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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手制止男人打女人反被打伤,法院为他伸张正义!

常山法院 浙江天平 2021-07-11

编者按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浙江天平】推出“小案大道理 时代新风尚”栏目,深度挖掘全省法院熠熠生辉的“小案”,从见义勇为、公序良俗、诚信友善、孝老爱亲等方面体现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导向,充分发挥司法裁判惩恶扬善功能。一起来感受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所弘扬的公平正义正能量。

小案大道理


散步偶遇情感纠纷

看到男子殴打女子

他见义勇为出手制止!却被打伤……

法官为他伸张正义

“这是见义勇为!要支持和鼓励!”



事发2019年5月13日晚间。因为感情纠纷,魏某趁着酒后来到常山县天马街道某小区电梯口寻找胡某。没想到胡某出现后,魏某就对她进行纠缠拉扯,继而发生肢体冲突,魏某还殴打了胡某。


此时,外出散步归来的郑仁民正巧路过电梯口,面对眼前出现的突发情况,瘦弱的他来不及放下手中的雨伞,立即上前进行劝阻。


不料,魏某蛮不讲理,对上前劝阻的郑仁民也拳打脚踢,导致郑仁民眼部受伤。面对魏某的暴行,郑仁民始终毫不退让,魏某最终仓促逃离了现场。


后经鉴定,郑仁民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司法鉴定所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残疾。


2020年11月,常山县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人魏某犯故意伤害罪案。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依法惩处,一审判决被告人魏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魏某服判,没有上诉。



为了弘扬社会正气,承办法官吴清树在该案判决书中还增加了“被害人郑仁民作为普通公民,为制止他人免受被告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挺身而出,其行为应予支持和鼓励”的表述,给予郑仁民充分肯定和支持。



案件虽然已了结,可面对伤情较为严重的被害人,吴法官一直在考虑着,为他做点什么。



吴法官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郑仁民为制止他人免受被告人魏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导致轻伤二级,其挺身而出的行为符合见义勇为,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评定。


判决后第二天,吴法官立即与衢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联系,陪同郑仁民进行申报。


在案件处理时,吴法官还进行了刑事附带民事调解,郑仁民也得到了相应的民事赔偿,得到衢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奖励。




“在以后的生活中,如碰到类似情况,我依然会毫不犹豫挺身而出。”尽管蒙受了健康损失,但郑仁民却不后悔当日的行为。

郑仁民也被法官尽职尽责、公正为民、人性化审判的态度所感动,特意制作了一面写有“清正廉洁 公正执法”锦旗送到法院,以表达自己的感激和敬佩之情。


“感谢法院,感谢法官,让我的做法得到社会的认可。”郑仁民紧紧握着吴法官的手连声感谢。


法官说法


在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中,设立了见义勇为者免责的“好人条款”,现在全社会对好人群体越来越重视,而好人精神也得到了法律上的支持和保护。


郑仁民这种见义勇为的精神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实际行动弘扬社会正气,理应受到鼓励和提倡。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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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平  转载发布来源:常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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