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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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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吴尚未成年时,母亲去世,且临终前将遗产都留给了小吴的舅舅李先生。后来小吴将姥姥、姥爷和舅舅告上了法庭,要求获得遗产。法庭上,舅舅拿出了小吴母亲亲笔写下的遗嘱,白纸黑字写着:房产和存款,全归弟弟。
一边是被继承人亲笔所书的遗嘱
一边是未成年孩子
怎么判?
法官表示
订立遗嘱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
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保留 “必留份”
在小吴的童年回忆中,父母关系不怎么好。自10多年前开始,父母便因离婚和财产分配问题开始打官司。最大的争议是通州区半壁店一处政策性住房。后来双方商定:“谁照顾孩子,谁就获得住房”。2012年,双方离婚,李女士向吴先生支付了一部分房屋折价款,孩子跟着母亲生活。一段时间后,李女士又来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将女儿小吴的监护权给丈夫。吴先生表示不同意,法院判李女士败诉。但是第二年,李女士又来起诉,卷宗显示,李女士当时病得很重,孩子已经上了初中。李女士称,她实在是没有能力继续抚养孩子,自己治病尚自顾不暇,很难给她应有的家庭温暖和照顾。 小吴也表示,愿意跟父亲生活。考虑到双方的实际情况和孩子意愿,法院支持了李女士诉求。 据李女士遗嘱中所述,患病期间,一直是父母和弟弟照料。想到以后只能靠弟弟照顾年迈的双亲,她留下遗嘱:自己过世后,位于半壁店某小区的住房和自己名下的所有银行存款由弟弟继承。 在李女士去世后,吴家父女发现小吴并没有任何遗产,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继承房产、本人继承母亲银行存款的要求。
庭审前,小吴的舅舅李先生拿出了李女士的亲笔遗嘱。虽然意外,但小吴能看出这的确是母亲的笔迹,认可遗嘱的真实性。法官审查证据后也认为,至少从形式上,这份遗嘱具备全部要素,符合相关法律要求。 但小吴也表示,母亲过世时自己未成年,正在上学,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依法应该得到必要的遗产份额。负责此案相关工作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遗嘱的确是给了每个人处分自己遗产的权利,但在司法实践当中,也确实会遇到当事人在订立遗嘱的时候,完全从个人好恶、偏爱出发,或者是基于重男轻女的思想,在立遗嘱时任意取消某些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逃避对亲人应负的责任。“法律在继承上对遗嘱自由也进行了限制。”法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尽管被继承人死后,其对继承人已不存在法律上的义务,但是只要其留下了遗产,而且只要法定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状况存在,法律就不允许被继承人以遗嘱的方式来剥夺他们继承必要遗产的权利。不过法定继承人是否满足这两个条件,要以继承开始的时间为准,不能以遗嘱人立遗嘱时为准。
遗产份额到底应该留多少才能达到法律规定的“必要”呢。这一方面与被继承人遗留的遗产数额有一定的关系,但更与应得到“必要遗产份额”的继承人的具体状况有关。对于未成年子女而言,确定“必要遗产份额”的数额,应充分考虑到继承人在失去被继承人后至年满十八周岁止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行费用及教育、医疗之所需,原则上起码应不低于当地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果遗嘱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李女士去世的时候,小吴16岁,距离她达到18岁的成年人标准还差两年。同时,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李女士留下的不仅有遗产,还有部分债务,也都一并由她的弟弟承担,虽然具体数额不详,但是考虑到遗产总额以及小吴所需的两年生活费、教育、医疗所需,是否存在债务并不影响最终的确定份额。 根据普通未成年公众的常规需求,法院酌定,按照每年5万的标准给小吴留下财产。
最终案件一审宣判,驳回小吴“分割继承房产,全部继承存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小吴继承遗产10万元。双方未就此判决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