽”的统一性中来完善“现象学”;在“显现”与“遮蔽”的统一性中的“现象学”的“现象”就是“存在者之存在”;因此,现象学,作为关于存在者之存在的科学,也就是存在论。


对于存在论来说,根本的东西不是存在者,而是构成其意义与根据之“存在”,亦即“存在的意义”或“存在的真理”;对于作为“apophainesthai ta phainomenai”或“legein ta phainomenai”的“现象学(phenomenology)”来说,首要的不是自身显现者,而是“让某某东西作为某某东西被看见”的此在的绽露结构,即“logos”。在“神学”、“社会学”和“动物学”等术语中,核心的是“神”、“社会”或“动物”;而在“现象学”一词中,核心的不是“现象”,而是“学”——“logos”。这一点看起来不难理解,其实不然;只要“存在的问题”没有被涉及,现象学就不是彻底的。胡塞尔的现象学已经致力于展示现象和现象结构之方式(意向性之诸结构就是‘现象’)并且通过《逻辑研究》的“范畴直观”“轻轻触及到了存在的问题”,“但是,胡塞尔没有超过的一点是:在他赢得了作为被给与者的存在之后,他就不再作进一步的发问了。他没有去展开‘存在意味着什么’的问题。胡塞尔在此根本没有看到可能存在的问题的影子,因为下面这个思想对他来讲是不言自明的:‘存在’意味着对象的存在。”[33]胡塞尔“认意向性的构成物或构成的意识发动者——不管它是‘形式’、‘在’还是‘意向对象’和‘先验主体性’——为最终的存在,因而不再去追究此构成性的‘给与’所提示出的更本源的存在论问题”(34)。而在海德格尔这里,“‘现象学’命名某东西必须通过‘legein’且为了‘legein’(概念阐明与解释)而在那里之方式”(35)。对于海德格尔的“现象学”或“存在论”来说,重要的是,正如“显现”必预设“遮蔽”,“直接性”必预设“中介”。所以胡塞尔能够说“to things themselves!”,而海德格尔却只会说“on the way to things themselves!”。(36)


在分析“现象”与“假象”的关系时,海德格尔曾指出,诸存在者能够按照通达它们的方式而以种种方式从其自身显现其自身,甚至能够显现为其自身所不是者(37)。这意味着,“自身显现”必然总包含着某种中介,因为,通达事物之方式似乎就构成了那将作为公开者显现其自身的东西;换言之,当存在者向我们显现时,总是作为这个或那个、这样或那样的存在者显现其自身的,而其显现的方式依赖于我们所具有的通达它们的方式,亦即依赖于存在者向来由之而出的先天综合。从对逻各斯的分析,我们已经知道,“让某东西被看见”总是“让某某东西作为某某东西被看见”,这就预设了某种先天综合,遮蔽的可能性也就于焉生矣。当一个存在者以其本真的存在方式向我们显现时,当它以其本真所是的方式向我们显现时,它就是从先验的先天综合的角度向我们显现的,这就构成了存在的意义或存在的真理。如果流俗意义的“现象”指的是一个存在者的自身显现,那么“现象学”的“现象”就是该存在者根据存在之真理的自身显现。此在与存在者的关系的直接性是以存在之真理为其中介的;换言之,一个存在者要向此在显现其自身,必须有一个构成存在之真理的先验的先天境域;存在之真理就是存在者显现其自身的先决条件。一个存在者的自身显现事实上是在先天综合的基础上被带向自身显现的。当且仅当有一个使得存在者在其中能够作为它本真所是的东西而显现自身之先天境域,才会有存在者的自身显现,亦即流俗意义上的“现象”;同样,当且仅当有一种先验的存在论综合即存在的真理时,才会有对于现象学意义上的现象的阐明,亦即才会有最彻底的现象学。因此,不仅存在论只有作为现象学才是可能的,而且,现象学也只有作为存在论才是可能的(38)。


现象学的现象是通过逻各斯中介了的现象,而非那个形式意义上的“自身显现”,由此,包含在存在者的自身显现中的“活动”不是存在者本身的活动;毋宁说,它在一种先天综合的框架内显现其自身,或者说,它作为某某东西而显现其自身。显现活动是相关乎它而实现的;它甚至构成了那相关乎它而实现其显现活动的存在者的“自身”。所以,有学者注意到,海德格尔用“das Sich-an-ihm-selbst-zeigende(就其自身显现的东西)”而非“das Sich-selbst-zeigende(自身显现的东西)”来严格界定“现象”一词(39)。源始的、根本的意义上的“现象(phenomenon)”是“das an ihm selbst offenbare Seinde selbst(being itself just as it is manifest in itself)”(40)。而既然“logos”=make manifest;“phainesthai”=show itself;那么,不仅现象必须有与之般配的逻各斯,而且,现象学的现象必须是经由逻各斯公开了的自身显现;同样,当我们提到存在者之存在、存在之意义或存在之真理时,其中已经蕴涵了逻各斯的中介化,或者说,它们就是以存在论的话语所表述的逻各斯的中介化的具体方式。


由此不难理解所谓的“必然的遮蔽”,它就“植根于被揭示者的存在模式”:“所有从本真源头汲取的现象学的概念与命题,一旦作为陈述而被交流传达,就有可能蜕化”,“在现象的模式中遭遇存在与存在之诸结构之方式首先要从现象学的诸对象中去争夺;所以,分析的出发点、现象之进路、穿越统治性的诸遮蔽之通道都必须确保其本己的方法。”(41)这个方法,对于“现象”的“源始的”和“直觉的”把握和阐明必然采取“解构”或“还原性建构”的方式;因此,作为存在论之方法的现象学最终又必然是解释学。


注释:


①Johann Heinrich Lambert, Neues Organon oder Gedanken ber die Erforschung und Bezeichnung des Wahren und dessen Unterscheidung vom Irrthum und Schein. 2Bnde (Leipzig, 1764 )(对真理及其与谬误和幻相的区别的研究与称呼的新的工具与思想)第一卷:Dianoiology或思想法则论;Alethiology或真理论;第二卷:Semiotics或思想与事物的称呼理论;Phenomenology或幻相论(doctrine of illusion)。参见Heidegger, Introduction to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 trans. D. O.Dahlstrom,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2005, p.3.


②《康德书信百封》,李秋零编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7页。


③Heidegger, Introduction to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 p.3.


④德文Seinsdenken(存在之思想),理查森英译为Thought。


⑤Richardson, W., Heidegger: From Phenomenology to Thought, Fordham University Press, 2003, xiv-xvi.为海德格尔序。


⑥(35)Heidegger, History of the concept of time, trans, T.Kisiel,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1985, pp.129-130, p.85.


⑦⑧⑨⑩(11)(12)(13)(14)(16)(23)(24)(25)(26)(27)(28)(29)(30)(32)(37)(41)SZ,27; SZ,27; SZ,35; SZ,28; SZ,29; SZ,29; SZ,29; SZ,29; SZ,30; SZ,35作者边注;SZ,32; SZ,33; SZ,33; SZ,34; SZ,34; SZ,35; SZ,31; SZ,35; SZ,28; SZ,36-37。本文所引《存在与时间》皆据Joan Stambaugh的英译本(SUNY: 1996),但为便于查考,所标页码为德文版页码。


(15)(36)(40)Jean-Francois Courtine, "The Preliminary conception of phenomenology and of the problematic of truth in Being and Time," Martin Heidegger: Critical Assessments, ed. C. Macann, Vd.1, pp.68-93, pp.68-93, p.74.


(17)(18)(19)(20)参见J-P. Sartre, Being and Nothingness, trans. H.E.Barnes, New York, 1956, xlvi, xlvi, xlvi, xlviii。


(21)参见Jean-Francois Courtine, "The Preliminary conception of phenomenology and of the problematic of truth in Being and Time".


(22)(38)(39)科克尔曼斯:《海德格尔的〈存在与时间〉》,〔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92页,第96-97页,第74页。


(31)海德格尔在此别有深意:尽管康德并没有视时间和空间为“现象”或“现像”,但《存在与时间》的思路:(现象学的现象)存在——存在的意义——此在的存在的意义——时间性,海德格尔是将康德的时间之为“直观形式”转化为时间之为“存在问题的超越境域(transcendental horizon)”,存在之为现象就系于其境域,正如存在的问题系于存在的意义、存在的真理;所以,“时间”至少是《存在与时间》的临时性的“现象学的现象”。


(33)Heidegger, Four Seminars, trans. A. Mitchell & F. Raffoul, Inidiana University Press, 2003, p.67


(34)张祥龙《海德格尔传》,〔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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