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老人的身后事画上圆满句号,这期《今日说法》令人动容
CCTV-1
10月9日,央视CCTV-1综合频道《今日说法》栏目以《“五保”老人的身后事》为题,专题报道了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一起关于“五保”老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身为远亲的严某给予“五保”老人徐某生前无微不至的关怀、照料,这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善行善举,不仅赢得了乡里乡亲的高度赞扬,而且得到了司法的正面评价。
一起溺水事件
老人意外身亡
一份人身保险
赔偿金5万元
表叔离世,表侄来理赔
却经历一波三折
悉心照料
他能否获得继承资格?
……
请看南浔法院法官
如何为“五保”老人的身后事
画上圆满句号——
前情提要:有一笔保险金
81岁的老人徐某独自生活在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洋滩村。他先天残疾,一生未婚未育,身边除了住在同村的远房侄子严某,没有其他亲人。严某也年过七旬,虽说是远亲,但时常探望徐某,顺便照料他的日常起居生活。
2020年10月,徐某在坐轮椅外出时,不慎跌入河中,溺水身亡。严某悲痛之余又尽心尽力为徐某料理了后事,后来偶然间听村委会工作人员提起,湖州市南浔区残疾人联合会在徐某生前曾为他投保过人身意外伤害险,有五万元的赔偿金。当时,徐某并没有填写保险受益人。
严某理赔时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原因是他并非老人的直系血亲,并不是法定继承人。
表侄照顾表叔十余年
“我们都是自己人,你年纪大了,应该我来照顾你了。都是亲戚,帮忙是应该的。”
2021年5月,因双方协商未果,严某向南浔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其徐某意外死亡的保险金5万元。
法院立案受理后,承办法官对相关案件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
“十几年,风里来雨里去”,承办法官从村民口中得知,严某十多年来一直在生活上帮衬着徐某,买菜、看病、干农活......生活不过衣食住行,严某承担了徐某的大事小情,过世后的近2万元丧葬费也是严某承担的。
仁者善心应褒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案涉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利益可以作为遗产,但徐某生前为双林镇漾滩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第一顺位和第二顺位继承人。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规定,案涉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利益应归双林镇洋滩村。
通常在没有任何亲属的情况下,村民死后的财产应该归村集体所有,但村委会认为,一直以来严某负责老人各项开支,扶养较多,由他领取保险金无可厚非,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向法院出具了放弃保险权益的书面说明。
南浔法院审理认为,结合村民、村委会以及派出所的调查情况,认定严某对徐某扶养较多,在村委会放弃保险权益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遗产因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时,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规定,严某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案涉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利益,严某作为徐某的远房侄子,虽无法定义务,但自愿扶养,其行可彰。
最终,南浔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严某保险金5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对于“五保”老人遗产的继承,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村民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有没有效力?
另外,在本案中严某与徐某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算是远亲,法院最终还是支持了严某继承保险利益的请求,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有着怎样的考量呢?
让我们来听一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龙翼飞教授的分析与解读👇
这条立法本身是在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引导社会成员养成和实践文明、和谐、诚信、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某对于徐某生前无微不至的关怀、照料赢得了乡里乡亲的高度赞扬,这种友善的行为也通过本案的司法判决得到了进一步的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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