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戴头盔被罚20元,男子将交警告上法庭,结局“打脸”
为保证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出行安全,各地纷纷要求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在治理过程中,许多驾乘人员因违反规定被劝导甚至罚款,嘉兴男子黄某就是其中一员。然而他在被处罚后,却将交警告上了法院……
近日,海宁市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
并作出一审判决
今年7月1日上午,黄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嘉兴市城南路由拳路口时,因未佩戴安全头盔被执勤民警查获。
民警认定黄某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于是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作出罚款20元的行政处罚。
对此结果,黄某表示不服,随即将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交通违法处罚,并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
黄某的理由是,他驾驶的是电动助力车,和共享电动助力车一样均属于非机动车,驾驶非机动车不戴头盔并不犯法。
同时黄某将某新闻频道2020年5月20日转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发文截图作为证据,表示公安部曾权威发布行驶速度低的电动助力车和自行车不强制戴头盔。黄某认为地方政府颁发的法规如果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冲突,则仍需按国家法律法规来执行。
庭审中,被告交警支队解释道,《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于2020年5月15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7月1日施行,与现行法律没有冲突,是有效的地方性法规。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国家立法尚未要求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浙江省结合省内实际,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同时交警支队认为原告驾驶的车辆装有车载蓄电池,通过电动机输出动力提供驱动力,属于电动自行车范畴,与共享单车属性不同。
海宁法院审理认为:
✍ 原告提供的新闻发布在《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施行之前,无法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对该证据不予认定。
✍ 原告认为该条例中的“电动自行车”是一个宽泛概念,包括了车速、重量都超标的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以及符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前两者车速快需要佩戴头盔,属于《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调整范围;而其车辆符合国标,车速慢,属于非机动车,不属于《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调整范围。但该理解是其自身对法律的误读,《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和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原告在庭审中自认,其车辆是具有脚踏功能且有辅助蓄电池的两轮自行车,而其自身也在电动自行车上牌点做了防盗备案,故原告的车辆属于电动自行车,原告的驾驶电动自行车应遵守《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规定。
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头盔,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之规定,被告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作出罚款20元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并无明显不当。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佩戴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是为了保护驾乘人员的生命安全。电动自行车通过电力驱动提升驾驶速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对驾乘人员人身伤害远高于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而佩戴头盔能有效保护颅脑不受损伤。
以嘉兴市2019年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统计数据为例,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事故死亡人数为248起,其中因颅脑受损致死人员148人,占比59.7%。
法官提醒,佩戴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不仅仅是遵法更是保命。
浙江天平 转载发布
来源:海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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