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虽远必惩!
近日,远在国外经商的裴某
一、二审中多次提交
伪造对方当事人签名的证据
妨碍民事诉讼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
依法对其罚款5万元
一起来看看怎么回事👇
两度造假
不撞南墙不回头
在国外经商的借款人裴某,为逃避还款,在一审中提交伪造的延期还款协议,载明“借款期限变更为不得超过10年,自借款实际支付之日起计算”,因该条款表述不清,未被一审法院采信,一审判决裴某归还本金1019584.85元及利息。
败诉后,裴某仍不死心提出上诉,并根据一审的裁判意见,再次提交伪造的延期还款协议,载明“借款期限变更为不得超过10年,延长到2029年4月8日”,幻想以此躲过还款义务。
火眼金睛
细辨笔迹分真假
接连提交相同证明目的、不断修正内容的证据材料?裴某这不同寻常的举动引起二审法官的警觉。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裴某两次提交的延期还款协议上出借人签名均系套描摹仿对方当事人潘某笔迹形成。两份延期还款协议均为伪造证据!
虚假诉讼,罚!
最终,因裴某在一、二审中多次提交伪造的重要证据,进行虚假诉讼,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其罚款5万元。慑于司法权威,裴某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时间内从国外转账自动交纳罚款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虚假诉讼不仅损害他人合法利益,还扰乱诉讼秩序,危害司法权威。人民法院对于伪造证据、恶意串通等方式进行虚假诉讼的行为将保持高压打击态势,确保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打击一起。本案当事人裴某虽身在国外,亦不能逃过处罚。请牢记,虚假诉讼,虽远必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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