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探索规范“审计执行”新模式
审计执行
日前,浙江高院出台制度规范执行审计相关问题,补强审计调查权限,强化审计报告运用,畅通多种机制衔接,推进“审计执行”机制常态化、规范化开展。
2018年开始,浙江法院探索将审计调查机制引入执行程序,授权温州探索试行“审计执行”新模式,2019年至2020年,温州全市法院已对 88家被执行企业启动审计程序,涉及案件376件、涉案金额超过105375.85万元,其中,33件促成自动履行和解,强制执行到位金额3.7个多亿。
针对前期实践中审计机构查证权限不足问题,浙江高院工作指引明确规定存在审计资料缺失等客观影响审计工作开展的情形时,执行人员应及时调查核实或依当事人申请签发律师调查令,为审计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
同时,浙江高院强化审计报告运用,明确审计报告反映为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形,包括登记所有、直接占有的动产、实际控制使用及第三人确认归属等四种情形,执行法院可进行处置,提高了审计执行的效能。
为实现审计机制与多种社会治理机制的融合联动,浙江高院还明确了审计执行与诉讼程序、行政管理程序、破产程序的衔接机制,形成全链条闭环治理。
“没有会计账册,就可以逃避审计,显然放纵了不诚信的被执行人,法律的刚性和严肃性都打了折扣,执行中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追究会计账册遗失或者故意隐匿的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浙江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强化执行审计的威力,温州中院在试点过程中,要求执行干警加强对执行审计及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的学习,严格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要求,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逃废债行为。
在执行办案中,温州法院一是把准执行审计“对象关”,将被执行人拒不如实申报、转移资产、以注销公司等手段规避执行的三类案件作为执行审计重点对象,符合条件的一律纳入“重点名单”进行执行审计评估;二是把严审计办案“程序关”,严格按照《执行审计流程指引》开展审计,对其中关键节点做到全程留痕,确保“可溯可查”;三是把实审计调查“内容关”,依法确定审计机构后,积极督促其对被审计公司有无可供执行的资产、有无拒不如实报告财产、有无转移财产、有无股东及出资人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内容进行重点调查;四是把好审计结果“应用关”,根据审计报告反映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视情况采取直接执行、期权执行、追加执行、终本结案等措施。同时,对发现的逃避规避执行的情况,依法予以罚款、拘留等司法惩戒直至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为后续同类案件开展审计起到有力震慑作用。
其中,乐清法院加强源头防范,在执行立案阶段,一并向被执行人送达适用执行审计告知书,向其释明执行审计将作为财产查寻方式的“备选项”及其可能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以此增强执行审计威慑力。2019年以来,已经在415余起执行案件中进行告知,至少促成62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2936万余元。
浙江天平 原创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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