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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手报复证人,判刑!

平阳法院 浙江天平 2021-07-11

十年前,朋友指证他贩毒

十年后,一次偶遇他出手报复


最终又被判刑


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

不仅侵犯了公民的权利

还影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我们绝不姑息👊



案情回顾

2020年7月17日凌晨2时许,黄某在平阳县鳌江镇一家夜宵店里喝闷酒,突然,他看见了以前的朋友孙某。


黄某与孙某曾是好友,但2011年,黄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该案的证人正是孙某


虽然时间已经过了很久,但黄某却从未悔改,此后仍因贩毒多次入狱。而这次碰到孙某,黄某更是觉得朋友背叛自己,怒火中烧,便借着酒劲猛冲上去掐住孙某的脖子大吼:“孙某,你还记得我是谁吗?十年前的那件事你忘了吗!”同时用右拳击打孙某面部,致使其受伤。店里的其他顾客见状,连忙将二人拉开。

事后经鉴定,孙某鼻骨及左侧额突骨折,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黄某主动投案。平阳县法院召开庭前会议组织调解,黄某与孙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孙某谅解。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采用殴打方式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其行为已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黄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但鉴于其犯罪后能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亦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证人”不仅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也包括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证人,不仅包括证人本人,还包括证人的近亲属。


“打击报复”包括多种方式,主要有对证人进行威胁恐吓、暴力伤害、当众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等,其他不易被察觉的方式也有利用职权降薪、降职、辞退等。需要指出的是,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人如果故意伤害、杀害证人或者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其行为则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应根据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按照该行为触犯的刑罚较重的犯罪规定处刑。



延伸

Q

除了刑事处罚,法院对证人是否还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四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

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

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或者非政府设立的合法律所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

(三)

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

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

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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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平  转载发布

来源:平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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