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这么做后果很严重!这些行为可能构成扰乱诉讼秩序
在庭审中因纠纷矛盾
难免情绪激动
这可以理解
但不能以此为借口
做出一些违反法庭纪律
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
注意!
以下案例中出现的
构成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
千万不要做↓
违反规定,录音录像
“法官,有人拍摄庭审内容!”
“对方律师信口雌黄,我要拍下来保存证据!”
6月20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开庭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和一方被告在法庭,而另一方被告则远在福建。
在法庭辩论阶段,身在福建的被告律师陈述意见时,在法庭内的被告认为其陈述不真实,未经准许用手机拍摄庭审现场。
承办法官在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要求当事人出示手机进行检查。经检查,当事人确实擅自对庭审现场进行了拍摄,法官当场要求当事人删除拍摄的视频和照片,并在庭后对该当事人进行训诫。
法官说法
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有义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当事人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录音录像不仅对保护其合法权益无益,反而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得不偿失。
此外,若需查阅相关案件录音录像资料,应按照相关规定提出申请,由法官审批通过后再进行查阅。同时,如果庭审已进行网络直播,也可直接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查看。
无故吵闹,打断庭审
“法官,我知道不应该随便打断你讲话,更加不应该骂原告律师,你再给我一次机会好吗?”这是一起分家析产案件的当事人在休庭后对法官的请求。
今年5月,南浔法院在审理一起分家析产案件时,被告杨某在庭审开始前便对法庭和原告律师进行言语攻击,在庭审期间高声吵闹,多次打断庭审进程,严重违反法庭纪律。
庭审时,法官考虑到杨某的文化程度,两次宣读法庭纪律,提醒其注意法庭纪律,但杨某仍不依不饶。
值庭法警当即制止杨某,强制其退出法庭,并带入羁押室进行训诫。
庭后,该起分家析产案件在法院及村委会的共同努力下以调解方式结案,而杨某对自己在庭审中的行为感到后悔,手写悔过书表示歉意。
法官说法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良好的法庭秩序是审判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杨某无故吵闹、多次打断庭审,扰乱法庭秩序,影响庭审的正常进行,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每一位诉讼参与人都应自觉遵守法庭秩序,诉求应当用合法、理性的方式表达,任何违反法庭秩序,暴力阻碍司法工作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情绪激动,殴打原告
7月5日,长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毛某诉被告刘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庭审过程中,法官组织双方围绕案件事实进行陈述、答辩。被告刘某认为原告的诉请不实,称自己被原告所蒙骗,一时情绪激动,难以控制,在法庭上冲向原告并实施殴打。
庭审被迫中断,承办法官立即阻止被告的行为,法警迅速抵达现场进行处置,控制住打人的被告。现场检查后发现,审判庭设施被损坏,原告毛某头部、脸部受皮外伤。
事后,法警调取庭审录音录像信息,提取证人证言,问询当事人,完成取证工作。随后,法院对被告刘某作出司法拘留7日的处罚决定。
法官说法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庭审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重要环节。只有通过规范的法庭秩序和严格的法庭纪律,才能充分保障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使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在庄严的法庭上,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和规则;藐视司法权威、扰乱法庭秩序、干扰庭审活动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延伸阅读
今年,浙江法院全面开展打击扰乱诉讼秩序专项行动。请注意,以下这些行为可能构成扰乱诉讼秩序:
❶ 在庭前会议、庭询、开庭过程中不服从法庭指挥,实施鼓掌、喧哗、吸烟、打电话、随意走动、进入审判活动区、录音、录像、摄影、拍照、随意发言等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
❷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进入法庭,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和诉讼参与人、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❸ 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等恐吓、威胁、殴打、打击报复等,妨害作证,隐藏、转移、变卖被查封冻结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跟踪尾随、滋事骚扰法院工作人员等妨害司法活动的行为。
对于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法院可以依法采取警告、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法条链接(上下滑动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 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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