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债主起诉前赶紧“卖房”就不用被执行了?法院:想得美!
编者按
浙江高院决定9月下旬至2021年春节期间在全省开展“发挥执行职能、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专项执行行动。为配合专项行动,总结推广各地法院推进重点工作、执行重点案件中好的经验做法,【浙江天平】特别推出护航“六稳六保”执行宣传专栏。本专栏以“方法”“经验”“案例”为指引,突出创新性、实用性、典型性,以期成为专项执行行动的展示窗口。
得知自己即将被债权人起诉
债务人在案件进入诉讼前
赶紧“卖掉”了自己的房产
以逃避未来法院的执行
这样的诡计能得逞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近日,永康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一债务人与房产买受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的转让行为。
多年前,刘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陈某借款,但刘昊仅归还了其中部分借款。
2016年,陈某在对刘昊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之后,发现刘昊在自己起诉前几个月就已将其名下的房产转让至林巧名下。陈某认为,刘昊的这一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债权,于是又一纸诉状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刘昊与林巧之间的房产转让行为。
在撤销权一案的审理过程中,陈某提供了房产档案、电费电量通知单等证据,法院进行了详尽调查,发现多处疑点。
“自己不住”的房子
却一直在缴纳水电费
法院查明,涉案房产原本登记在刘昊名下,在涉案债权起诉前被卖给了林巧。
刘昊的银行账户虽没有大额资金,但每月都有水电费支出。更重要的是,该水电费支出所对应的房产就是刘昊转让给林巧的。
此外,刘昊银行账户中发生在房产转让交易期间的两笔流水引人怀疑。
一笔是林巧转给刘昊的,备注了“买房款”;另一笔仅隔了两天,就从刘昊账号转出至名为“朱辰”的户头,备注了“还借款”。两笔款项的金额均为80万元。
时间相近
金额相同
备注存疑
这2笔流水到底隐藏了什么?
“左手倒右手”
无偿转让房产
原来,刘昊早就知道自己即将被债权人诉至法院。为保住名下仅剩的房产,他想出了一个“两全其美”的法子:把房子转移到别人的名下,这样就算自己被起诉了,法院也无法执行!
为了使房产转移行为“完美无缺”,刘昊找来两位朋友帮忙。
🙅首先,刘昊与自己的发小林巧假装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契约上的房产价格230万元看似“合理、并不明显低于市场价”。
🙅 接着,刘昊又找到另一位朋友朱辰。
他让林巧从朱辰处拿了80万元,又让林巧从银行贷款150万元。
之后,林巧将这230万元分两笔,当做“买房款”打入刘昊账户,伪造了房产交易的流水。
🙅 最后,刘昊在收到“房款”后,将80万元打回朱辰的户头;而林巧所借的“购房贷款”也由刘昊归还。
就这样
刘昊“左手倒右手”
实际上无偿转让了自己的房产!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刘昊与林巧之间的房屋转让行为。
对于执行案件,刘昊虽筹集资金,全部履行执行款项,但永康法院依旧对其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的行为罚款5000元。
法官释法
撤销权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纠正债务人损害债权的不当处分财产行为,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刘昊自以为在案件进入诉讼前“转让”自己的房产,就能逃避执行。然而,其不仅在主观上具有逃避履行债务的恶意,其无偿转让的行为也的确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债权人可在债权范围内行使撤销权。
市场交易存在风险
市场主体需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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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行使期限。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永久消灭。
✍ 撤销权诉讼如何主张诉讼请求。实务中,存在不少撤销权诉讼的原告方仅向法院请求撤销减损财产的行为,并未请求受让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或者变更登记至债务人的情况。这导致后续财产返还或者执行存在一定堵点。
因此,为确保判决生效后财产能够返还至债务人名下以及后续执行工作的顺利,防止受让人不会再次转移或者损毁破坏财产,当事人在提起撤销权诉讼的时候,有必要提出由受让人返还或者协助办理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
此外,当事人若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的可能,要及时收集证据,不能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延伸民法典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即将实施的民法典扩大了债权人的撤销权范围,在撤销权原有基础上,增加了四种情形,包括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以及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民法典》第538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539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编|执行小编团队
浙江天平 转载发布
来源:永康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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