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瓶车避让家犬摔伤,车主被判承担70%责任,法院:未戴头盔,操作不当!
骑电动车未戴头盔的人
为避让横穿马路的家犬而翻车摔倒在地受伤
于是将家犬的主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这场事故责任在于哪方?
法院最终会作出怎样的裁判?
来看解析👇
案情简介
原告阮某与被告雷某、董某是武义县某村村民。一日,阮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在路上行驶,偶遇雷某、董某家的家犬横穿道路,为了避让,阮某最终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导致受伤。
事发时,阮某未佩戴安全头盔,车把后视镜上挂着斗笠,脚踏板上还放置着一张筛稻谷的筛子。
摔伤后,阮某认为雷某和董某对自家的家犬看管不严,未采取绳索栓制等限制措施,应当对他的人身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起诉至武义县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医疗费36012.42元、残疾赔偿金91680元、误工费15070.80元、护理费4500元、营养费3600元、交通费2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600元,合计159113.22元。
【 争议焦点 】
1.本案的归责原则适用饲养动物损害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还是一般侵权的过错责任原则;
2.原被告双方的责任大小如何划分。
法院认为
该案是原告阮某为避让被告雷某、董某的家犬而导致翻车并摔伤,并不存在动物的直接加害行为,故本案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本案中,原告驾驶二轮电动车时未佩戴安全头盔,并且行驶过程中其车把的后视镜和脚踏板上均放置着有碍行车操作的物体,对车辆的转向及制动操作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在突遇被告的家犬横穿公路时车翻人伤,也正是因为其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上放置的斗笠和筛子影响了其正常操作。
此外,从原告的伤情来看,其损伤主要集中在面部,也与其未佩戴安全头盔密切相关。由此可见,原告行驶中未注意自身安全,是造成本次损害的主要原因。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被告未将家犬拴养而任其横穿公路,导致原告为避让而摔伤,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武义法院酌定由原告自行承担70%的责任,由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经审核,原告合理损失为:医疗费33544.19元、交通费2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
【 判决结果 】
武义法院判决由被告雷某、董某赔偿原告阮某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共计10258.26元,扣除被告已赔付的1300元,尚应赔偿8958.2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驳回原告阮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人身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 受害人的过错: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七十八条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延伸阅读
所有与饲养动物有关的纠纷都属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条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动物的本性决定了任何动物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致人损害的危险,饲养动物的侵害行为从性质上来说是其危险性的具体表现形式,而该表现形式在现实生活中主要体现为纯粹发挥机械作用的行为,如撕咬、抓挠等直接加害于受害人的积极侵害行为。也体现为一些不直接接触或攻击他人人身、财产,但具备一定的现实危险而对受害人权益造成损害的消极侵害行为,如受害人因惧怕动物而在躲避时摔倒等。
无论是积极侵害还是消极侵害,其侵害结果都应当与动物的危险性之间存在关联,否则,不能认定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本案中双方的责任应该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当事人是否具有过错不能仅限于是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自身安全未尽应尽之注意义务同样可以构成当事人的过错。
最后,小编不禁要提醒大家
浙江天平 转载发布
来源:武义县人民法院
长按二维码加入“浙江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