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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暨典型案例

浙江天平 2022-09-13

破产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项基础性法律制度,对于优化资源配置、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助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具有重要意义,“破产办理”也是评价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2021年,浙江法院围绕浙江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依托最高法院的有力指导,始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专业化、简易化、信息化的“六化”企业破产审判工作总体思路,严格依法履职,奋力担当作为,为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了高水平司法保障。

202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浙江进行《企业破产法》实地检查。执法检查组发布的报告提到“破产案件数量浙江、江苏、广东三省约占60%”“浙江的破产专业化保障了快速增长的破产司法需求”等诸多浙江元素,在破产案件受理审理、专业化队伍建设等方面充分肯定了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工作。


2021年浙江法院

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基本情况


一、受理、审结破产案件数量和案件类型分析

2021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3693件。其中破产清算3644件(98.7%)、破产重整45件(1.2%)、破产和解4件(0.1%);共审结破产案件3282件,其中破产清算3220件(98.1%)、破产重整59件(1.8%)、破产和解3件(0.1%)。破产案件数量继续居全国首位

结合近五年数据,可以得出以下几个基本判断:

一是全省法院破产案件数量呈持续上升趋势。2021年,全省法院破产案件受理数量和审结数量相较去年同期分别上涨7.7%和16%。在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预计未来案件数量仍将稳中有升。

二是受理数量增幅较之近年有所回落。2016年以来,全省法院持续推进执行移送破产审查工作,以企业为被执行人的终本案件“去存量”已有明显成果。

三是受理数量与审结数量的缺口进一步收窄。近五年来,全省法院破产案件受理多于审结的数量分别为904件、541件、669年、600件、411件,企业破产案件审判质效明显提升。

四是破产清算案件占绝对多数。近五年来,全省法院受理和审结的破产案件中,破产清算案件占比均在98%以上。主要原因是当前“执转破”已成为破产案件主要来源,这类企业绝大多数属于“无产可破”。预计未来破产清算案件仍将占据绝对多数。

二、受理、审结破产案件的区域分布情况分析

1.2021年全省法院受理和审结的破产案件区域分布情况

表一:2021年全省法院破产案件受理数量和审结数量


从区域分布看,2021年,温州、杭州、台州、宁波四地区占据了全省法院破产案件受理数量和审结数量的前四位。四个地区案件数量合计占全省法院受理数量的63%和审结数量的62%,与以上地区的经济体量和企业数量,特别是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数量是相称的。这一数据也充分表明全省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工作的优势资源集聚效应较强,案件区域集中度较高。

2.近五年全省各地区法院受理、审结破产案件的变化情况

纵向对比全省各地区法院近五年的受理和审结数据,2021年,六个地区破产案件受理数量上升(杭州、嘉兴、湖州、衢州、台州、舟山),除台州地区增幅明显外,其他增幅基本稳定。其余五个地区(宁波、温州、绍兴、金华、丽水)破产案件受理数量略有下降。2021年,除绍兴地区外,其余十个地区破产案件审结数量均有上升。这一数据表明在人员编制基本稳定的情况下,全省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效率上又有新提升。

三、聚焦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1年,全省法院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积极发挥司法服务大局作用。通过破产清算清理“僵尸企业”,实现市场主体有序退出,以市场化方式有效出清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推动有价值的土地、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流入更具活力的市场主体。对于暂时陷入困难但仍具营运价值的企业,特别是关系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点企业,积极通过破产重整,盘活存量资产,为企业卸下包袱,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1年,全省法院审结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共33029033.77万元、申报金融债权共12554098.7万元、清偿金融债权6353385.825万元、处置房屋面积817.215012万平方米、处置土地33.88375377万亩、安置职工19087人。其中包括若干重大案件,如金华中院审理的上市公司众泰汽车破产重整案、杭州中院审理的《青年时报》等8家企业破产清算案、舟山中院审理的中船重工船业合并破产清算案等,充分发挥了司法服务保障大局作用。

表二:2021年全省各地区法院通过破产审判优化资源配置总体情况


2021年浙江法院

企业破产审判重点工作

浙江法院在实践中明确并始终坚持“六化”企业破产审判工作总体思路。即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导向,以推进破产审判常态化为落脚点,以专业化、简易化、信息化为工作路径,全面深入推进企业破产审判工作。

一、坚持市场化导向,将市场理念贯穿到破产审判工作的全流程

浙江法院推动完善破产财产处置市场,尽可能保持债务人企业持续经营状态并整体出售资产,通过推进和规范破产财产网络司法拍卖等方式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破产财产处置市场。从2013年浙江高院出台规范鼓励管理人使用网络拍卖的方式处置破产财产以来,经过多年发展,网络拍卖已成为浙江法院破产财产处置的主要方式,并具有潜在竞买人多、溢价率高、参与便利等优势。2021年,仅通过阿里拍卖平台成交的破产财产标的数达8537件,总成交价超过160亿元。

表三:2021年全省法院通过阿里拍卖系统处置破产财产情况

二、坚持法治化导向,通过府院联动优化破产审判生态环境

浙江法院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方法,通过完善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争取党委和政府支持,不断完善破产有关配套制度。2019年,在浙江高院牵头下,省级十五部门联合出台《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办理破产便利化行动方案》。2020年,在原有工作机制的基础上浙江省政府正式成立“破产审判便利化”府院联动省级联席会议。

2021年,浙江高院继续在省级层面推动深化破产审判府院联动。

一是推动召开“破产审判便利化”府院联动省级联席会议。全年由省发改委召集联席会议单位召开五次联络员会议,研究解决破产审判中与政府公共职能相关的税收、不动产管理、档案处置等共性问题。近期,高院将推动省发改委等部门召开“破产审判便利化”府院联动省级联席会议,通过这次会议将推动税收、工商注销等问题在省级层面的统一解决。

二是完善破产程序的配套金融政策。2021年8月,浙江高院、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联合出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破产程序配套金融服务若干问题的纪要》。在账户管理方面,规范了管理人开立账户、接管破产企业账户、查询财产等的流程和需要提供的材料;在破产财产处置和分配方面,对于金融机构积极高效行使表决权并依法配合推进破产程序进行了明确,尤其对担保权人优先受偿明确了可操作的规则;在信用修复与融资服务方面,明确了信用修复的具体措施和加强对重整企业融资支持的措施;此外还规定了共同打击逃废债、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等内容。《纪要》基本涵盖了当前破产审判工作中存在的涉及金融领域的问题,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进行了有效探索。

三是强化破产程序的财政支持。在前期协商的基础上,2021年2月,浙江省财政厅、浙江高院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浙江省企业破产援助奖补机制的通知》。分三批安排共6000万元的财政支持,用于支付、垫付“无产可破”案件或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明显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等破产案件必要的破产费用,同时明确奖补资金的分配因素和标准、实施步骤、工作要求等。其中2021年系首次设立资金,共分配1000万元。为进一步发挥资金效果,今年根据各地的结案量、获奖情况分配安排3000万元,其中温州、台州、杭州地区奖补金额位列前三。

全省各地法院持续深化府院联动,推动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一是继续深化府院联动机制。绍兴中院与市级13个部门共同出台《绍兴市优化营商环境办理破产便利化行动方案》,探索建设“府院智破”数字化平台。台州中院与市政府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府院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深化合作。淳安、南浔等地法院也出台文件建立本级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

二是破除财产处置障碍。杭州中院与市公安局就信息查询、财产查封措施解除、破产企业处置车辆过户、相关涉嫌犯罪线索移送等达成加强司法协助的意见。

三是继续优化破产相关税收政策。嘉兴中院继续落实与市税务局联合出台的关于破产企业涉税问题的文件,全年为破产企业减免税费1.3亿元;宁波中院与市税务局联合出台文件,优化破产涉税业务操作程序;安吉、青田等地法院与相关税务部门联合出台文件,规范破产涉税事项办理和税收减免政策。

四是完善配套金融政策。嘉兴中院与人行嘉兴中心支行、嘉兴银保监分局在省级文件基础上出台配套文件,明确落实举措。

五是加强打击逃废债。杭州地区法院依法打击申报虚假债权、恶意转移财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对25件案件共25人次进行罚款、拘留或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宁海法院与县检察院、公安局联合开展破产领域虚假诉讼专项监督。这些探索立足府院联动、聚焦共性问题、注重建章立制,取得了良好效果。

三、以专业化为引领,持续加强队伍建设

破产审判工作专业化程度高,需要专业化的破产审判队伍和管理人队伍,形成法院与管理人的良性互动,提升破产审判工作质效。

1.持续加强法院破产审判队伍建设,提升破产审判专业化水平。2019年,在最高法院的关心支持下,浙江高院统筹谋划,积极部署,推动杭州、温州两家破产法庭挂牌成立,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高院推动在全省法院建立多层次专业化破产审判队伍体系,鼓励各地法院结合自身人员编制和破产案件情况,因地制宜加强专业化。目前,全省有6家中级法院设立了专门的破产审判庭。鼓励条件成熟的基层法院设置破产审判庭,条件尚未达到的鼓励在民事或商事审判庭内设置固定的破产审判团队或合议庭。

高院重视发挥上级法院调研指导作用。5月和11月,先后在法院系统内部和依托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开展两次破产审判的专题培训。6月,高院民五庭专门下发通知征集全省破产审判工作中具有普遍性的疑难法律适用问题并加以研究,加强条线指导。11月,召开全省法院金融破产审判工作视频会议,总结盘点全省金融破产审判工作运行情况,并对全面清理破产长期未结案等下一阶段工作进行部署。

2.持续加强管理人队伍建设,提升履职能力和业务水平。截至2021年底,全省共有破产管理人466家,其中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444家,个人管理人22名。队伍规模和质量均居全国前列,为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支持。2021年,浙江法院继续积极推动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保障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

一是继续规范管理人指定工作。按照《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规程》确定的分类指定原则,指导全省法院做好重大破产案件通过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工作。2021年,全省法院共有80件重大破产案件通过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

二是继续强化动态管理。2020年7月,浙江高院出台《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对破产管理人动态管理的原则、主管部门、信息化平台建设、管理人依法履职应尽的义务、培训机制、评价机制、考核机制、管理人名册动态调整机制、惩戒办法等方面作了细化规定。2021年,在省、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协助配合下,浙江高院和各中级法院顺利完成首次破产管理人年度考核工作。

三是继续支持行业组织建设。支持省、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出台关于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的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指导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开展2021年度实务培训,省内各地市法官、管理人等400余人参加;支持浙江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召开首次年会,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企业破产法实施与完善等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表四:2021年全省各地区法院以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案件数量情况

四、以常态化为落脚点,构建“立审执破”一体化工作格局

2016年以来,高院在每年初下发关于部署执行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文件。2019年,浙江高院出台《关于深化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推进破产清算案件简易审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二)》,规定未就是否移送破产审查征求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意见的,不得终结本次执行。对执行移送破产审查坚持应收尽收、应移尽移。2021年4月,浙江高院印发《关于继续推进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构建“立审执破”一体化工作格局的通知》,通报上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明确各中院辖区内当年执行移送破产的指标任务,并对财产查控、移送要求等相关业务问题进行细化规定。2021年,全省法院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3818件,通过执行移送受理破产案件3063件,占破产案件受理数量的82.94%,化解执行案件27771件。从近年数据看,“执转破”不仅已成为浙江法院破产案件的主要来源,也是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实现终本案件去存量、控增量的重要抓手。

表五:2019年—2021年浙江法院“执转破”总体情况

2021年,除执行移送破产案件外,全省法院还共有立案阶段移送破产52件、审判阶段移送破产32件。“立转破”“审转破”工作进一步拓宽了破产案件来源,同时避免对已经没有清偿能力的企业重复立案、重复审理,对于尽早企业拯救、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推动诉源治理具有积极意义。

表六:2021年浙江法院立案、审判、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情况

五、以简易化为抓手,降低破产办理成本,提升破产审判效率

2020年1月,浙江高院出台《关于深化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推进破产清算案件简易审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二)》。其中针对简易审理适用范围、个人管理人、破产财产评估、审计的简化、不宜长期保存的破产和担保财产的变价处置等重点环节作了明确。强调对债权人同意依法制作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书面意思表示可视为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意见,并对债权人说明会、执破衔接机制等进行了明确。2021年,浙江法院继续深化破产案件简易审理,如温州法院全年简易审理288件破产案件,占同期审结破产清算案件的45.4%;杭州法院全年简易审理破产案件115件,占同期审结破产清算案件的26.6%,最快的32天内办结。简易审理案件一般6个月内可以结案,有效提升了审判效率。

办理破产案件的时间是评价破产回收率的重要指标之一,2017年至2020年间根据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报告,我国办理破产案件的时间平均为1.7年。2021年,全省法院破产案件平均审理天数317.67天,低于全国平均天数,为建设高质量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保障。

六、以信息化为手段,创造破产审判工作新动能

信息化是破产审判工作的一项基础工作。浙江法院积极落实浙江省委“数字化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浙江高院“全域数字法院”改革的总体规划,打造“破产智审”系统,构建“互联网+破产”新模式。2018年开始,杭州中院作为“破产智审”系统的开发单位开始试点,瑞安法院共同参与且被列入“全域数字法院”第二批试点项目。2021年底,结合前期试点工作经验,高院决定开始在全省推广使用“破产智审”系统,从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分批开始使用。“破产智审”系统开放给法官、管理人、债权人等多角色使用,并且按照“一平台通办”原则,接入浙江法院办案办公平台。通过“破产智审”系统,可以实现债权申报、表决、分配、管理人工作平台与法官工作平台的有效对接,为法官、管理人、债权人等破产事项办理的相关主体提供基础的破产信息公共服务,有效降低破产成本,提升办案质效。


进一步全面深入推进破产审判工作

还存在的主要困难

2021年浙江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要清醒看到,仍存在若干制约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全面深入开展的问题。从浙江这些年的破产审判实践来看,两个基本认识仍然成立:一是大力推进破产法的实施与修改同样重要,就是要让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二是大力推进破产法配套制度的修改与破产法修改同样重要,尤其是税收、不动产管理、信用修复等方面的破产配套法律制度。

从内部来讲,阻碍破产法实施的主要困难在于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不足。一是数量不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因我省破产案件量位居全国第一,全省法院从事破产审判员额法官73人,全国法院417人,约占六分之一,而我省破产案件约占全国五分之一。破产专业审判机构的设立与当前我省破产审判实践还不适应,与“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已成为当前制约全省法院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破产审判工作的瓶颈。二是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还有待提升。全省各地区、各法院专业化发展不均衡。特别是近年来,在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背景下,有的已设立的破产审判庭又被撤并,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破产审判的力量和专业化程度。三是体制机制还需进一步理顺。比如破产程序中刑民交叉的程序和实体问题需要加强研究,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审理与破产案件关系需要理顺,破产审判的绩效考核需要进一步明确,等等。

从外部来讲,阻碍破产法实施的主要困难在于破产配套法律制度的供给不足、机制建设不全、公共服务供给不够。一是衔接配套不够。尤其是破产财产(不动产)处置、职工安置、税收减免、企业工商登记注销等问题,相关的法律制度与破产程序的特殊性配套衔接不足。其中税务、不动产处理是审判实践中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由于缺乏针对破产企业和破产程序的专门税收规定和政策,导致破产涉税问题处理协调成本高企。比如破产企业财产处置后的开票问题,制约了财产处置的效率和成功率;又如重整程序中因债务豁免产生的所得税,严重影响了投资人的积极性,降低了重整成功率等。二是监督落实不够。有的问题已经出台了相关文件,但监督落实不力,实际执行还不到位。如有的地区中院与市税务局联合出台了文件,但在实际执行中对于豁免债务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库存账实不符等问题,法院、管理人、税务部门的认识仍然存在比较大的分歧。三是常态化运行不够。一些地区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的合作层次比较低,还停留在具体案件处理,一案一协商、一案一沟通。府院联动机制运行中,特别是面对各种历史遗留问题、涉访涉众涉稳情况,各方在法律和政策的适用上容易发生分歧,地方党政的支持与调控界限需要进一步厘清。


下一步

浙江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工作重点

2021年,浙江法院将继续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专业化、信息化、简易化”总体工作思路,坚持市场、法治理念,以专业化为主体,信息化、简易化为两翼,全面深入推进企业破产审判工作。

一是推动完善破产配套制度政策和府院联动机制建设再上新台阶。(1)要深化。针对实践中的问题,一个一个突破、一个一个解决。破产财产特别是不动产的解除查封与处置、金融机构表决权的行使、企业因破产程序产生税款的征缴、企业工商登记的注销等是实践中制约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已久的问题,高院要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对接,还要注意收集县、市一级探索创新的实践经验,将成熟的做法在省级层面进行复制推广。(2)要常态化。在省级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的框架中,实现机制、人员、监督等的常态化运行。探索省、市、县三级功能有所区分、职能更加明确的府院联动机制。(3)要加强监督考核和问责,要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出台的文件要得到切实的贯彻落实,推动省发改委等部门把相关配套制度文件的落实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的营商环境考核指标,推动文件的纸面规定落实为职能部门窗口的具体操作。各市中级法院、基层法院要积极推动将破产审判工作纳入本级府院联动机制。涉及重大或疑难复杂的破产案件的,特别是在清理破产长期未结案中,涉及财产处置、职工安置、社会稳定等问题的,要注重发挥府院联动机制的作用,主动取得同级党委、政府支持。同时,在常态化运行的基础上,不断深化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除重大案件“一案一协调”外,注重研究解决本地区制约破产审判工作的普遍性问题,鼓励探索创新。

二是推动破产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再上新台阶。(1)推动破产专业人民法庭建设。2021年10月,浙江高院召开全省人民法庭建设推进会,再次提出鼓励专业人民法庭建设。但由于机构编制原因,破产专业人民法庭尚未落地。2022年,浙江高院将继续按照浙江省委《改革和优化人民法庭布局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的实施意见》所确定的整体规划,主动争取党委支持,协调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2)完善破产案件考核标准。破产案件周期较长,承办法官、合议庭审理破产案件所付出的时间和精力相应较多,其主要是非诉程序的性质也与普通民商事案件存在区别,因此在绩效考核中应有所表现。当前,全省绝大多数中级法院已出台了针对破产案件的折算标准,折算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数量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不同。高院将继续推动优化全省法院破产案件绩效考核标准,调动现有队伍的积极性。与此同时,高院将继续深化举措,继续加强管理人动态管理,完善管理人个案评价、年度考核和管理人名册动态调整等制度,鼓励支持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

三是全面推广使用“破产智审”平台推动破产审判信息化水平再上新台阶。2022年,浙江法院“破产智审”系统将全面上线运行,未来一段时期内将以完善“破产智审”系统作为推动破产审判工作信息化的主要任务。明确“破产智审”系统的公共服务职能,有效对接提供市场化破产服务的中介机构。加强组织培训,提升使用熟练度。高院会同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分别开展针对法官和管理人的系统使用培训,完善针对债权人、债务人等使用者的操作指引。强化系统运行保障。与开发单位、技术支持单位密切配合,加强日常运维保障和信息收集,推动迭代升级。实现与最高法院全国破产重整信息平台的对接,切实有效减轻办案法官和管理人的负担,探索实现各破产审判信息化平台的有效整合。

四是实施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推动破产审判质效再上新台阶。在破产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的背景下,实行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实现繁案精审、简案快审是题中应有之义。要继续深化探索破产案件简易审理。浙江高院《关于深化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推进破产清算案件简易审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二)》规定了不适用简易审理的负面情形。要鼓励支持各地法院以执行移送破产审查为重点,强化执行和破产程序衔接,推动符合条件的“执转破”案件优先适用简易审理。鼓励各地法院在破产案件简易审理的实践中,确定各项程序的合理期限,探索通过“债权人说明会”等机制提升审判质效。鼓励各地法院探索中小微企业的重整程序,继续深化破产案件简易审理实践,为法律修订提供实践素材。

《企业破产法》修改已经列入全国人大立法工作计划,浙江法院将继续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多措并举将企业破产审判工作推向新高度,为《企业破产法》修改贡献更多“浙江智慧”“浙江方案”,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更强有力更高水平的司法保障。


2021年浙江法院

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8家子公司联动重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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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上市公司重整;府院常态化联动;预重整与重整联动;省内法院与省外法院联动

【受理法院】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龚英明、黄玉强、高丽霞;永康市人民法院:朱蕾蕾、胡琦明、田晓

【管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980,以下简称众泰汽车)是浙江省唯一一家A股上市的车企,拥有燃油车和新能源乘用车资质,是国内最早布局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车企,在国内自主汽车品牌中位列第五。众泰汽车以汽车整车研发、制造及销售为核心业务,累计生产销售各类型号汽车120余万辆,其与控股股东铁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牛集团)自2006年以来连续13年位居永康市纳税榜首,2017年度纳税12.2亿元,达到发展顶峰。自2018年11月开始,众泰汽车及其母公司铁牛集团出现债务危机、流动性危机。2019年初,因汽车市场整体深度调整,企业作出错误的战略性决策,铁牛集团和众泰汽车流动性风险彻底爆发,生产制造端停工停产,导致2000余家供应商、800余家经销商、近万名员工债务问题。2020年6月,因审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报告,众泰汽车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而更名为“*ST众泰”,股票价格一度跌至1.14元,随时有跌破面值退市的风险。在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最高法院、浙江省高院精心指导下,在湖南省高院、长沙中院的大力配合下,金华、永康两级法院先后克服重整受理报批难、年报审计任务重、投资人引进波折多、江南制造管辖权争议、企业员工流失严重、天价业绩补偿悬空等难题,与长沙中院协调审理,顺利完成众泰汽车及其下属子公司“1+8”联动重整。

【审理情况】

2020年9月18日,永康法院受理众泰汽车预重整,并指定管理人。众泰汽车下属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制造)等8家合并报表的子公司陆续进入破产程序。

2020年10月10日,金华中院对众泰汽车重整进行立案登记审查,正式启动重整报批工作。经多方努力,众泰汽车重整预案、业绩补偿和大股东违规占款等问题解决方案得到证监会认可。在先后获得证监会、最高法院复函同意后,金华中院于2021年6月9日正式裁定受理众泰汽车重整。2021年9月30日,经过依法公开遴选确定江苏深商控股集团(以下简称江苏深商)为重整投资人,2021年10月25日20亿元重整资金全部到位。2021年10月28日,最高法院协调确定长沙中院管辖江南制造重整案,两地三家法院应承接之前工作成果、协同推进众泰汽车及其下属8家子公司整体联动重整。2021年11月9日,众泰汽车及下属8家子公司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重整计划草案分别提交各公司债权人会议表决并获高票通过。金华中院、永康法院、长沙中院先后裁定批准众泰汽车及8家子公司的重整计划。2021年12月8日,众泰汽车资本公积转增及转增后股价不实施除权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并发布公告。2021年12月14日,众泰汽车转增股票在中证登完成转增登记至管理人账户。2021年12月27日至12月31日,金华中院、永康法院、长沙中院先后裁定所辖案件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本案综合运用现金清偿和股票清偿等方式,使各类债权获得高比例清偿,妥善处理了众泰汽车及其下属子公司约140亿元负债,平稳化解了3000余家债权人以及近万名职工的债务问题。通过上市公司与其下属子公司联动重整,从根本上改善上市公司的财务结构,消除退市风险,实现复工复产,较好地保障了6万多中小股民的利益,众泰汽车重整案达到了高质量重整的目标,有力保障了债权人、股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政府与法院、省内法院与省外法院、母公司与子公司、预重整与重整“四个联动”协调审理模式,最终实现上市公司风险化解,联动重整成功,“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典型案例,对上市公司跨区域风险化解具有较高借鉴价值。(1)府院常态化联动,风险化解有成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浙江省三级政府和法院建立了常态化协调机制,联动推进众泰汽车重整。政府和法院分别同步向证监会、最高法院报请批准众泰汽车重整,并根据反馈意见及时会商修改。府院共同研判,快速解决拟列入特别公示名单、江南制造被责令整改等重大事项,合力争取发改委和证监会的支持,有效保留众泰汽车的核心资产价值。府院高频深度沟通,为重整工作的推进创造良好基础和外部环境。(2)跨省联动协同重整,凝心聚力整体推进。最高法院根据众泰汽车的实际情况,确定了“两地协同、联动重整”的务实方案。浙江省高院、金华中院与湖南省高院、长沙中院密切对接,最终促使两地法院形成共识,将核心子公司江南制造成功保留在众泰汽车体系内。(3)母公司与子公司联动,“一盘棋”化解风险。众泰汽车与其下属子公司同步协同重整,整车制造的研发、设计、产、供、销体系全部保留在上市公司体系内,众泰汽车的整体价值得以保持。众泰汽车向8家子公司提供部分转增股票和现金用于清偿债务,提高了债权人的整体清偿率,实现企业财产价值最大化和债权人的公平受偿。(4)预重整与重整有效衔接,破产程序快速推进。预重整阶段开展债权申报、资产清理、问题梳理等工作,迅速摸清企业基本情况,确定整体处置思路,及时完成上市公司受理报批。提前启动投资人公开招募工作,高效锁定三家潜在重整投资人,无缝对接司法重整,为化解危机争取了时间。


案例2:杭州东方文化园系七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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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预重整;权利人推荐管理人;拆分重整

【受理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金德土、张可乐、张杰

【管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东方文化园系七公司以杭州东方文化园旅业集团有限公司为中心主体,主营景观游览及导游服务,其投资经营的东方文化园系杭州市重点旅游项目,占地1200亩,曾被评为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因受担保链牵连、民间借贷负债过高等因素影响,东方文化园系公司资金断裂,出现债务危机,于2020年4月17日向萧山法院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萧山法院第一时间启动府院联动机制,萧山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建工作专班。通过前期预重整工作,于2020年7月由债务人向萧山法院提出预重整转破产重整的申请。后东方文化园系其他公司根据管辖规定陆续向杭州中院、桐庐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经杭州中院报省高院同意,东方文化园系公司破产重整案指定萧山法院审理。

【审理情况】

萧山法院充分发挥破产预重整优势,快速衔接“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助力危困企业再生发展,优化地区营商环境,具体措施有:(1)意思自治,完善管理人市场化选任机制。依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规程》相关规定,由主要债权人、债务人等协商推荐并参与评审,择优选定预重整阶段管理人,有效提高债务人重整积极性及管理人工作效率。(2)府院联动,破产不停产。萧山法院提前介入预重整阶段的法律指导与监督工作,就债权审核、战略投资人引进方式等重大事项监督指导,以“破产不停产”的思路缓解停业带来的资产贬值问题,维护债务人的各项生产要素及重整价值。通过府院联动,在重要节点上提请召开沟通协调会10余次,稳定职工情绪、落实安全经营等。(3)合理分拆,盘活重整资产。东方文化园系七公司涉及服装、酒店及房地产等多项经营内容,第一次重整招募失败后,结合实际分拆重整标的,激活意向重整投资人的投资意愿。最终经公开遴选,确定杭州权福艺实业有限公司为东方文化园系七公司之一杨岐投资公司重整投资人,重整金额10.8亿元;金帝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三江国际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公司联合体为其余六公司重整投资人,重整金额20.5亿元。(4)科技赋能,线上高效召开债权人会议。考虑到疫情防控等需要,通过线上债权人会议平台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600余人参与表决,最终重整计划草案高票表决通过。2021年6月15日,萧山法院裁定批准东方文化园系七公司之一杨岐投资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7月14日,裁定批准其他六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7月底,杨岐投资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其余六公司的重整资金已经到位,管理人陆续实施分配。历时一年,东方文化园系企业全部重整成功。

【典型意义】

本案是萧山法院先行先试探索权利人推荐管理人机制,推进管理人选任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预重整制度价值,有效提高重整效率和成功率的典型案例。该案主要债权人、债务人协商推荐并参与选任预重整阶段管理人,加强各利益相关方对管理人的履职监督,提升相关方重整积极性,实现了司法介入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融合与互补。该案在预重整阶段实现重整价值识别、重整方案市场化协商,有效缩短司法处置周期。进入重整程序后,顺利实现预重整转重整的“无缝”对接。由此,东方文化园品牌价值得以保留,共计化解不良债务近70亿余元,盘活不良账面资产27.3亿元,500多名职工队伍得以稳定,多方权益得到最大保障,也为优化杭州市法治营商环境提供了优质样本。杭州法院在省高院指导下,率先探索权利人推荐管理人机制和预重整机制,并将其作为营商环境改革创新试点事项上报。2021年10月,该事项被列入国家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清单。


案例3:宁波北欧工业园区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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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府院联动;阳光司法;精准施策

【受理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刘丽、戴盈盈、赵淼

【管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宁波北欧工业园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欧公司)于2002年设立,注册资本3738万美元。北欧公司管理经营北欧工业园区,园区土地面积约为440亩,厂房面积约为17.5万平方米,共有注册企业70余家,80%为北欧企业。受企业互保影响,2016年北欧公司经营困难,不断涉诉涉执,资产陆续被5家法院查封。2019年6月25日,镇海法院裁定受理北欧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依法指定管理人。

【审理情况】

北欧工业园作为我国首个主要引进北欧企业的工业园区,在推动宁波与北欧国家的经贸合作中发挥了积极的纽带作用,因此,北欧公司重整价值显著。基于此,在受理北欧公司破产案件后,镇海法院即注重维系企业的运营价值。2019年12月4日,债务人北欧公司以存在重整意向为由申请进行重整,2019年12月6日,镇海法院裁定对北欧公司进行重整。

一是通过府院联动市场化引进重整投资人。因北欧公司进入重整时并无潜在投资人,该院通过与当地政府联动,市场化引进投资人,通过线上线下双渠道,公开、公正、公平面向市场招募,进行了40余场谈判,从债权清偿率、投资者与北欧公司主营业务适配性、投资方案可行性等方面市场化选定投资人。最终成功引进宁波恒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提供8.3亿元重整资金,切实化解北欧公司债务危机可能引发的不稳定风险。

二是阳光司法确保公开透明。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及时向各方主体披露、通报破产流程、管理人工作节点信息,保证各项环节依法公开透明。对破产程序中北欧公司营业事务的管理、重整投资人的招募及评选、债权清偿规则等,由债权人全程参与、监督。因过程公开、权利公平、程序公正,有效提升了债权人对破产工作信任度,重整计划草案得以高票表决通过,其中普通债权人组达到同意人数占比95.83%、债权金额占比90.09%。

2021年5月20日北欧公司重整成功。根据重整计划,重整方提供8.3亿元重整资金,用于清偿优先债权的款项为7.14亿元,用于清偿普通债权的款项为1.16亿元,其中6万元以下小额债权100%清偿,6万元以上普通债权首次清偿率达到41.77%,远远超出清算状态下18.94%清偿率。现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府院联动,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和法治手段化解企业债务危机,成功重整涉外破产企业,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1)实行破产不停产,维护整体营运价值。审理期间,北欧公司实现营收6000万元,成功做到破产期间生产不停、管理不乱、员工不散,极大提振了各相关方的重整信心。(2)程序公开透明,保障债权人等相关主体的知情权、监督权。破产程序推进中及时向各方主体披露、通报破产流程、管理人工作节点信息等,也获得了债权人的认可,重整计划高票通过,很好体现了破产程序公开、透明的属性。(3)多措并举提高债权清偿率。协助解决房地分离现状和土地权属瑕疵等问题,提升北欧公司资产价值。妥善处理关联企业以物抵债等相关事宜,维护公司股权价值,提高了重整对价。

案例4:瑞安市天庆交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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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清算转重整;盘活资产;瑕疵财产处置新模式

【受理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陈万敏、蔡木义、涂波

【管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瑞安市天庆交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庆公司)成立于1990年8月10日,公司注册资金114万元,主要从事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船配件、小五金制造、加工、销售。天庆公司地址坐落于瑞安市桐浦镇桐溪村,属于老一批乡镇企业,因企业资金链断裂、主营产品被外资企业抢注专利等因素,导致大量产品积压并出现债务危机。因资不抵债,债权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申请天庆公司破产清算。2017年9月25日,瑞安法院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

【审理情况】

经调查,天庆公司破产财产已资不抵债,公司仅有资产为坐落于瑞安市桐浦镇桐溪村的不动产,该不动产的土地使用权权利类型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为批准拨用(拨用宅基地)。瑞安法院就土地出让条件函询当地主管部门,复函称:基于本案案情,需征得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后,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的不动产转让登记。但本案中,天庆公司的不动产系处相邻三个村交界,涉及三个村集体。同时,天庆公司存在法定代表人向十余位村民借款未清偿的情况,故成功征得三个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若对天庆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其主要资产无法挂拍处置,甚至会出现处置成本高于处置价值的情形,将严重减损广大债权人利益。

基于此,瑞安法院就天庆公司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挽救可能进行进一步审查,结果显示进行破产重整符合社会各方意愿,有利于实现各方利益共赢。首先,天庆公司成立时间较长,保留着乡镇企业特色,继续存续经营可以拯救企业;其次,天庆公司的职工大多是当地村民,存续经营可保障当地村民就业;最后,通过重整可大大提高全体债权人清偿率。其后,在天庆公司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征询参会债权人将破产清算转重整的意见,得到100%的同意。

在天庆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前,管理人事先公开招募意向投资人,签订重整意向文件,收取意向保证金,并约定重整意向延续至投资人缴纳保证金后的1年半内,如果超期未进入重整程序则无息退还保证金。此举也大大提高了本案的重整成功率、加速了重整进程。随后,管理人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淘宝网阿里拍卖破产强清平台多次进行公开招募,最终招募到愿意参照天庆公司不动产的对价取得天庆公司100%股权的重整意向投资人。

2021年9月6日,瑞安法院裁定对天庆公司进行重整。考虑疫情原因,《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建立债权人微信群、快递邮寄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并顺利通过。2021年12月7日,瑞安法院裁定批准天庆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重整程序盘活资产,创新瑕疵财产处置模式的典型案例。(1)有效处置瑕疵资产,提高债权清偿率。鉴于本案不动产的特殊性,如果通过清算程序以现有财产清偿现有债务,在清偿破产费用后,普通债权的清偿率几乎为零。管理人无法处置不动产,破产清算陷于困境。通过重整程序,将普通债权的清偿率提高至9.4%。(2)挽救乡镇企业,带动乡村经济发展。天庆公司住所地位于三个村交界,属于老一批乡镇企业,进行破产清算将导致职工失业,企业被注销退出市场。重整可以实现债权人、债务人的共赢。(3)纾难解困,为清算困局提供新思路。当破产财产涉及难以流通或者流通成本过高的资产时,可以通过招募投资人的方式,引导转入重整程序,通过企业的存续经营,盘活企业资产。


案例5: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等三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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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合并破产、线上审理、府院联动、“六稳”“六保”

【受理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刘勇、杨闽军、杜宇、闵芳呈、单秀丽

【管理人】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诸暨天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7日,注册资本5.5亿美元,股东瑞能新加坡有限公司100%持股,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单晶硅棒、单晶硅片、多晶硅锭等。该公司在国内拥有16余家子公司,是全球光伏产业中少数具备从多晶硅到光伏发电系统的垂直一体化运作大型太阳能企业集团之一。2017年以来,因经营不善,持续亏损严重,银行贷款到期不能清偿,相关纠纷不断进入诉讼,公司银行账户等资产被查封,公司陷入停业状态。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嘉善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019年12月18日,嘉善法院裁定受理并通过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2020年5月6日,嘉善法院根据浙江昱辉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浙江昱辉照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二家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审理情况】

2020年7月10日,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浙江昱辉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浙江昱辉照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辉三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合并召开。

经调查,昱辉三公司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土地及厂房、机械设备、原材料、知识产权等,价值约7.9亿元,另有应收债权等。经裁定确认债权451笔,确认金额46.55亿。2020年9月5日,嘉善法院依法裁定宣告昱辉三公司破产。

2020年10月20日,嘉善法院根据管理人提交的昱辉三公司合并破产清算申请报告举行了听证会。为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嘉善法院于2021年2月9日裁定昱辉三公司合并破产清算。

审理过程中,嘉善法院积极推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支持、部门协作、审执联动”破产审判新格局。一是基于疫情防控与推进破产审判当事人“一件事”改革要求,积极运用线上方式推进破产审判各项工作,964位债权人通过线上申报债权。436名债权人通过线上方式参加债权人会议,开通线上咨询渠道,及时为债权人答疑解惑。二是践行善意执行理念,根据昱辉三公司厂区租赁企业复工复产需求,跟踪调查,主动服务,助力9家租赁企业复工复产,护航“六稳”“六保”。三是府院联动,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妥善安置500余名员工问题,涉及金额2700万元。在1个月内与厂区内16户租赁企业达成腾退协议,妥善解决债权人与破产企业租赁主体的矛盾,极大提高破产财产的处置效率和价值,破产主体资产经公开竞价成交额达7.8亿元,创嘉兴地区破产财产拍卖最高成交价格纪录。四是高效出清僵尸企业,助推政府重大高端智造项目顺利落地投产。全球精密制造龙头立讯智造欲在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嘉善)片区追加投资二期项目,投资额达30亿元。在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基础上,创新制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从一债会到破产主体财产成功处置,用时仅4个月,高效出清低效产能,释放优质土地资源450亩、厂房20万平方米,助推智造二期项目顺利入驻投产,实现产值160亿元。

2021年12月22日,昱辉三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嘉善法院予以裁定认可。

 【典型意义】

本案是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清理大型民营“僵尸企业”的典型案例。昱辉三公司地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嘉善)片区,公司陷入债务危机并停产,其名下有大量土地及厂房等优质要素资源,嘉善法院以切实发挥破产审判在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工作出发点,通过能动司法、府院联动,密切与相关部门协作,克服疫情不利影响,积极运用现代化信息手段推进破产审判,护航“六稳”“六保”,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安置因公司破产产生的职工问题,高效出清低效产能,盘活土地等市场优质要素资源,实现“腾笼换鸟”。通过破产审判助推重大高端智造产业项目顺利落地投产,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例6:浙江新天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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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清算转重整;绿色低碳转型;产业优化升级

【受理法院】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蒋敏、王一辉、郑扬

【管理人】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浙江新天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龙公司)是湖州市长兴县一家高能耗、高排放的印染企业,主要从事棉、化纤印染精加工业务。近年来因生产技术落后、主营业务受挫,企业资金链断裂,严重资不抵债。经债权人申请,湖州中院于2020年7月8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并在清算程序中提前招募意向投资人;后于2021年5月7日裁定该公司转入重整程序。

【审理情况】

新天龙公司从事印染行业逾20年,是长兴县虹星桥镇唯一印染企业,旗下全资子公司是当地重要的污水处理企业,整体具备较为完整的生产要素,并持有一定体量的排污权。长期以来为当地众多纺织企业提供“印染+污水处理”的产业配套,同时承担当地生活污水的处理和再生利用任务,是当地行业龙头企业,曾于2017年成功上市新三板。新天龙公司若清算退出市场,将对当地纺织产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处理不慎更将影响居民日常生活和当地环境安全。同时,清算状态下,企业长期积累的各类生产要素和资源不能得到有效利用,排污权无法快速重新配置并实现价值,普通债权清偿率也仅为7%左右。

根据调查分析情况,湖州中院在清算阶段提前启动意向投资人招募,进行重整可行性研判,并适时转入重整程序,围绕推动企业绿色转型,从四个方面推进破产重整:一是借助府院联动机制,协调当地政府聘请专业运维单位负责污水处理业务继续运营,并由环保部门对企业环保工作进行重点监管,保障当地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处理需要,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确保环境安全。二是设置“环保承诺”作为投资人参选前提条件,要求投资人签署《环境保护承诺书》并围绕绿色经营理念制作重整投资方案,将绿色低碳经营相关要求作为意向投资人资格审查的重要内容,努力招募有能力确保企业绿色转型的合格投资者。三是采用“报价承诺+网络竞价”模式确定意向投资人,要求投资人锁定重整投资最低报价并作出竞价承诺,取得竞价资格后方可参与网络竞价,最大化实现排污权等各项生产要素的市场价值,使得普通债权清偿率从7%提高至30%以上,获得债权人会议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全票通过、普通债权组人数97.06%高票通过。四是在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协调解决原出资人股权质押、查封等各类障碍,确保重整计划在三个月内提前执行完毕,重整后企业继续追加投资,在工艺装备、污染治理、安全生产等方面整治提升,协调处理企业信用修复,进一步推动破产企业重获新生,走上绿色低碳转型的全新发展道路。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破产重整制度促进高能耗、高排放困境企业绿色低碳转型,服务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典型案例。案件审理中,湖州中院协同管理人在破产程序选择、企业经营维护、重整投资人招募、重整计划制定和执行等各个环节深入贯彻落实绿色发展观,围绕服务产业结构绿色优化升级,在破产程序中力保环境安全,以促进企业绿色转型为导向招募重整投资人,优化规则设计提高企业重整价值,并在重整后持续推动企业整治提升,取得了良好效果。最终重整计划得以顺利执行,各项生产要素的利用效率通过重整得到显著提高,破产企业逐步走上绿色低碳转型的发展道路,体现了破产审判运用重整法律手段帮助企业提质增效、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职能作用。


案例7:浙江越美国际轻纺商贸城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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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时代“枫桥经验”;府院联动;特殊“共益债”模式

【受理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斯丽英、荣文华、周超

【管理人】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浙江越美国际轻纺商贸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美公司)系诸暨市知名企业,经营范围为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等,其投资开发的诸暨商贸城物流轻纺城项目规划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总投资逾20亿元,系“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浙江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近年来,越美公司因对外担保涉诉,大量资产被查封、冻结,企业资金链断裂,2015年7月项目停工。2020年12月17日,诸暨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越美公司提出的预重整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

【审理情况】

越美公司在陷入困境后多次自救无果,通过属地政府部门诸暨市商贸城建管委向诸暨法院提出了纾困解困诉求,诸暨法院与市风险办、商贸城建管委多方联动,综合考量,提出以预重整模式为企业纾困,化解债务危机。随后诸暨法院通过听证程序征询了越美公司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于2020年12月17日受理了越美公司的预重整申请。预重整期间,管理人共收到申报债权411家,其中购房户83家,申报债权总额高达14.36亿元,管理人核定债权总额为12.44亿元。面对购房户、承租人、实际施工人、建筑工人、材料商、民间借贷债权人等多元利益纷争,诸暨法院出台《关于审理预重整案件的操作指引(试行)》,确保预重整有序推进、有章可循,为企业自主协商和谈判提供公信平台;商贸城建管委专门成立工作专班协同推动各项工作开展,在规费减免、税收优惠、预售恢复、协调按揭贷款等方面发挥了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作用。诸暨法院还指导管理人充分尊重债务人的主导地位,辅助债务人与债权人、投资人等进行商业谈判,最终,在综合考虑企业的资产负债、经营能力、发展前景、偿债能力等多项因素的前提下,各方达成了一揽子化解企业债务危机、盘活资产实现重新销售的预重整方案。方案明确债权人自愿减免债权3.32亿元,另有5家关联债权人(债权金额2.59亿元)自愿将清偿顺位劣后,并同意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作受偿,越美公司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实际需要清偿的债权金额缩减至6.53亿元;为进一步缓解流动资金压力,除现金清偿外,允许债权人自行选择房屋抵偿的清偿方式且在招募续建施工单位时设置以房屋抵偿工程款的条件。同时,诸暨法院在本案中积极探索特殊的共益债务模式,在成功招募投资人同时,引导投资人受让债权以解决在建工程抵押等问题,防止企业再次陷入僵局,推动了商业谈判与庭外和解无缝衔接,关联问题一揽子解决。2021年7月7日,诸暨法院裁定越美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同年8月13日,越美公司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因部分债权人同意减轻越美公司担保责任,为保障担保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时,对普通债权组再行细分,分为对外担保债权、自愿留后债权、其他普通债权三组表决。最终,《重整计划草案》经各债权组表决高票通过,根据《重整计划草案》确定的清偿方案,确认无争议的9.12亿元债权将100%受偿;8月31日,诸暨法院裁定批准越美公司的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预重整程序化解企业债务危机、引领企业走出困境的典型案例。诸暨法院在程序推进过程中遵照意思自治原则,以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预重整程序启动及“退出”机制的设置上,充分尊重债务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意愿,并为债务人与债权人、投资人等多方商业谈判创造良好环境、搭建公信平台。同时,根据不同债权人的权利需求,创新分组表决方式,缓解了越美公司的偿债压力,提高了越美公司对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也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充分保障了担保债权人的合法权利。诸暨法院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以法律为基础规范,考虑商业习惯等因素,推动形成企业主导、多方参与的企业救助制度,探索建立“政府支持、法院指导、企业自主、管理参与”的新型预重整模式,既实现了司法程序的价值,又体现了综合治理的优势,走出一条企业纾困解困的特色道路,使陷入重重债务的企业涅槃重生,是优化诸暨市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


案例8:常山县大胡山果蔬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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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共同富裕;促进就业

【受理法院】常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李强、张造忠、饶爱民

【管理人】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常山县大胡山果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胡山果蔬”)位于浙江省常山县城郊,主营业务有瓜果蔬菜等农产品的种植、销售和配送服务,先后被评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市级扶贫龙头企业”“省级扶贫龙头企业”,并且持有浙江省著名商标“大胡山”一枚。大胡山果蔬与县内21家企业、学校及政府部门签订果蔬配送协议,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大胡山果蔬贷款新建办公楼、农产品交易中心,截至案发时的固定资产有土地3300平米、厂房7060平米,且均已设置抵押担保。自2017年起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诉。上述财产评估价2364.2821万元,执行期间三次流拍(保留价1306.8万元),债权人于2021年1月向常山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经调查,债权总额为2362.29355万元,其中担保债权1745.61万元,另涉及29名的职工工资26.03万元、社会保险费13.25万元和劳务报酬114.3万元。

【审理情况】

面对执行程序中的数次流拍,如果继续进行破产清算程序,其结果只会陷入破产程序中重资产处置难的僵局。常山法院在破产审查过程中,发现债务人陷入财务危机的真正原因是现金流受限,如果能够注入资金,存在复苏的可能。同时鉴于该企业系省级扶贫农业龙头企业,拥有省级著名商标,且主营事业和营销网络有市场前景,完全具备重整价值和拯救可能。为此,常山法院主动释法明理,引导债务人申请重整。2021年4月2日,根据大胡山果蔬的申请,裁定该案由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2021年4月14日,管理人对外公开发布招募公告,浙江某贸易公司于同年5月12日提交了《重整投资意向书》并缴纳保证金。

因涉案财产全部抵押,担保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29名农民工的权益可能面临无法清偿的不利后果。为此,常山县法院指导管理人及时编制了《常山县大胡山果蔬有限公司重整方案(草案)》,主要内容:一是投资人向大胡山果蔬注资1310万元,并获得目标公司100%的股权;二是从重整对价中提取153万余元用于支付29名职工的劳动债权和劳务报酬,未受完全清偿的抵押债权列入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三是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6.66%。

经表决,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上述重整方案。常山法院根据管理人申请,于2021年9月14日裁定批准上述重整计划,现已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常山,地处浙西边陲,是全省26个欠发达县之一,大胡山果蔬作为常山的省级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在破产重整程序得以重生,对于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具有现实意义。(1)农企复苏有助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通过利益衡量,从1310万元的重整对价中提取150余万元用于填补29名职工在欠薪和社保方面的资金缺口,有效防止因“破”致贫和因“破”返贫,助力“真脱贫、脱真贫”。将劳务报酬与劳动债权的同等对待,解决农民工的燃眉之急和后顾之忧,满足人民群众对“劳有所得”和“老有所养”这种美好生活的向往。(2)农企复苏有助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乡村振兴的关键是产业振兴。具体到大胡山果蔬这个致力于扶贫事业的涉农企业,通过重整程序把更多的工商资本、企业家等优质要素和稀缺资源引向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广大农村,聚集“三农”事业,为农业产业注入新的血液并不断强化造血功能,通过产业振兴进而促进乡村振兴。另外,大胡山果蔬是集农作物的种植、销售、配送于一体的服务类企业,能够有效融合第一、三产业,企业复苏能够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吸纳当地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就业。


案例9:浙江瑞宏塑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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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立审执破衔接机制;简易审理;营商环境;诉源治理;解决执行难

【受理法院】天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陈中云、忻鹏宇、王其委

【管理人】天台天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浙江瑞宏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宏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8日,企业主要经营范围为塑料制品、橡胶制品、PVB胶片制造、橡胶原材料批发、技术进出口等。瑞宏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职工工资及清偿债务,2021年诉讼案件明显增多,其中天台县珍妮装饰材料经营部因瑞宏公司拖欠债务无法清偿,向天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审查发现,瑞宏公司执行案件众多,且房产已经拍卖处理,为了保障各债权人的利益,法院引导天台县珍妮装饰材料经营部申请瑞宏公司破产清算,并于2021年6月9日裁定受理。

【审理情况】

本案系“立转破”案件,债务人企业有大量诉讼及执行案件,且核心资产在执行程序已被司法处置。在此情况下,天台法院抓住工作重点,通过深化“立审执破衔接机制”,推进破产审判便利化,具体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前移审查端口。天台县珍妮装饰材料经营部于2021年5月8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瑞宏公司支付拖欠款项。立案庭收到案件后,通过系统发现瑞宏公司有大量被起诉及被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及时通知破产合议庭。破产合议庭经调查了解情况,判断债务人企业已符合破产的基本条件,故引导天台县珍妮装饰材料经营部申请瑞宏公司破产清算,法院依法予以受理,有效化解潜在诉讼案件20余件。

二是强化执破衔接。通过已建立的“立审执破衔接机制”,在移送破产前,执行程序已基本理清瑞宏公司的债权结构、规模、主要资产情况,瑞宏公司的核心资产厂房已经法院执行司法拍卖,成交价为3255.5万元。为维护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利益并有效降低司法成本,破产庭及时通知执行部门停止执行分配,通过破产程序统一财产公平分配,有效化解执行及在潜在执行案件110余件。

三是加快破产清算。案件审理过程中,承继执行程序中对核心资产已处置的工作成果,通过简易审理,提高破产程序效率。在债权人共130余人、债务规模5400余万元且所涉债权种类较多的情况下,从破产案件受理之日至完成第一次财产分配仅用时10天,有效提升破产审判效率。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构建“立审执破”工作格局,推进诉源治理,切实解决执行难,实现破产办理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1)形成“立审执破”合力,有效推进诉源治理。通过讲破产审查端口前移的方式,在诉讼过程中引导原告申请企业破产,阻断后续多起诉讼案件。通过畅通立案和破产受理的衔接程序,实现了“立转破”案件办理的规范化、一体化,一方面为当事人减少了诉讼成本,另一方面又节约了司法资源。(2)打通执行“最后一公里”,切实解决执行难。通过破产程序,清理了大量执行积案并有效化解了潜在的执行案件,实质性提高执行案件的办结力度,助力提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3)深化执破衔接,实现破产办理便利化。本案在移送破产审查前,执行程序已基本厘清债权结构、规模、资产情况等,核心资产在破产受理前即已通过司法拍卖处置完毕,有效缩短了司法处置周期。自进入破产程序到第一次财产分配仅用10天时间,加速清理“僵尸企业”,为建立健全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


案例10:浙江欧华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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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整体处置核心资产;外包工利益保护

【受理法院】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杨海涛、罗邦良、熊俊杰

【管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基本案情】

浙江欧华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华造船公司)是浙江省造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曾被认定为中国船舶行业一级I类生产企业。然而,随着近年来全球造船行业整体不景气趋势,欧华造船公司主营业务受到严重冲击。加之船舶修造属于资金密集型产业,对修造方的垫资能力具有极高要求,欧华造船公司债务包袱高达百亿规模,最终导致资金链发生断裂,陷入债务危机。2018年5月7日,舟山中院裁定欧华造船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并指定管理人。

【审理情况】

(1)合并破产,兼顾效率公平。管理人经总体分析与梳理,认为欧华造船公司与关联公司符合合并破产条件,遂提出合并破产申请。舟山中院召开听证会,全面征询拟合并企业与相关债权人的意见。综合各方均认同合并的意见,依法裁定合并破产,有效提升破产审判效率,兼顾全体债权人的公平。

(2)探索重整,及时推进程序。经充分调研,管理人与主要债权人均认为欧华造船公司多年积累的企业底蕴及品牌优势,具有重整价值。舟山中院尊重各方意见,积极支持引导。然而,6个月引进投资者期间届满后,重组未获理想效果。为避免资产贬值,舟山中院及时宣告欧华造船公司整体破产,管理人随之启动财产变价工作。

(3)整体处置,维护核心价值。欧华造船公司历经多年发展积累,资产基础雄厚,包括土地、厂房、海域、船坞、在建船舶、重型机械设备、船舶配件存货等。这些资产不仅保存完整,一直处于持续良好的维护状态,还蕴含长久积淀的经验、技术、商誉等无形价值。如果简单拆零处置,尽管部分资产可能会快速折现,但将导致其他资产被分离后处置困难。更关键的是,欧华造船公司的无形价值将消散。鉴于此,经多次研判分析,最终确定了“剥离与主营造船业务无关资产,整体拍卖与主营造船业务相关资产”的基本思路。舟山中院指导管理人积极与意向投资方开展沟通,化解有关障碍与矛盾,最终促成整体资产通过淘宝司法拍卖以9.58亿元顺利成交。

(4)依法妥善维护外包工合法权益。船舶修造企业不仅是资金密集型行业,也是劳动密集型行业,涉及特有的外包工群体。欧华造船公司进入破产后,面临近2000名外包工高达1.8亿元欠薪需要消化的问题。对此,一方面强化法律分析论证,精准界定外包工债权性质可参照建设工程价款认定,以在建船舶变价款作为优先受偿的资金来源,为解决外包工欠薪问题指明法律适用出口;另一方面有效依靠府院联动机制,多方合力,通过提升财产价值、税收政策支持等措施,弥补资金缺口,逐步化解外包工群体利益保护的难题。最终妥善解决外包工欠薪问题,维护了外包工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通过破产清算程序,维持和实现企业核心运营价值的典型案例,一定意义上颠覆了固有的“清算=倒闭”旧式思维,从另一个角度诠释了困境企业“向死而生”的拯救可能。通过整体处置核心资产,维持了欧华造船公司的核心生产力,达到了实质性的重整效果。通过考察引进合格投资方,延续区域支柱产业的运营价值。欧华造船公司所在的小干岛厂区,是省政府重点规划的以船舶修造为主导产业的工业海岛。为延续船舶修造支柱产业的生命力,避免资产闲置与资源浪费,在引进投资方时,特别重视和强调投资方对小干岛造船资产的持续开发和利用,在主体资格、注册资本、运营资质等方面均提出了适格要求。还特别引导和建议意向投资方今后优先保留聘用欧华造船公司原有核心经营团队及一线职工。留住团队的同时,也留住了欧华造船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与运营价值。目前,原欧华造船公司破产后遗留的4艘在建船舶已顺利完成续建并交付船东,原核心经营团队与专业技术队伍250余人均得以留用,投资方积极推进企业转型升级,欧华品牌的运营价值得以延续和发展。


我国从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到2007年施行新的《企业破产法》后,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已经逐步构建,在推动市场出清、优化资源配置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目前,自然人还不具有破产资格,个人破产法尚付阙如。现实中,一部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陷入困境,丧失再融资、再创业能力,这一定程度遏制了社会投资活力,制约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迈上新水平,阻碍了社会经济发展。在此背景下,2019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先后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等,要求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实现市场主体有序退出。2021年3月,周强院长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专门提到浙江探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对浙江法院为诚信的创业失利者提供重生机会的做法表示肯定。

2018年起,浙江在温州、台州、丽水遂昌等地进行试点,探索具备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为陷入严重财务困境但诚实守信的自然人提供债务重组的机会,同时加强对债权人的教育和风险警示,加强防范惩戒债务人逃废债务,促进债权人公平受偿。2020年12月,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浙江高院出台《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当前,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已由点到面,积极稳妥有序全面开展,成效良好,不仅为个人破产制度立法提供实践素材和浙江样本,也为浙江建设“重要窗口”贡献司法力量,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省委、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肯定。


全省法院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基本情况


一、受理、审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数量及债务清偿等情况分析

表一:全省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表

2021年全年,全省共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610件,共审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439件。在所有受理与办结的案件中,全省与企业破产案件一并受理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共受理19件,办结11件。

在439件已审结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中,共成功清理141件,成功清理率约三分之一。这些成功审结的个债清理案件类型主要为诚信债务人并免除剩余债务、终结执行程序的,或是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整、和解计划。未能完全清理的个债案件类型更加多样,有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分配,以裁定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方式结案;也有债务人在个债清理过程中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移交财产或文书资料、未向管理人如实全面申报财产及债权债务等不诚信行为而终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方式结案等。

债务清偿情况,2021年全年全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涉案债务总额共计18.51亿元,其中担保债务额3.34亿元,普通债务额15.17亿元。其中,温州、嘉兴、绍兴、台州四地涉案金额较大,债务总额均过亿,四地债务总额约占全省涉案债务总额的85%。共清偿9608.33万元,平均清偿率为5.19%。其中担保债务共清偿1063.25万元,清偿率为3.19%;普通债务共清偿8545.08万元,清偿率为5.63%。丽水、杭州、金华的清偿率较高,均超过30%。

在债权人数层面,全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涉案债权人共计3254人,其中涉及金融债权人共678人。在涉及执行案件层面,全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共涉及执行案件数2728件,涉及执行标的金额16.59亿元。

二、受理、审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的区域分布情况分析

表二:2021年全省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受理、审结、成功清理数量


图一:2021年全省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受理情况分布图

图二:2021年全省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审结情况分布图

2021年全省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受理量前三位为台州、温州、衢州,其中台州、温州两地占全省总受理量过半,宁波、绍兴、湖州均为35件,其余地区案件受理量相对较少。审结量前三位为台州、温州、衢州,三地继续领跑全省,占全省总审结量近70%。

全省成功清理案件量前五位为台州、丽水、杭州、温州、衢州。其中杭州的成功清理率为100%,审结的20件案件均成功清理,反映出杭州法院对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在入口上把握更加严格。丽水虽然受理审结的量不大,但28件审结案件中共成功清理22件,成功清理率为78%。

从横向区域分布情况来看,各地受理、审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的数量区域不平衡的情况还比较明显,这主要是由于前期我省在温州、台州等地法院已开展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试点地区法院个债办理的程序、方式路径和实体法律问题的把握等已相对成熟,经验更加丰富。其他地区相对前期试点地区来说起步稍晚,于2020年底或2021年初开始逐步稳妥有序推进并选取部分基层法院重点突破。但相比2020年全省法院案件受理、审结量均有明显上升,地域之间也更加均衡,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在全省全面铺开的局面初步形成。

三、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全省法院坚持稳妥有序推进的工作步调,妥善审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不仅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东山再起的机会,同时也向社会传递正确的破产保护理念。

1.稳妥推进个债清理工作,帮助诚信债务人摆脱债务困境,切实防范逃废债。《指引》在总体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程序框架中针对债务人逃废债行为进行了重点制度防范。首先通过个债清理程序将债务人区分成两类,针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给予一个区别于强制执行的相对宽容的制度出路,2021年浙江法院共给予150余名债务人宽容出路,令其重获新生;针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债务人,则坚决通过强制执行制度实现债权。其次通过五个步骤,即依法审查申请、法院依职权进一步调查核实、债务人接受债权人会议质询并定期报告、引入管理人资源调查核实财产、依法追究责任,切实防范逃废债。浙江法院在稳妥有序推进个债工作的过程中,总体秩序平稳,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在免债案件中尚未发现债权人或其他主体反映并经查实的债务人逃废债行为。

2.加强当事人诚信自律,助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个人债务清理的过程就是甄别、发现债务人是否诚信的过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对失信行为进行监督,当部分债务人不配合债务清理,出现隐瞒财产等不诚信行为,将退出债务清理恢复强制执行措施;当债务人足够诚信,则一方面能够予以债务免除,另一方面也向社会传递“守信激励、失信惩罚”的司法政策导向,为促进社会诚信创造条件。浙江法院通过个债集中清理程序,倒逼债务人诚信参与清理程序,加强当事人诚信自律,助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在平阳法院施某某一案中,在全体债权人对债务人申报的财产均无异议并经过协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提前删除债务人失信信息,让债务人走出了债务阴影,恢复了个人信用。

3.个债清理工作社会影响力明显提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具有创新意义,相关试点情况和案例宣传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影响力不断扩大。202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企业破产法执法检查组在浙江开展执法检查,对浙江法院探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予以充分肯定,在报告中专门提及“浙江省温州市、台州市等地开展个人债务清理试点,挽救因提供担保陷入困境的个人,推动化解企业债务连带风险”。


浙江法院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重点举措


浙江高院高度重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将其作为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升、营商环境优化的重要内容。2020年12月,高院印发《指引》,杭州、宁波、温州、湖州、绍兴、衢州、丽水等地先后出台关于个债清理的实施意见、操作规程。

一、制定实施方案,统筹谋划全面推进个债清理工作

2021年初,时任郑栅洁省长、陈金彪常务副省长等省领导多次作出批示,要求对个债清理工作继续深化探索。4月,浙江高院对个债清理工作特别是《指引》出台后的探索情况进行专题调研,下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点突破、全面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对推进个债清理工作进行部署。

(1)确定重点推进法院,以点带面压实责任。结合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和各地实际,研究确定“2+10”法院作为个债清理工作重点推进法院。2个地区为:温州地区、台州地区,这两个地区要求全域推进。10家基层法院为:建德、宁海、桐乡、长兴、柯桥、新昌、永康、柯城、龙游、遂昌。具体工作要求是10家基层法院2021年全年至少受理并办结10件以上个债清理案件。温州、台州地区因具备较好的工作基础,具体案件数量上不以此为限,应当在2020年工作基础上确保受理办结案件量的总体上升态势。截至2021年底,温州、台州地区远远超出既定任务且完成情况较好,10家基层法院基本完成既定任务。

(2)明确工作任务,深化探索内容。鼓励重点突破法院探索企业破产案件的受理法院开展与企业破产案件相关的债务人企业实际控制人、股东或者为债务人企业提供担保的自然人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探索执行和破产联合合议庭,研究制定格式化法律文书样式,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在债权人表决机制、债务豁免、信用修复等方面加大探索力度。

(3)建立激励机制,加强宣传引导。在财政经费奖补方面,办结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与企业破产案件享受同等奖补待遇;在业绩考核方面,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与八个排头兵指标体系中的执转破工作相挂钩,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开展较好的法院,在评先评优中予以优先考虑。对于办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的法官,鼓励各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折算办案量,强化法官的绩效考核激励。

二、优化内部工作机制,强化“诚信”审查

一是探索个债清理专业化工作机制,强化“诚信”审查。各地法院通过组建新型工作团队等方式提升个债清理专业化水平。温州两级法院要求指定专人负责个债清理案件的办理与统筹推进工作,并建立常态化通报机制,目前已形成18人的个债清理工作专人队伍。柯城法院注重个债清理团队的年龄结构合理分布,组建了以分管院领导担任组长,80、90后为主力军的专业化审判团队,由审判经验丰富的院领导把控全局,发挥青年干警敢闯敢试、善于学习的优势,为改革工作注入活力。

“诚信”审查是个债清理工作的基础和生命线,各地法院在个债清理案件的受理、审理、监管等各环节、全流程强化“诚信”审查。(1)如南浔法院在案件立案之前实行三段式尽职调查,即对接执行局、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基层组织查询核实债务人基本情况,对债务人进行面对面调查,推动在立案审查阶段提前制定具体清理方案和工作推进任务表。(2)各地法院在实践中重点关注受理之后的诚信调查,通过法院依职权调查、债务人接受债权人会议质询并定期报告、引入管理人调查核实、执行案件财产查控等多种途径,有效甄别债务人的诚信度,作出区分处理。如建德法院在审理三起个人债务清理案件中,因债务人存在失信行为,决定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恢复强制执行。桐乡、柯城法院借助“网格+法院”模式,由村(居)委会及网格员对债务人日常行为、生活状况提供调查报告。天台法院由法官、律所、专业审计机构组建债务整理团队,全面审计债务人清偿能力、是否转移隐匿财产等情况,2021年累计出具审计报告23份。(3)清理完毕还要“诚信”监管,如丽水地区通过设置“中端+末端”双重监管期,既考察债务人是否确实符合“诚实而不幸”要求,同时也缓和了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矛盾。

二是建立立审执破协同机制。一些法院探索将个债清理与执行案件联动,将“债务人主动申请”单向启动模式优化为“债务人主动申请+执行局筛选、破产业务庭审核”双向联动模式。执行部门对系列案件的处理难度、银行债务数额、占比及可协商性等形成评估意见,与破产部门会商;执行部门依法高效查询、核实债务人相关财产信息;在破产部门裁定终结后,执行部门及时完成对被执行人的信用修复与执行结案。如柯桥法院通过该机制共计梳理被执行人名册845份,并向符合申请条件的被执行人发送31份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告知书,截至目前已有15人提交申请材料。

三是探索企业破产与个债清理同步救治机制。部分地区法院将企业破产与个债清理案件联办,明确将为破产企业提供担保而承担巨额债务的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等作为重点目标群体,同时成立个债清理与在办企业破产案件联办专班,确定执行、审判部门具体人员的工作职责与分工,明确由企业破产案件办理团队负责办理个债清理案件。如龙游法院办理的个债清理与企业破产案即浙江奥翔包装有限公司破产和解与企业主刘某某夫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帮扶企业和企业主脱困重生。

四是探索管理人指定工作机制。个债清理案件债务人普遍应诉能力较低,而该制度对债务人在申请时的各方面要求又较高,因此管理人在个债清理过程中承担重要职责。各地法院尊重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意思自治,探索多种方式指定管理人。吴兴法院探索管理人预选机制,在进入个债清理程序之前,通过与执行局衔接,预先指定管理人,对债务人的申请进行指导,协助指导债务人与债权人预先进行沟通,提高债务清理工作效率;新昌法院在指定管理人时根据债务人与各债权人的协商确定管理人;衢州法院探索“邀请+随机”的双向互选机制,向在册管理人发送邀请函,通过随机方式在报名机构中指定管理人。

三、加强外部府院联动,深入推进个债清理工作

浙江法院在个债清理工作中加大府院联动力度,强化政府部门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的公共服务职能。(1)为提高管理人履职调查的便利性和全面性,衢州法院主动与人民银行、司法局、大数据中心沟通协调,畅通信息查询渠道,提高管理人履职效率。黄岩法院依托金融共享法庭平台,与地方性商业银行共同探索“金融多元解纷一件事”机制,引导违约一年以上的金融消费者直接进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仙居法院联合中国人民银行仙居县支行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的实施意见》,建立法院与金融机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长效联动机制。(2)探索公职管理人机制。温州中院联同温州市司法局,推进公职管理人试点工作,完善公职管理人制度,并加强与市银保监分局联动,持续推进涉金融债权债务清理工作。截至目前,温州全市已指定23名公职管理人承办56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已办结19件,成功清理8件。临海法院推动临海市政府出台《关于建立个人债务清理工作府院联动的实施意见》,明确职责、规范流程,解决个人债务清理工作难点问题。

四、强化宣传引导,营造个债清理良好社会氛围

浙江高院积极推动个债清理工作宣传引导,5月举办全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专题培训,11月依托浙江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以“浙江省个人破产实践和总结”为主题进行研讨,成效良好。温州、台州、衢州等多地法院通过开展个债清理实务沙龙、组织法官参加论坛等方式推进工作。依靠微信公众号、微博、新闻媒体等媒介,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诚信免债”正面引导案例和“不诚信受罚”反面典型案例,多渠道加强社会宣传,增强全社会尤其是债权人对于个债清理工作的认同感,如杭州等地法院通过官方公众号发布债务人个债清理的公告,向社会告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并要求依法申报债权。新华社、央视综合频道、财经频道、中新网、央视网、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等媒体对浙江法院个债清理工作进行报道,为深入推进个债清理工作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的

重点难点问题


综合分析自试点起已受理、审结的近千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的情况,可以发现当前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存在诸多重点难点问题。

一、社会认知不足

一部分债务人寄希望于零清偿解除债务,不能拿出合理的清理方案,或者对个债清理的程序、流程不了解,对结果走向预期不清晰;一部分债权人则认为该程序帮助债务人逃避债务而消极对抗,金融机构债权人表决权受到限制;甚至是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也尚不清楚该程序的实际内容与法律后果。制度宣传和法律释明工作在个债清理过程中耗费了法院工作人员大量精力。

在此,还是要强调,《指引》主要制度设计是要给予相关当事人以制度激励:(1)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而言,一是给予破产保护,比如债务人如实申报个人财产,可以免予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免予人民法院的拘留、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二是适当予以财政补贴,清理费用等可以从破产专项资金中列支;三是“生活必需品”保留,结合债权人会议审议意见,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决定债务人生活必需品的保留,而不需要再到处躲债;四是债务的集中清理,等。(2)对债权人而言,一是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债务人的配合度能够得到有效保障,这项工作的开展以债务人的“诚信”配合为基础;二是有更多的调查、核实债务人财产的手段,主要是引入管理人资源和破产专项资金,可以更加全面、彻底调查、核实债务人财产状况;三是对于金融机构债权人提供更加丰富、便捷的不良资产核销手段。(3)对案件受理法院而言,一是可以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对自然人执行案件进行“合并同类项”;二是引入管理人等社会资源到执行程序中,缓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压力。

二、制度供给不足

自由财产、债务豁免、失权复权等系个人破产制度的基本要素。自由财产制度是个人破产中,基于维持债务人及其抚养的家属的生活等基本需要,而保留部分财产给该债务人继续支配的制度。债务豁免制度是个人破产制度中的核心内容,对债务人承担能力之外的债务给予免除,给债务人提供了重新开始的机会。失权复权制度,也是针对个人破产的一项制度,在形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后一定期限内,对被执行人进行一定范围的行为限制和资格限制。但这些核心要素尚缺乏法律依据。

因为缺少立法的制度支撑,这些个人破产的核心要素只能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探索,比如通过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程序保留“生活必需品”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部分实现“自由财产”的制度功能。债务豁免原则上只能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取决于债权人的同意,但可以通过终结执行的方式部分实现债务清理的目的,当然,债务人应当符合“诚信”要求。

三、财产状况调查困难

债务人财产、诚信状况的调查是个债清理工作的基础和核心。由于当前财产形态日益多元,支付手段多样,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不健全,信用信息不够全面,债务人不配合,个人财产收入支出碎片化等原因,导致债务人财产调查核实存在困难,同时部分案件里诸多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生活,难以准确认定和区分债务人个人财产。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工作难点:一是如何全面调查、核实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的真实财产情况;二是管理人调查权如何充分保障,实践中管理人调查权被限制的问题较为突出;三是管理人一般由中院从辖区内的管理人名录里抽选,较大概率抽选到跨地区管理人,但因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的调查事项繁杂,跨地区管理人履职存在不便。另外,温州地区的公职管理人一般是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履职时依据法院协查函以个体名义进行,除依据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提供财产信息外,在开展调查、银行开户等方面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难度较大。

四、后续监管困难

当有债权人不同意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或者将设置行为考察期作为同意免除剩余债务的条件的,《指引》提出行为考察期为裁定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后的五年,债务人在行为考察期内应当继续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行为决定规定的义务。对于不同意免除剩余债务的执行案件,在符合设置行为考察期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裁定终结执行。这样,能够部分解决有债权人不同意的问题,也符合强化债务人“诚信”审查的要求。但带来的问题是,考察期如何对债务人进行有效监管?涉及到监管主体、债务人个债清理情况的信息披露、考察期各方主体的职责、权利义务等等问题。天台法院探索通过网站公开正在履行债务整理方案的债务人信息,设置举报电话。实践中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

当前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还是刚刚起步,如果要大范围铺开,还需要配套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如财产登记、信用体系、府院联动,等等。


下一步浙江法院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重点


破产法修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进行,日前,浙江省委刚召开了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推进大会。个人破产制度是破产法的重要内容,也是共同富裕的底线制度。下一步,浙江法院将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继续全面深入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为个人破产立法提供更多浙江素材和浙江经验。

一是统筹谋划,继续全面深入推进个债清理工作。浙江是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大省,具备较好的破产审判工作基础及初步具备财产登记、信用体系建设等配套制度,社会层面对个人破产的接受度比较高,需求更加迫切,从省域范围来讲对全国也具有更强的可复制性。因此,要有更高站位,放在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升的视野中谋划推进;要有更加积极的担当作为,在去年确定“2+10”重点突破法院的基础上,研究扩大重点突破法院的范围,明确2022年的总体工作要求;要有更扎实的工作举措,内引外联,全面深入推进个债清理工作。

二是守正创新,继续加强内部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准确定位执行与破产的制度功能,在个债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考虑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在人员、措施等方面的衔接,探索细化列入失信名单的情形,避免将所有执行不能均一刀切列入失信名单。针对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能力清偿全部债务的,要求要及时移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通过实施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反向助推执行制度回归“强制执行”本位,强调是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没有履行能力”的诚信债务人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推进法院工作流程、管理人工作流程、法律文书制作“三个规范化”。

三是内外联动,继续推动外部配套制度完善。要继续加强各种途径和方式的宣传引导,提升个债清理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接受度。要将个债清理工作与企业破产审判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破产审判府院联席会议等方式积极推动自然人财产登记和调查、信用体系建设、债务人监管、高消费和任职等行为限制、打击逃废债、公职管理人等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健全完善。


2021年浙江法院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金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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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专业化审判团队;“一揽子”解决方案;信访化解

【受理法院】建德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仇盛、鲁军、廖明军

【债务人户籍地】建德市××街道××村×号

【管理人】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债务人金某某因投资经营失败,自2009年开始借贷,逐步陷入高利贷的漩涡中,最终导致债务规模难以承受。截至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日前,欠款本金就达300余万元,且与各债权人的矛盾积怨近十年。2021年6月,62岁的金某某向建德法院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并以其名下的拆迁安置房处置款用于清偿部分债务。

【清理情况】

建德法院考虑到案件的复杂性,决定由执行局员额法官担任审判长并主审,破产庭法官参与合议庭,同时指定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对金某某的资产状况进行详尽调查。管理人对接金某某及其直系亲属,详细了解其负债的原因及过程,确定将所有债权人一并纳入清理范围,制定“一揽子”化解矛盾方案。2021年7月20日,建德法院主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12位债权人申报债权金额630万余元,到会债权人对表决规则进行审议表决并得到全票通过。随后,管理人着手拟订《个人债务清理方案暨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并积极听取债权人意见。由于各债权年数较长,债权人对金某某积怨颇深、意见较大,部分债权人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存在抵触情绪,合议庭成员会同管理人与各债权人逐一进行协商,释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目的和意义,做好疏导工作,得到了债权人的理解与支持。

在拟订《分配方案》过程中查明,金某某现有的财产为其拆迁安置房,均被查封,其中二套房产已被拍卖,拍卖款可用于偿债资金外,另外一套房产因存在权属争议,未能启动拍卖程序。该房产由案外人居住,因被查封而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案外人先后提起多起诉讼均被驳回,为此案外人持续信访。现该房产登记在金某某的名下,如不对其进行处置,则《分配方案》难以获得债权人支持,个债清理程序也不彻底;如对其进行处置,对案外人权益进行搁置,则房屋腾退将非常困难。合议庭法官会同管理人多次召开线上、线下专题会议,就案涉房产处置进行研讨会商。确定将案外人的购房款作为债务人的偿债资金,其自身权益转化为对债务人的债权,与其他债权人一起参与分配的方案。这样一方面保护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腾房压力,另一方面提高了全体债权人的受偿比例。经数次协商,案外人将购房款缴纳至法院,作为偿债资金的组成部分供全体债权人分配,案外人作为债权人参与到分配当中。至此《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议上顺利表决通过,债权人的本金受偿率达到90%。随后,建德法院对案涉房产解除查封,案外人顺利地办理了过户手续,一场多年的信访纠纷得以彻底化解。

【典型意义】

一是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提高审理效果。明确执行局和破产庭的职责分工与合作,确定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由执行局员额法官主审,破产庭法官参与合议庭审理,完善“执”“破”合作机制,形成“执”“破”衔接合力。二是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与和信访矛盾化解相结合,确定“一揽子”化解矛盾方案,发挥管理人作用,通过多方努力,使得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十年积怨一朝化解;又让债务人从沉重的债务负担中得以解脱,回归正常生活秩序,重燃生活希望,充分体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概括执行、高效的特点。


案例2:傅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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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债权转让方式促成一致决;诉源治理

【受理法院】宁海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娄焕晓、严慧慧、卢娜

【债务人户籍地】宁海县××街道××村

【管理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傅某在2005年开办了一家橡塑模具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傅某自2008年开始对外借款,因融资成本较高,最终资金链断裂,无法清偿借款本息,橡塑模具厂也倒闭关停。之后,傅某及配偶外出打工,现傅某从事土特产零售工作,其配偶从事仓库管理工作,家庭年收入不足9万,家庭资产仅有拆迁可获得的房屋及少量拆迁款,因尚未补足购房款,也一直未能拿到房屋并对外出售偿债。2019年有1名债权人起诉傅某偿还借款并进入执行程序,后陆续有10余名债权人向宁海法院起诉。经了解,傅某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债务本金达300万,涉及债权人近30人,基本为债务人的同学、朋友以及同村人,对债务人的品格、家庭、资产等都较为了解,具备尝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现实基础。后傅某向宁海法院提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宁海法院于2021年5月29日立案审查,并依法指定管理人。

【清理情况】

截至申报期满,管理人共接受32名债权人共计500余万债权申报,除拆迁公司外均为自然人。经审核,管理人最终确认27名债权人共计350余万债权,不予确认的包括未约定利息等。经管理人调查,傅某尚有一孩在上大学以及母亲需要赡养,傅某及配偶的收入与日常经营、开支、信用卡还款等基本持平。名下有位于非主城区的拆迁房屋一套,尚欠拆迁公司购房款30余万;拆迁款10余万,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傅某名下有其他土地和房屋,但经管理人核查,部分是挂名、部分早已出售用于归还债务,上述情况也向债权人会议进行通报,无债权人提出异议。

2021年10月,宁海法院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报了债权审核结果以及傅某债务清偿方案,清偿方案主要内容为:1.拆迁获得的房屋通过拍卖,优先偿还购房款后,剩余款项按照管理人审核的债权金额按比例分配;2.在前述分配比例基础上,傅某承诺在5年内提高10%比例并保证债权最终清偿比例不低于35%。经表决,二名债权人不同意清偿方案,要求清偿比例不低于50%,清理程序一度陷入僵局。考虑到不同意的二名债权人债权金额不大,仅为15万余元,相差比例也仅为15%。其他债权人主动提出债权转让方式,不同意的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其他债权人,由受让的债权人支付差额。最终全体债权人一致通过债务清偿方案。现宁海法院已裁定认可清偿方案,并进入实施阶段。

【典型意义】

本案的集中清理工作具有典型意义,一是探索全体一致决原则的灵活适用。经管理审核确认的债权人数有27名,除拆迁公司申报的购房款外,其余债权人均为自然人;经第一次表决,通过率即达到人数的74%以上、金额的95%以上。同时,对于不同意的债权人,主要考虑到债权金额不大、相差不多,若因此导致清理程序无法进行,那么其他债权人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实现债权的成本也远高于受让债权支出的费用,进而通过其他债权人补足差额方式受让不同意债权人的债权,以达到全体债权人一致通过清偿方案。另外,债务人现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如信用卡债务不作申报,由债务人的经营收入自行偿还,避免金融债权表决困境。二是一揽子化解纠纷,推进诉源治理。债务人仅有1件执行案件,若通过诉讼程序实现债权,预计产生64件诉讼、执行案件,另外,以管理人最终确认的金额计算,也将产生诉讼费、执行费15万余元,这将直接影响到资产处置后的可分配金额,降低了清偿率。而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一揽子化解纠纷,取得了很好的诉源治理成效。


案例3:金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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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债权;实质豁免担保债务;不设考察期;公职管理人

【受理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方飞潮、叶飞、何士锋

【债务人户籍地】温州市鹿城区××街道××路××号××室

【管理人】温州市华东公证处公证员林成丽(公职管理人)

【基本案情】

债务人金某某之父经营某家具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温州分行)借款200万元用于企业经营。债务人金某某作为保证人之一,为其父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企业经营不善,借款后其父未能按约还款,民生银行温州分行遂向瓯海法院提起诉讼。经瓯海法院判决,金某某之父需偿付借款本金1448904.43元、期内利息918.7元及逾期利息,金某某等三名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金某某之父等人未能履行该判决,民生银行温州分行遂向瓯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瓯海法院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经执行,债务人金某某仍需连带偿还债务100余万元。

2020年10月10日,债务人金某某以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给付义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2020年11月2日,温州中院裁定受理。次日,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探索建立公职管理人制度的府院联席会议纪要》,指定温州市华东公证处公证员林成丽担任公职管理人。

【清理情况】

管理人接管后,利用其公证员和管理人的双重身份优势,同时借助法院执行系统和公证系统双管齐下,全面调查债务人金某某及其亲属名下财产。通过对浙江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和浙江省公证业务中的温州市不动产信息查询接口和温州市个人车辆信息查询接口等系统的细致查询,均未发现债务人名下有任何财产。

经管理人调查。债务人金某某目前在某公司上班,月薪约人民币4000元,除工资收入外无其他任何收入。债务人本人及其父母、前妻、儿子名下均无车辆和不动产,亦无对外债权、投资等其他财产。金某某与前妻的儿子未成年,离婚判决由金某某抚养至成年。除却申请人自身的生活费用,金某某还需承担儿子的抚养费、父母的赡养费等。

2020年12月18日,温州中院主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金额为1052905.36元。2020年12月23日,管理人向法院申请裁定认可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个人债务清理方案,方案确定:金某某于2021年3月15日之前一次性归还人民币34万元,免除其剩余债务,并同意不设行为考察期。若不按上述约定归还款项,民生银行温州分行将按原判决书确定的债务继续向法院申请执行。2020年12月24日,温州中院裁定认可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2021年2月25日,因债务人金某某的亲朋好友代其清偿34万元,个人债务清理方案实际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债权人系总行不在本地的金融机构,其能实质性豁免部分担保债务,对实现金融债权豁免难题的突破,具有探索意义。(1)消除金融债权实质性豁免主观障碍。为推动金融机构债权人积极参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温州破产法庭专门赴温州市银保监会调研,并召集各金融机构代表参会,听取各银行的顾虑。例如,部分金融机构简单地认为个债清理是为借款人或担保人减免债务,甚至认为破产制度可能帮助债务人逃废债务,却未能认识到此项工作对深化、规范风险处置和提升信用环境建设的重要作用。会上法院对金融机构的顾虑进行了逐一回应和解答。(2)打通金融机构内部免债机制与司法程序的客观壁垒。金融机构内部存在系统的债务减免机制,例如呆账核销、不良资产转让等。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形成金融机构债权人由私力救济转向公力救济的规范化路径。以经过司法程序的债务人财产情况调查结果,为金融机构内部的免债程序提供助力,弥补当前个人破产法缺失情况下自然人债务难以退出的制度性缺失,同时使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债务豁免决策更加规范。(3)强化府院联动,引入公职管理人制度提升金融债权人认可度。为解决个债清理中出现的管理人报酬难、失权期间监管困难等问题,温州创设公职管理人制度,降低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成本,提高了管理人的履职行为公信力。本案公职管理人充分利用其公证员的职业优势,通过公证系统辅助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更加全面地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案例4:施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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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自由财产;删除失信

【受理法院】平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林寿兵、张朝晖、林安民

【债务人户籍地】平阳县××镇××路××号

【管理人】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申请人施某某以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平阳法院申请对个人债务集中进行清理。平阳法院裁定受理后指定了管理人。截至2020年6月,共计4户债权人(其中3家为金融机构)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1125464.64元。经审查,确认债权总额1050853.82元。2020年10月,管理人向平阳法院提出申请,称施某某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经二次提请全体债权人表决,均无法通过。因此,请求本院裁定终结施某某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清理情况】

平阳法院受理该案后,经调查,发现债务人名下开立有一家平阳县某美容店的个体工商户店铺,店铺登记的房产坐落于平阳县水头镇××路××号,系其与前夫共有,已于2019年1月被执行拍卖。债务人名下无任何房产、车辆、存款、保险、股权、债权、住房公积金、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无固定工作,每月收入不稳定,平均月收入在3500元左右,2019年7月经法院调解与其前夫离婚。其女儿17岁,是初三学生,处于义务教育阶段,每年伙食费约2000元。其母亲71岁,在当地敬老院帮工,生活基本能自理,其父亲78岁,身体较健康,父母皆无养老保险,无退休金。截至目前,债务人无不诚信行为。

对此,平阳法院召集债权人听证会,向债权人释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在引入管理人进行财产调查、债务人财产申报等方面的程序利益。经过协商,全体债权人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债务人申报的财产均无异议,同意每月留存3060元作为施某某的自由财产。经查,施某某确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债务人。平阳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决定提前删除施某某失信信息。经平阳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参照《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第五十七条,裁定:自2020年10月23日起至2025年10月23日止为施某某五年行为考察期。在考察期满后,符合行为考察条件的,终结施某某名下强制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同日,平阳法院向施某送达了行为限制令。

【典型意义】

法律的功能,不仅在于提供一套行为规范,还在于促进人民实现对公平、正义、自由、秩序等法律价值的诉求。自由财产制度是个人破产中基于维持债务人及其抚养家属的生活等基本需要,而保留部分财产给该债务人继续支配的制度。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某些财产不作为破产财产偿还债务。施某某案件中,考虑到债务人租房、家庭成员教育支出等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债权人在清理方案中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就是对个人破产中自由财产理念的体现。经过充分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在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重新进行个人信用评价。债务人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属于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本案适用失权复权,提前删除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也体现了依法精准适用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严格区分失信与丧失履行能力的政策导向。


案例5:沈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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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创新表决规则;预留分配份额;金融机构债权人认同;和解方式结案

【受理法院】长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臧峻月、张新江、臧丽娟

【债务人户籍地】长兴县××街道××村××小区×号

【管理人】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债务人沈某及妻子借款经营家具店,由于经营不善,亏损50多万元。沈某还为其朋友姚某提供担保,姚某借款到期未还,沈某又借款代为清偿债务。2016年7月起,沈某的债务高达230余万元,无力归还,导致多位债权人诉至法院。在执行中,沈某名下除公积金20万元及退休工资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9日,沈某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长兴法院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2021年8月23日,长兴法院裁定受理沈某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并指定管理人。

【清理情况】

在债权申报期间,共有14名债权人申报债权2385347元。管理人确认普通债权为2282199元,优先债权为40000元。参照《企业破产法》、《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等,长兴法院指导管理人制定《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方案》。在债权申报期间,管理人积极引导债权人,全部同意签署《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方案》,简化后续流程,提高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的效率。

本案有三名债权人共计119323元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该三名债权人因已向法院申请执行而不愿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在积极沟通做好引导工作的同时,将该三名债权人的未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方案中设置与申报债权同等清偿比例的方案予以平衡。本案涉及四家金融机构债权人,普通债权金额为1002344元。法院和管理人多次分别与各金融机构债权人沟通磋商,使得其理解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相较于执行程序有更高的清偿率和更快的执行力。最终,四家金融机构债权人打消疑虑,均同意和解协议方案中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为21.45%,其余作为坏账进行核销。

管理人在债务人沈某主动申报财产后,对其名下财产进行了详尽的核实。综合考虑债务人现有财产和未来退休工资收入等情况,管理人提出清偿期限为六年,优先债权40000元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为21.45%的和解方案,并制定了和解协议方案。将和解协议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最终获得全体债权人一致通过。2021年9月28日,法院裁定认可该和解协议,并终结沈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典型意义】

沈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在和解协议方案中为已申请执行但不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预留财产分配份额。灵活创设预留份额的方案机制,使得各方债权人的利益均得以保障和平衡。二是金融机构债权人认同和解协议。法院和管理人相互配合,与金融机构进行充分沟通和磋商,取得金融机构的支持,认可和解协议方案,对债务人的债务进行了部分豁免,积极探索以公力救济途径处理“坏账”的新模式。三是以和解方式结案,全体债权人一致通过和解协议。债务人承诺将按照和解协议的规定,对债权如约分期清偿,既减轻了债权人的损失,又使得诚信债务人摆脱债务困境,实现多方利益的共赢。


案例6:王某锋、王某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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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联合清理;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第三方代偿

【受理法院】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朱建军、王萍、曹滢钰

【债务人户籍地】绍兴市柯桥区××街道××家园××幢××室、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号

【管理人】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绍兴柯桥科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康公司)于2014年6月23日登记成立,原注册资金为200万元,后减资为20万元,股东为王某锋、王某明。2019年12月10日柯桥法院裁定受理对科康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时指定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在柯桥法院裁定受理科康公司破产清算之前,已有数名科康公司债权人起诉股东王某锋、王某明,且法院均判决股东王某锋、王某明在减少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科康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管理人发现股东王某锋、王某明均未缴纳注册资金,后管理人亦向两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其补足出资额。在此情况下,股东王某锋、王某明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柯桥法院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柯桥法院于2021年4月14日分别裁定受理对债务人王某锋、王某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以下简称两案),同时指定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为王某锋、王某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

【清理情况】

本案受理后,柯桥法院指导管理人依照《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履行管理人职责,依法调查债务人的基本信息,积极有序开展债务人资产清查、债权申报审核等工作。两案管理人在接受债权申报阶段发现,两案申报债权人一致,且与科康公司破产案债权人多有重合,考虑到两案减少的注册资金实为科康公司资产,为最大程度维护债权人利益,该案审理过程中通知科康公司所有已知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科康公司的债权人未及时向两案管理人申报债权的,由科康公司管理人代为集中申报。截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接受债权申报共5户,申报的债权总额为36229521.66元。

2021年5月11日,在柯桥法院的主持下两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网络会议的方式顺利召开。会议上,首先由债权人一致表决通过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随后的《债务人财产预分配方案》、《管理人报酬方案》两项议案,因法院与管理人积极引入第三方作为投资人提供与科康公司注册资金等额的偿债资金共计200万元,覆盖了两案债务人应承担的债务,故两项议案均以97.04%高票通过。

2021年6月24日至28日两案财产分配正式实施,两案普通债权清偿率达5.6%,科康公司的债权人中未向两案管理人申报债权的部分,由科康公司管理人受领分配款后再行分配。2021年7月5日柯桥法院裁定终结两案清理程序。

【典型意义】

1.企业债务与个人债务联合清理,企业破产管理人为债权人进行集中申报债权,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个人债务清理促使企业债权人能够以最快速度获得清偿款。

2.两案是在企业破产后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及股东在违法减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等规定下产生的,又因法院与管理人积极引入第三方资金清偿债务而结束,两案的顺利解决不仅起到了对所有企业股东的警示作用,在社会中树立合法经营企业导向,也使两股东从债务泥潭中得以脱身,真正做到了给予“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相对宽松的制度出路,同时也为解决执行难起到了助力作用。

3.两案深度运用数字赋能,进行线上会议、无纸化表决、实时统计,节约了债权人的参会时间和成本,积极推动个人债务清理案件审理的信息化与数字化,坚持疫情防控和司法办案两不误。


案例7:杨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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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诚实信用;金融机构助力;社会示范效果

【受理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徐荣华、刘道平、王俪婧

【债务人户籍地】柯城区××府×幢×单元×室

【管理人】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债务人杨某系某建筑工程国企员工。2012年因与前夫经商失败,负债300余万元,被法院强制执行。2013年,夫妻离婚,前夫远走他乡,留下杨某独自抚养女儿和偿还债务,每月5000余元工资中的3000元用于还款。但杨某仍积极向上,相继考取了一级、二级建造师证。自2016年起,杨某父母为减轻女儿负担,自愿每月为杨某还款3000元。截至2021年6月申请之日,八年多时间杨某一家清偿债务120余万元。但因债务利息持续增加,剩余债务本息仍有180余万元。父母日渐年迈多病,面对巨额债务,杨某一家不堪重负,生活陷入绝望。2021年6月16日,柯城法院受理杨某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并指定管理人。

【清理情况】

法院受理后在报纸、法院外网同步发布债权申报公告,共有五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五笔债权,审核认定债权总额1804145.31元,其中本金1115091.29元。2021年7月13日,柯城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将杨某一家多年来积极还款的行为整理成图片并通过PPT的形式予以展示,同时提出了三种备选清理方案如下:1.由杨某分五年清偿50%债权本金,剩余债务由债权人向共同债务人(即杨某前夫)主张;2.由杨某一次性清偿25%债权本金,剩余债务由债权人向共同债务人主张;3.杨某一次性清偿50%本金,债权人免除剩余全部债务,放弃向共同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有感于杨某的诚信,初步接受第三种方案。为畅通杨某“解困松绑”有效渠道,柯城法院与金融机构多次沟通协调,于2021年9月29日与稠州银行衢州分行达成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重整贷”战略合作。杨某以父母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向稠州银行申请贷款557545元,款项专项用于清理本案债务。2021年10月8日,柯城法院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向债权人分配了债权本金的50%,债权人放弃剩余50%本金及全部利息,放弃向其他共同债务人主张还款的权利,并不对杨某设置行为考察期,至此杨某所有债务清理完毕。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在回访中得知,其中一位债权人被杨某的诚信打动,欲高薪聘请其就职,而原单位也承诺一次性预支五年薪资帮助杨某提前清偿部分银行贷款,最终杨某感念于原单位选择留下。无“债”一身轻的杨某积极工作,2022年1月被评选为衢州市工程建设综合评标专家,实现了更大的人生价值。

【典型意义】

本案是针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通过亲人、金融机构贷款的帮助获得债权人谅解、实现社会价值的典型案例。一是严格限定清理对象,防止程序滥用。本案经充分调查确定杨某确系“诚实而不幸”债务人,首先负债原因是经营失败;其次多年来积极还款并得到亲人的支持;最后在被列入失信名单后,仍努力提升个人还款能力。本案既向“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释放了“诚信可期”的积极信号,也体现了对被执行人宽严相济的原则,对诚信、有积极偿债意愿及行动的被执行人,法院、债权人、全社会将给予其帮助及宽容。二是打破融资难壁垒,搭建清理新路径。本案“个人债务集中清理重整贷”是专门为诚信债务人量身定制的贷款业务,是对被执行人现实需求的回应,为债务人快速筹集清理资金提供了支持与助力。三是发挥诚信示范作用。本案杨某清理成功后,不仅回归正常生活,还在单位、社会实现更大人生价值。其亲身经历就是诚信教育的有力载体,激励和鼓舞所有被执行人诚实守信,积极主动清偿债务,重新为社会创造价值。


案例8:陈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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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执破结合;房产处置

【受理法院】天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施林鸟、王其委、忻鹏宇

【债务人户籍地】天台县××街道××花园×幢×单元

【基本案情】

陈某本来拥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夫妻双方均有稳定的工作,但是由于前夫炒股失败对外负债,陈某不得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021年,天台法院拍卖了陈某的房屋后,陈某在天台法院共有3件执行案件未履行完毕,涉案普通债权标的共计113.5万元。执行法官发现陈某符合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条件,引导陈某提出申请。陈某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提出申请并提交财产申报表、征信报告、近5年流水,签署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2021年9月22日,天台法院受理陈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

【清理情况】

案件受理后,陈某提出债务重整方案,即通过第三人代偿以及放弃领取安置费而将拍卖款全部用于清偿的方式一次性清偿52.3万元。

清理过程中,天台法院积极宣传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目的及意义,并向债权人释明个债清理程序对于债务人诚实而不幸的基本要求,各债权人均对陈某背负夫妻共同债务表示同情,但是认为清偿金额过低。事后,陈某亲属表示愿意再替陈某清偿3万元,后3位债权人因考虑到陈某已经退休,如果按正常执行,需要15年才能清偿55.3万元,经沟通协商,最终同意了该债务清理方案。

【典型意义】

对2021年天台法院涉房产处置的执行案件进行分析,房产被拍卖后仍然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债务人有212人,共有739件执行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如果能够有效解决此类案件,不但能够畅通这类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路径,而且能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获得重生。为此,天台法院推进执破融合工作,出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立审执破”预立案审查实施意见》,实现从“被动受理”向“主动筛选”转变。对执行中拟处置被执行人房产的执行案件,在资产处置后由执行案件承办法官引导债务人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再由执行局员额法官进行审理,通过对部分安置费用的调整和引入第三方代偿的方式来提高清偿率,从而实现成功清理。本案由执行局员额法官办理,能有效发挥执行部门在财产调查、解除强制措施等协助工作上的优势。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具备了个人破产的制度要素,与一般执行程序相比,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具有概括执行的特点,能够一次性解决所有纠纷。本案为涉及房产处置的执行终本案件提供了有效退出机制,为推进执破结合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


案例9:王某某个人债务重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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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个人债务重整;涉执信访矛盾化解;整体共赢

【受理法院】遂昌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张建华、唐春萍、杨全保

【债务人户籍地】遂昌县××街道××街××弄××号

【管理人】浙江开弘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24日,遂昌法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某某和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标的额190000元。执行过程中,该院通过“点对点”财产查询、线下调查等方式,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6月9日,该院将王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该案予以程序终结。此后,该院又陆续立案王某某为被执行人的案件10件,累计执行标的额达260余万元,均以程序终结结案。

遂昌法院在王某某系列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现,王某某早年因做工程失败而背负300余万元巨额债务,拖欠至今已长达20余年。由于债务多、金额大,尤其是逾期利息逐年增加,加之自2002年起王某某母亲生病瘫痪在床需人照顾,长期以来王某某一边照顾母亲,一边靠打零工维持基本生活,根本无力清偿巨额债务。每当债权人上门讨债时,他就四处逃避,因此多次遭到债权人的威胁甚至殴打。有的申请执行人因未能执行到款项,还误认为法院执行不力而信访。

2020年下半年,遂昌法院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为全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重点突破法院,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2021年4月,因王某某父亲(已故)的房产被征迁,王某某继承了237万元拆迁款。2021年4月21日,王某某在得知遂昌法院正在试行通过个人债务重整一揽子解决债务的做法后,为了彻底解决自己长达20多年的债务问题,不再过四处躲债、担惊受怕的日子,便主动向该院提交了个人债务重整申请书。

【清理情况】

在王某某向遂昌法院申请个人债务重整后,除已进入执行程序的11件案件外,王某某还主动申报了未进入司法程序的32笔债务。重整过程中,遂昌法院审查确认王某某对外欠债355万余元,可分配款项为237万元,由于债权人之一的遂昌县某商业银行以内部规定不允许为由不愿作出让步,导致重整陷入僵局。为妥善化解矛盾,法院多次与银行等债权人进行沟通协调,最终促成遂昌县某商业银行修改内部规定,并组织各方债权人就债权受偿比例达成一致。成功达成协议后,遂昌县某商业银行表示该行将以此案为起点,依托遂昌法院个人债务重整制度对其个人不良贷款处置机制进行改革,最大程度实现其自身不良贷款回收的同时,帮助更多债务人摆脱债务危机过上正常生活,实现整体共赢。

2021年6月21日,各方债权人正式达成按一定比例受偿的重整方案。2021年6月24日,遂昌法院将全部执行款项汇至各债权人银行账户。2021年6月25日,该院作出终结申请人王某某的个人债务重整程序的裁定,对王某某为被执行人的11件案件全部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并解除对王某某的所有强制执行措施。

【典型意义】

涉执信访化解工作是法院执行工作的延伸和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体现司法和谐、公平公正的“晴雨表”。涉执信访案件如若不及时解决,不仅会造成当事人的诉累,破坏社会和谐稳定,而且还会损害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本案系遂昌法院积极引入个人债务重整制度成功化解涉执信访矛盾纠纷的典型案例,畅通此类“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充分考量和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确保债务免除的合法性、适度性和合理性,积极开展具有个人破产制度实质功能的“个人债务重整”工作。


案例10:胡某、吴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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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产申报不实;诚信度表决;杜绝恶意逃债

【受理法院】龙游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李浙西、周煜恒、童昱

【债务人户籍地】龙游县××街道××路××号

【管理人】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债务人胡某、吴某系夫妻,二人多年经营外贸生意,并投资设立多家贸易公司。因经营不善,欠下巨额债务。随着债权人陆续起诉至法院,并申请强制执行,二人成为被执行人,涉及执行案件22件,金额380万余元。在强制执行程序中,二人名下房产与车辆被依法处置,用于偿还债务。2021年10月22日,胡某、吴某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清理情况】

2021年11月1日,龙游法院裁定受理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管理人经指定后,开展债权申报和审查工作,经统计,共有7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7笔债权,确认债权总金额为9939718.84元。同时,根据债务人填写的财产申报表载明的信息,管理人实地前往安徽蒙城、浙江兰溪等地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管理人在调查中发现,申请人对外投资多家公司却未如实申报,更有证据指向申请人有收入未用于清偿执行债务。面对管理人的质询,申请人辩称上述公司系多年前投资,公司名下无财产,也不具有任何价值。在调查中,债权人还提供债务人有不少收入未用于清偿债务的线索,经调查发现债务人隐瞒以现金方式领取工资的事实,与其申报的财产状况明显不符。对此,债务人未如实向管理人作出解释和说明。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推进过程中,二人配合度低,态度变得消极,影响清理程序的正常推进。

2021年12月3日,龙游法院召开胡某、吴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债权人会议,两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席接受债权人质询,且根据会上债权人对债务人诚信度表决,无一债权人对二人投诚信票。管理人根据调查结果,认为债务人未向人民法院及管理人如实申报全部财产及收入情况,无法认定其属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据此,管理人于会后提请龙游法院终止二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并建议恢复强制执行措施。龙游法院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裁定,终止胡某、吴某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并交由执行部门恢复执行措施。

【典型意义】

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将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债务人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予以区分尤为关键。除了通过财产申报等方式确定是否有需要终止个债清理程序的情形外,通过创设债权人会议对申请人的诚信度表决等程序,将表决结果作为判断申请人是否“诚实而不幸”的一项重要参考,既体现了对债权人意愿的充分尊重,也是关乎此后和解协议能否顺利达成的“先期测验”。本案经对债务人进行债务清理,发现债务人存在未如实申报全部财产收入的不当行为,并未作出合理解释及说明,导致无法取得债权人的谅解,不宜认定其为诚信债务人。少数债务人瞄准了该项制度的人性化特点,试图通过该程序达到恶意逃债目的,本案正是给部分心存侥幸心理的申请人敲响警钟,若其故意隐瞒或者未如实申报,那么个人债务清理程序是很好的“照妖镜”,让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等行为显形,更不会让“假清理、真逃债”的图谋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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