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午跟A中介看房,晚上跟B中介签约,是否算“跳单”违约行为?
同一套房子,买卖双方和A中介公司中午一起看房,当天下午,买家和卖家却在B中介公司签了约……A中介公司于是把买家、卖家以及B中介公司都起诉到了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这是跳单!还我中介费!"
而法院判决结果,可能出乎你意料!
原告A中介公司诉称,范女士系该公司客户,原本打算通过该公司购买市区某小区的一套二手房。今年7月6日中午,该公司带范女士实地看房,卖家康某也在场,双方达成买卖合意,约定房屋交易价格为83万元。
但在看完房的当天晚上,范女士选择另外渠道购买下了这套房,即在另外一家中介公司的参与下,范女士、卖家康某还有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转让居间合同》一份,约定合同转让价格为83万元,支付方式为银行按揭贷款。
也就是说,房子还是那套房子,卖家还是那位卖家,不过居间人换成了B中介公司,A中介公司由此认为此属“跳单”违约行为,向法院分别起诉买家、卖家以及B中介公司,要求三被告向其支付贷款服务费、评估费以及居间服务费共计20335元。
范女士在庭上表示,自己不存在恶意跳单行为。当时看房后,双方对价格并未谈妥,且表示A中介公司居间服务费较高,但A公司拒绝了范女士降低居间服务费的要求,因此双方并未达成买卖合意。另外,范女士称自己与卖家康某互不相识,也无联系方式,购买案涉房屋是B中介公司居间介绍的,并且支付了中介费。
B中介公司辩称,案涉房产出售非A中介公司独家代理,B中介公司通过卖家康某获得房源信息,康某作为原房屋产权人有选择居间的房产中介的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原产权人康某并非独家委托A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也就是说涉案房屋出售房源信息并非A中介公司独家掌握。在此情形下,范女士有权选择其他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现范女士通过B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该中介公司购买了涉案房屋,A中介公司并未促成范女士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范女士没有利用A中介公司居间的信息和机会与涉案房屋原产权人康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故范女士和康某都不构成“跳单”。
此外,A中介公司与B中介公司之间并无合同关系,A中介公司以居间合同纠纷为由向B中介公司主张居间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法院驳回了A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作为居间人,应当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职责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行为本身不发生法律效果,只有居间结果发生时才能够收取报酬,但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这里的必要费用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另外,房源信息及交易机会是开放的,并非谁先挂牌谁就拥有独家代理权,对买家和卖家来说,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而不构成“跳单”。
浙江天平 转载发布
来源: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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