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船啤酒”,被侵权了吗?
4月23日,嘉兴市南湖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啤酒而起的商标侵权案。引发纠纷的就是以下这两款“红船啤酒”。
发现华美达酒店有售“红船啤酒”
原告起诉索赔20万元
法庭上,原告代理律师提到,纠纷起源于原告本人在华美达发现了“红船啤酒”,事实上,他本人的公司2014年11月11日注册成立后,2016年6月27日就从其他公司处授让了“红船”商标,核定可使用的商品包括啤酒、姜汁啤酒、麦芽啤酒、果汁、水(饮料)等。而华美达有售的“红船啤酒”从包装颜色、容量来看,都不是他公司的。
“原告对‘红船’商标享有专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此商标均须获得授权许可。”原告代理律师提到,原告的“红船啤酒”因独特的发酵工艺及精美的外包装,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同时,代理律师也提到,原告组建了专业品牌推广团队,每年投入大量资金通过多种媒体和展会、广告等对“红船”商标进行持续的市场宣传,使得“红船”商标已成为知名品牌,在嘉兴酒业享有很高的声誉,并获得多项荣誉。
原告代理律师表示,被告以盈利为目的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在经济上、商标声誉上给原告造成较大损失。
综合考虑涉案商品的属性、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时间及原告为制止该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支出,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涉案侵权产品的所有库存;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人民币20万元;由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不认为“红船啤酒”具有知名度,从正规渠道取得,被告认为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被起诉,华美达酒店觉得“很突然”。在法庭上,被告代理律师提到,华美达酒店是在去年9月试卖涉案的“红船啤酒“的,当时也是有人来推销,酒店就拿了20箱,进货价是4元一瓶,酒店卖10元一瓶,双方约定先卖后结算。
”这个啤酒本身销量也一般,再加上新冠肺炎疫情,酒店基本没怎么销售。另外,酒店收到法院传票后马上和经销商沟通、结算,酒店总共才销售了3箱多一点。“被告代理律师介绍,“现在剩下的啤酒都已经退给经销商了。”
关于原告的赔偿请求,被告代理律师在法庭辩论中提到:常规超市没有发现原告生产的啤酒,在嘉兴地区更是没有发现原告所谓的“红船啤酒”,可见原告具有商标专用权的“红船啤酒”并不具有知名度,所以导致被告并不知道销售的涉案啤酒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此外,被告销售的涉案啤酒是通过正规经销商合法取得的,《商标法》里提到,不知道侵犯了商标专用权、又是正规渠道取得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上,原告代理律师多次提到“红船啤酒”具有较高知名度时,被告代理律师就提出疑问:请问,在嘉兴哪个超市可以买到原告这个“红船啤酒”?请问,在嘉兴哪个媒体可以看到原告“红船啤酒”的广告?对于这些疑惑,原告代理律师当庭无法解答,不过,她指出:原告本人和被告本人是同一个商会的会员,所以被告应该从2017年该商会成立起就接触到过原告的产品。
此案在庭审了将近2个小时后暂告段落,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方面:一是被告是否构成对原告“红船”注册商标的侵权;二是被告的合法来源抗辩能否成立;三是若被告构成商标侵权,且合法来源抗辩若不成立的情况下,被告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
由于双方代理律师都表示自己一方接受调解,所以法官表示将在庭后组织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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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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