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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公民代理材料被罚2万!打官司千万别找这类人代理……

浙江天平 2022-03-31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永康市人民法院 Author 永法宣


“法务”兼“监事”

以公民代理人的身份

代理了本公司“员工”的人身侵权类案件

但却答不出公司的经营内容

甚至也说不出“员工”的工作内容?
调查显示,其作为代理人
在全省法院有160余条相关案件送达记录
……

近日,永康市人民法院向提供虚假公民代理材料的代理人王某某公开宣读并送达民事制裁决定书,对其处以罚款2万元





案情回顾




今年7月23日,永康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吕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王某某以公民代理人身份代理了原告范某某的诉讼案件,根据其提供的相关公民代理材料显示,范某某于2021年4月10日与金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金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关材料并推荐法务王某某作为职工范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本来是一起普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但在向原告代理人王某某送达传票时,承办法官却有了不同寻常的发现。

根据办案办公平台显示,王某某作为代理人在全省各级法院有高达160余条相关案件送达记录,且大部分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等人身侵权类案件。

通过查看对应的法律文书,法官发现王某某部分案件是通过金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推荐的方式取得公民代理资格,再以该公司法务的身份,代理公司的“职工”参加诉讼。经查明,王某某不仅是金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务,还是该公司的监事。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仔细询问了代理人王某某关于金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经营内容、职工数量等相关问题,并让其回答范某某在金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工作地点、时间、内容、工资发放等问题。面对法官一个接一个的提问,王某某却难以作出合理的解释。

庭审结束后,法官出示了相关数据资料,王某某看着这些“铁证”,最终承认其在不符合公民代理人条件的情况下,虚构了原告范某某系金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职工的事实,提供了虚假公民代理材料。

对王某某该妨碍民事诉讼活动正常秩序的行为,永康法院对其处以罚款20000元,同时责令书面具结悔过,并向原告范某某做好相关释明工作。王某某在收到罚款决定书当日,向法院缴纳了罚款并递交了悔过书。



法官说法


该案中,王某某通过虚构当事人的劳务关系,提供了虚假的公民代理材料,以公民代理人的名义参与本案诉讼,不仅妨害了诉讼秩序,也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部分当事人遇到交通事故后,会有所谓的“代理人”找上门,劝说当事人通过他来代理,将会争取到更多赔偿款。而法律意识不高的当事人,容易受到他们的“蛊惑”,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被收取不合理的“代理费”。

当事人遇到法律问题时,应选择向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进行咨询或寻求代理,如若经济困难无力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当地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不要轻易相信找上门来的所谓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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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 (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公民代理审查备案的若干意见》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的公民代理人,是指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份以外,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作为代理人参与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人员。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公民代理审查备案的若干意见》第二条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公民代理人:(一)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二)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源:永康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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