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将至,全国首份网络人格权司法审理报告在杭发布
关于网络信息转载者责任认定:赵某诉杨某等人名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被告杨某在某网站上发表一篇某大学教授被骗婚的文章。此后,被告吴某等人在知乎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对该文进行转载、评论,并将该文中涉及原告私人信息的邮件、短信等内容的图片也在评论中进行了转载。9天之内,以“某大学教授被骗婚”为关键字进行搜索,百度的查询结果为11.4万个,排名前五位的查询网页均对应案涉事件及文章。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转载网络信息前,转载者应尽到事前审核义务,对所传播消息来源正当性和内容合理性、合法性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对涉及私人属性的网络消息应尽更高的审核义务,对消息来源无法证实,但确有合理理由需再传播,传播者在转载过程中至少应对其传播消息的不确定性进行特别说明。在转载网络信息后,转载者应尽到事后注意义务,在发现转载的信息可能涉嫌侵害他人权利时,应立即进行删除。据此,判定被告杨某和其他转载者被告需承担删除涉案文章、言论及图片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实际损失的侵权责任,此外,被告杨某还需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典型意义】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网络用户转载网络信息行为是否具有过错确定了原则性的判定标准,但仍需通过个案进一步细化适用标准,明晰责任边界,确定行为规范。本案通过司法裁判明确转载者在转载网络信息时事前审核义务以及事后注意义务,厘清表达自由和侵害人格权之间的界限,在保障公众知情权、信息传播自由与注重人格权保护之间实现平衡。
关于个人数据商业使用合法性判定:徐某诉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通过支付宝客户端开通“芝麻信用”服务,同时签订《芝麻信用服务协议》,原告授权被告可以向合法提供其用户信息的主体采集信息。后原告登录支付宝客户端后看到了自己的执行案件信息;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隐私权,要求被告删除该信息,并赔偿其个人征信损失5万元。被告辩称,被告采集的被执行人信息来源为某高院,属于高院可公开信息,且该被执行人信息仅原告本人在芝麻信用平台可查阅,原告并未侵犯原告隐私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提供“芝麻信用”服务基于双方协议,收集使用原告主体信息取得原告同意,采集原告系被执行人的信息来自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并仅向原告本人提供了有关信息,属于对个人数据合理化商业使用,不构成侵犯个人隐私权。遂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数据只有流通利用起来才有价值,但必须保障数据安全和个人相关权利。本案明确个人数据商业使用的规则和边界,认定收集于政府、法院等国家机关依法公开的个人数据,可以进行合理化的商业使用。既明确滥用个人数据法律责任,也为信用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关于电子邮箱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投放大量广告邮件是否侵犯隐私权的认定:杨某诉某网络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为某著名邮箱的用户,在半年多时间里收到37封广告邮件,其中部分邮件不能退订。原告认为邮箱是个人隐私空间,用户虽然免费使用电子邮箱服务,但向其投放大量无法退订的广告邮件的行为侵扰了原告的生活安宁,侵害了用户的隐私权,诉请被告停止泄露原告个人邮箱地址,停止发送广告并赔偿1元。被告辩称普通邮箱为免费提供,电子邮箱服务提供者通过发布广告获得盈利的模式已成为业界较为普遍的经营模式,完全杜绝商业广告并不合理。再者,根据邮箱账号服务条款,已经约定其享有利用邮箱发布商业性广告的权利,故不构成侵权。
【典型意义】该案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解释弹性较大,双方都面临败诉风险,遂双方和解撤诉。类似投放大量不可退订的广告邮件的行为尽管已成为常见的商业模式,但极有可能构成对用户隐私权的侵害。本案警示各类网络服务提供商需审视自身经营行为,应尽可能减少对用户私人生活安宁的侵犯,实现与用户的良性互动,在商业利益与隐私保护之间取得平衡。
以上三个案例是近两年来
当事人维护网络人格权中的典型
中国即将迈入民法典时代
其中人格权独立成编也被誉为是最大亮点
关于网络侵害人格权案件的审理有何特点和热点?
今天,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的《网上侵害人格权案件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给出了详细解析。
✨报告基于杭州互联网法院两年来审理的584起利用互联网侵害人格权纠纷(不含其它案由涉及人格权情况),还有中国裁判文书收录的涉及“网络”的人格权纠纷案件14760件的司法数据。
📍网上侵害人格权案件的审理概况
从收结案情况来看,近三年来,网上侵害人格权案件占全部人格权案件的比重不断提升;
从案由来看,肖像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和主要涉及个人信息、平等就业的一般人格权纠纷居前3位;
从判决结果来看,原告胜诉率较高(包括部分胜诉);
从法条引用来看,存在分散情况。
📍网上侵害人格权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是当事人分布广泛;
二是商事主体涉诉值得关注;
三是年轻被告占比较大;
四是影视明星、网络大V涉诉较多;
五是未成年人人格权受侵害亟需重视;
六是网络平台成为共同被告比较普遍,判决担责较少;
七是网络平台披露用户信息不够及时全面;
八是精神损害赔偿已成为诉求重点;
九是诉因复杂多样,个人信息日益成为焦点。
📍网上侵害人格权案件的热点法律问题
利用AI换脸软件给他人“换脸”的侵权认定
APP违规搜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认定
网络平台的责任认定
涉网人格权案件能否适用诉前禁令
转载网络信息是否尽合理审查义务的认定
公众人物对网络评价信息的容忍义务及其限度
违约纠纷中是否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等
最后,报告从综合治理的角度对网络平台、网络用户、监管部门提出了建议。
在涉网人格权保护中,网络平台应落实主体责任,切实担负起社会责任,应加强守法自律、加强平台自治、加强智能排查;
在日趋复杂的互联网环境中,网络用户应提高文明意识和法治意识,加强自我保护,建议网络用户要理性文明上网、依法合理维权、加强自我保护;
涉网人格权侵权形式隐蔽多样,监管难度不断加大,监管部门应探索完善治理方式,建议监管部门加强源头治理、加强协同治理、加强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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