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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一老小区加装电梯,一楼业主紧急叫停,产生10余万元损失谁来承担?

宁波中院 浙江天平 2021-07-11



老小区加装电梯是政府为适应经济发展、提升居民生活水平的一项善举。

但在实践中,加装电梯后房屋的市值、布局、采光、安全通道等因素都会受到不同程度影响,不同楼层业主之间的矛盾难以避免。遇到纠纷如何处理?不久前,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便审结了一起与老小区加装电梯有关的案件。





电梯加装项目开通后

一楼业主却紧急叫停

施工无法继续

导致了10万余元的损失

可这损失该谁承担?

业主们为此闹上法庭



宁波某老小区业主李进步居住的这栋6层单元楼建造于2008年,共有8户人家(有部分跃层),业主以60后居多。因为担心年老后上下楼梯成问题,在看到住建部发话“鼓励有条件的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后,李进步动了心。


经过游说,该单元楼其他业主初步同意了加装电梯这一提议,但住在一楼的马国祥与杨云飞两户业主长期在外,只能通过电话、微信联系。于是,为方便沟通,李进步于2018年10月12日牵头建立微信群。  


此后,李进步又展开了一系列沟通协调工作






2018年10月12日

李进步建立微信群“XX单元楼的主人”,用于发布电梯加装相关进展事宜



2018年10月16日


李进步将加装电梯第一套建设方案微信私信发送给马国祥、杨云飞,二人同意该建设方案





2018年10月22日

一层两住户马国祥、杨云飞进群



2018年11月22日


李进步将另一家电梯厂商所作第二套电梯建设方案发布于微信群






2018年11月30日

李进步在微信群通知其他业主于次日下午两点到楼下与电梯公司商讨方案



2018年12月1日


二至六楼业主经讨论,确定采用第二套建设方案。马国祥、杨云飞因在外地未能出席参加






2018年12月

所有住户签订意向书,同意加装电梯、约定分摊费用、委托李进步代为办理加装电梯事宜




2019年1月


电梯建设方案在小区所在的居委会公示






2019年4月

建设方案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




2019年5月


李进步代表全体业主与电梯公司签订《既有建筑加装电梯购销合同》,并将合同发布在微信群中







2019年6月1日

施工队进入工地,电梯加装项目顺利开工


2019年7月下旬


施工现场完成了井坑基础浇筑和养护。马国祥从外地赶回查看施工进度,惊呼“错了错了!立即停止施工!





马国祥惊呼“错了”

到底是哪里出了问题

其他业主又有何说法?

    马国祥:


目前进行中的施工图纸与我们当初同意的图纸有明显变更,我不同意继续施工!明明加了微信,而且之前涉及图纸确认等重大事项都通过微信私信通知,怎么图纸变更这事不通知我们?这是故意隐瞒和欺诈!

李进步:   

方案都发到微信群里了,是你们自己没仔细看,也没有及时提出异议,我们以为你们不反对就是同意,包括后来公示、签合同你们都没有提过意见。


    杨云飞:


我申明,我同意的也是第一套方案!我们长期在外地,你们开会讨论,我来不了,你们在居委会张贴公示,我看不到!你发到群里的设计图,又没提醒我看,我根本不知道你们改了方案。

其他业主:   

我们已经讨论决定采用第二套建设方案了,第一套方案我们不能接受,电梯太小了,安装了没有意义。现在合同也签了,也开始施工了,你们反悔你们承担不利后果!



两套方案之间

到底有什么区别?

能让一楼业主与二至六楼业主

产生如此大的分歧?




两套方案中,关于电梯井至墙面距离、电梯井与一楼墙面是否砌墙封闭、单元门设计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可能对房屋通风、采光造成影响。


第一套方案,电梯井距离楼北面墙体418公分,原楼道门无需移动或变更,仍为180公分宽度的双开门;


实际施工的第二套方案,电梯井与楼道门相距仅130公分,明显缩短,且与楼道门两边封闭,原楼道门被拆除,并改建至楼西面,且为宽120公分的小铁门。

改成第二套方案后,确实对一楼住户的通风采光造成了一定影响,且马国祥认为,楼道门宽度缩小,影响通行和安全。


最终,因为马国祥、杨云飞的阻拦,施工无法继续。其余业主合计了之后,于2019年10月29日与电梯公司解除了《既有建筑加装电梯购销合同》,并对开挖地面进行回填修复,并支出了各类费用、违约金等10余万元。紧接着,包括李进步在内的二至六楼业主起诉了马国祥、杨云飞,要求该二人承担这10余万元的损失。

宁波高新区法院受理该案后,通过现场勘查、开庭审理查明了事实,最终判决马国祥、杨云飞承担次要责任,酌定二人分别赔偿7000元。



变卦的一楼业主

为何竟然只承担次要责任?


同一单元楼内的业主达成加装电梯的意向后,应当就电梯加装建设方案进行磋商,在磋商中均应坦诚相待,互守诚信。本案中,第二套建设方案与之前告知马、杨二人的第一套方案存在明显差异,对住在一楼的业主影响较大。其他业主在决定使用第二套方案前应当将方案已变更的情况明确告知马国祥、杨云飞,并征得其同意。

然而,李进步仅将建设方案发布于微信群,包括李进步在内的二至六楼业主,无人对身处外地的马国祥、杨云飞就变更建设方案一事进行有效提示、告知。在马、杨二人未对新方案发表意见的情况下,不能当然地视为认可该方案,其他业主将未经马、杨二人同意的第二套建设方案交由电梯加装公司施工,对由此导致的损失负有主要责任。

然而,涉案单元楼业主共同委托李进步“组织业主召开会议、商议电梯加装事宜、征询全体业主表决意见、进行电梯加装设计申报”等事宜,马国祥、杨云飞对于李进步在微信群中发布的通知、项目进展应积极参与、及时关注并发表意见,二人对于李进步发布的第二套建设方案、合同等信息态度消极,未及时发表异议,一定程度上导致其他业主产生误解,对本案损失亦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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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平  转载发布

来源: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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