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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博精选|藏族传统法律
习惯法是藏族最早的法律,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中逐渐形成的,被人们普遍认可并遵守,同时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和是非标准。习惯法的立法依据主要以伦理道德、风俗习惯、宗教为主,以部落首领、宗教大师和有威信的长者三大阶层人士的身、语、意为基础。他们的语令和教会是最根本的法律渊源,也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习惯法的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宗教、民事、婚姻、刑事、诉讼程序等各个领域。
公元11世纪吐蕃王朝崩溃以后,藏族处于群雄割据状态长达400年,各地小邦王国在自己的统治范围内制定了法律,如阿里的古格、布让、亚泽、拉达克王朝,卫藏各割据王朝,多康的凉州六部族联盟政权、宗喀王朝、西夏王朝等小邦国,各自均制定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兼有的法律法规。这些小邦国的法律各有各的特色,但其大体内容基本沿袭吐蕃原有法律,在吐蕃原有法律的基础上,根据各自的国情和社会政治制度做了相应的修改增减。再到之后的帕竹时期的法律、噶玛巴宗堆王时期的法律、第司时期的法律、噶厦时期的法律,以及康德格王、阿须色达、结唐德瓦、安多卓尼王、果洛部落等的地方法律也是参照藏族历代王朝制定的法律,特别是依据吐蕃和第巴政权的法律,结合当地的社会情况和群众习惯,制定许多法律法规。这些法规涉及内容很多,由于各个地方的差别,特别是农区和牧区的差别,加上各个地方王和部落首领的执政意识及政治主张不同,决定了各地法律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内容可大致分为:征服外敌法、刑法、农田青苗法、草场使用和所有权关系法规、民事法、内部调解法等,其特点为诸法合体;具有等级制度;宗教思想色彩浓厚;注重物质赔偿,反对不文明的酷刑和死刑;伦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法律和良知同在。
选自藏网“隆务·拉加华”博客原文来源:青海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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