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高空坠物”遇上“乱停车”,车损谁来赔?|普法笔记
老旧小区往往存在着墙面风化、内部道路“乱停车”等问题,留下了不少安全隐患。
2019年7月25日上午,俞某从外面回到小区,发现车位已满,便将车停在了邻居孙某家的墙下。当天傍晚外出时,俞某却发现车的天窗和后挡风玻璃被外墙脱落的墙砖砸破了。
看着心爱的小轿车被砸得一塌糊涂,俞某马上打通了物业公司的电话,并报了警。“俞小姐请放心,我们在保险公司投保过公众责任险。”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到场后,马上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定损。经保险公司勘查,确定车辆损失为5.3万元。
过了几天,俞某相继与孙某、保险公司、物业公司沟通,希望赔偿车辆损失费用。但是,谁也不愿意为这次事故“买单”。
孙某认为,当天风大,俞某的遭遇是“天降横祸”,虽然是自己房子外的外墙,但属于公用部分,跟自己没有关系;
保险公司表示,俞某的车辆未停在小区划定停车位,且不能提交停车缴费的凭证,因此属于拒赔范围;
物业公司则认为,他们已经尽到日常的环境卫生、安全管理等保障义务,且提前帮业主投保公众责任险,不应该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
谁来为这事买单?
3月2日,俞某将孙某、物业公司、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孙某、物业公司赔偿损失5.3万元,保险公司在公众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
正所谓冤家宜解不宜结,认真勘查了涉案现场后,法官于3月16日下午组织孙某、物业公司、保险公司来到法院调解。一开始各方仍旧坚持己见,没人愿意让步。
“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上有讲明,小区建筑物的外墙属于公用设施部分,而发生脱落的外墙就在这个范畴。公用设施的话,就是业主共有的,如果要追究建筑物所有人的责任,就不应该只起诉孙某。”
对各方当事人存有争议的方面,法官一一做了解释。
“物业公司这边呢,没有尽到警示、维修的义务,作为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当然,也要考虑到物业公司已经为业主购买了公众责任险,如果不是俞某将车辆停在非停车位的位置,保险公司就不会拒绝赔付。因此,不管是物业公司还是俞某你自己,都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
“法官说的确实有道理,我自己也存在一定过错,不应该在小区里乱停车。”经法官调解,各方当事人逐渐打破僵局,俞某愿意分担损失,并当场申请撤回对孙某和保险公司的起诉,物业公司则表示以后会加强对小区外墙等建筑物的巡查和维护。
最终,俞某和物业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物业公司向俞某支付3万元的损失费用,其余由俞某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结合本案,涉案小区属于老旧小区,小区内停车位划分不足、建筑物老旧脱落现象难以避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法官建议,如果公共建筑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全体业主作为建筑物的所有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受害人对侵权事实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分担相应的责任。此外,物业公司作为社区建筑物的管理人,应当履行相应的检修、维护义务,发生事故后,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就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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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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