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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种浙江特产受欧盟保护,快来盘一盘有没有你家乡的吧!

保护地理标志的 浙江天平 2021-07-11

📣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简称《中欧地理标志协定》)正式生效实施。浙江省共有8个地理标志产品在欧盟市场获得高水平保护。


快来盘一盘

有没有你家乡的特产!



这是近年来中国与欧盟之间签署的第一份意义重大的双边贸易协定,也是中国对外商签的第一个全面的、高水平的地理标志保护双边协定。地理标志是指识别一商品来源于一成员领土或者该领土内一地区或地方的标记,该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地理标志与一般的地名标志有所不同,它不仅指示了商品的产地,更重要的是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产地密切相关,这种相关性既可能是由于气候、土壤等自然因素造成,也可能是受人文因素决定的。


协定对地理标志产品设定了高水平的保护规则,并在附录中纳入双方各275项具有各自地区特色的地理标志产品。首批双方互认的各约100个地理标志已于协定生效之日起开始获得保护,第二批各175个标志将于协定生效4年内完成保护。


特产也受知识产权保护

如果你家乡的特产不在此次名录中

别着急!还有机会!

除了以上8项

4年后,浙江省还将有

10个地理标志产品

加入受保护之列!

分别为:径山茶、普陀佛茶、临海西兰花、遂昌竹炭、舟山三疣梭子蟹、舟山带鱼、金华火腿、文成粉丝、常山胡柚、文成杨梅。


在浙江

对于特产的知识产权保护

我们一直有行动!


案例1.

“龙井茶”商标侵权纠纷案

“龙井茶”位居我国十大名茶之首。由于特定的地域性自然因素和长期的地域性人文积累,“龙井茶”已与其产地、制作工艺等特定品质密切相连,故“龙井茶”被核准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只有在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获得批准的企业,才能在其茶叶包装上使用“龙井茶”标志。


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经受让,依法取得该“龙井茶Longjing Tea”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其认为常州开古茶叶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古公司)未经许可在茶叶产品上使用“龙井茶”标志,杭州河滨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销售上述茶叶产品,均构成对其商标权的侵害,遂诉至下城法院。



法院认为,虽然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了“龙井茶”字样,但并无证据证明涉案茶叶确实来源于龙井茶种植地域范围,并具有相应的特定品质,故认定被诉使用行为侵害了“龙井茶”证明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商标侵权责任,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开古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3万元。


该案是全国首例“龙井茶”证明商标侵权案件,该案裁判结果对于遏制滥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行为,维护“龙井茶”的金字招牌和消费者的知情权,具有积极意义。该案成功入选2016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民生案件。

案例2.

“舟山带鱼”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舟山带鱼是舟山渔场的代表性鱼类之一,以其味道鲜美、营养丰富蜚声海内外,不仅曾获多项荣誉称号,在消费者心中也有很高的品牌价值。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舟山水产协会)系“舟山带鱼”系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其认为山东佛峪清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峪清泉公司)未经许可在带鱼段产品的商品名称中使用了“舟山带鱼”文字,构成对其涉案商标权的侵害,遂诉至舟山中院,请求判令佛峪清泉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一审庭审中,佛峪清泉公司确认其销售的产品中并无舟山带鱼。


舟山中院一审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系冷冻带鱼,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被诉“舟山带鱼”标识与涉案商标的主要部分的汉字完全一致,构成近似。佛峪清泉公司在网店销售中将“舟山带鱼”设置为冷冻带鱼商品标题关键词,消费者可以通过搜索“舟山带鱼”关键词链接到被诉侵权产品,该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所链商品为舟山带鱼,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对涉案商标权的侵害。考虑到涉案“舟山带鱼”商标系我国2009年首批海水产品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且入选第二批中欧地理标志协定保护名录,在国内外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等因素,遂判令佛峪清泉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目前,佛峪清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浙江高院提出上诉。


了解有关地理标志保护的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将地理标志单列为一项受保护的知识产权客体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四)地理标志……


2.地理标志的商标法保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3.地理标志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从禁止虚假宣传的角度对地理标志提供辅助保护。


4.其他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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