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提醒!不要在法庭上说谎,湖州已有当事人被罚20万!绍兴有当事人被罚5万!
天平君再次强提醒
不要在法庭上说谎混淆事实
湖州和绍兴,已有当事人因虚假陈述被重罚!
长兴县法院:
虚假陈述导致案子多审3个月,罚款20w!
近日,长兴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案件中进行虚假陈述的被告作出了罚款20万元的处罚!这也是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以来,长兴法院对虚假诉讼行为开出的最大罚单。
2019年12月9日,长兴法院泗安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长兴某电炉公司起诉要求被告某机械公司支付货款190余万元,并在庭上向法院提交了经过被告盖章确认的对账单。
被告在开庭中对起诉之前的对账即双方发生的货款金额与已付金额没有异议,仅认为有一部分货款尚未到支付期限。案件似乎事实清楚,可以平稳化解了,承办法官也请双方庭后再考虑下分期付款计划,准备进行调解。
然而,就在第一次开庭后的第三天,剧情出现了重大反转。被告向法官邮寄了一份补充答辩状,“话锋一转”称自己将其支付给原告的货款进行了梳理,实际已向原告支付大部分货款,扣除原告交付的一台电炉规格有误不应支付和部分尚未到期的货款后,原、被告间并不存在货款争议。这样一来,被告直接推翻了自己在第一次庭审中的“对对账单无异议”的答辩意见。
被告两次大相径庭的陈述,让法官感到其中必有蹊跷,于是与原告核实相关情况。原告表示,被告确实曾支付给原告这些款项,但是被告还隐瞒了在交易过程中,因资金不足,在其支付了大额汇票后,原告将一些小额汇票退还被告,用以帮助其进行周转的事实,这部分金额有84万余元。
由于被告的事实主张反复,长兴法院只能要求原告补充举证,而部分证据因原告无法取得,法院根据申请进行了调查。因为涉及银行众多,往来账目繁杂,调查取证的工作长达三个多月,大大延长了案件审理时长。
最后,调查结果印证了原告所陈述的事实,法院组织了第二次开庭。面对铁的证据,被告无从反驳,承认自己的确隐瞒了原告退还84万余元的事实。
被告的虚假陈述,给案件事实的查明带来了麻烦,拖延了案件审理时间,耗费了司法资源。
法庭认为,被告玩弄诉讼技巧,故意隐瞒与混淆案件事实,拖延诉讼,其行为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增加其他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据此,长兴法院对被告依法作出了罚款20万元的处罚决定。
绍兴市中院
一场官司,前后三次陈述不同,罚款5w!
近日,绍兴中院对一案件当事人的虚假陈述行为开出5万元罚单——一起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却前后三次陈述不一,不仅扰乱了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也损害了司法权威。
A公司与B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而诉讼至法院。
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5万元货款,但B公司表示“就不付”。
一审中,B公司抗辩:否认购销合同的真实性及送货单的关联性,直接否认与A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二审中,B公司突然又认可自己是买受人,并称已经付清了全部货款。但之后发现承认买受人身份,难以对一系列事实问题自圆其说,便在庭询结束后提交了一份书面意见,再次改口称交易发生于A公司与案外公司之间,A公司应向案外公司主张权利。
绍兴中院审理认为,B公司对于与A公司是否存在买卖关系、是否收到案涉货物、如何支付货款、与案外公司的经营地址是否同一等方面的陈述,出现数次反复,已非合理的诉讼抗辩所能涵盖,违反了诉讼诚信原则。
最终,绍兴中院依规对B公司处以5万元的罚款。
诚实守信原则是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有进行真实、完整陈述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3条的规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诉法第115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浙江天平 转载发布
来源:长兴县人民法院、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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