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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撤销案件!警方通报“昆山砍人案”调查结果

津彩青春 2019-08-31


2018年8月27日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备受社会舆论关注。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现就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予以通报。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侦查认定事实

  

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出警处置并立案侦查。鉴于此案社会关注度高,江苏省公安厅、苏州市公安局第一时间派出力量赴昆山指导案件侦办工作。经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询问讯问、视频侦查和检验鉴定等工作,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一)涉案人员情况

  

刘海龙,男,36岁,甘肃省镇原县人,暂住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陆家镇某企业打工。

  

于海明,男,41岁,陕西省宁强县人,暂住昆山市青阳路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案发时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与刘海龙同车。刘某某参与殴打于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刘某、唐某某下车劝解,未参与案件。于海明同行人员袁某某,未参与案件。

  

(二)认定主要事实

  

1.案件起因。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

  

2.案件经过。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3.案件后果。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三、案件定性及理由

  

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四、其他相关问题

  

(一)关于网传刘海龙是“天安社”成员的核查情况。经侦查确认,刘海龙与“天安社”没有关系;未发现“天安社”在昆山市有过活动。

  

(二)关于网传刘海龙可能涉黑的调查情况。刘海龙2006年8月来昆山打工,案发前与女友租住在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49.1平方米的公寓。在昆山期间,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处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安机关目前未发现刘海龙有涉黑犯罪行为。

  

(三)关于刘海龙所驾驶宝马轿车情况。经调查确认,案发时刘海龙驾驶的宝马轿车登记车主为浙江某租赁公司合肥分公司,系刘海龙以其女友名义,于2018年6月从上海某二手车市场以贷款方式购得,首付12.7万元,贷款32.7万元。案发后,经现场勘查,车内未发现其他违禁品。

  

(四)关于网传刘海龙获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情况。此情况属实。2018年3月,刘海龙因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获贩毒嫌疑人,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依规为其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并奖励500元。8月29日,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已对此作出回应。

  

以上案情及调查处理情况特此通报。感谢广大网友和社会各界对昆山公安工作的关心支持!


  昆山市公安局

  2018年9月1日


 事件回顾 


8月28日18时许,昆山市公安局发通报称,27日21时许,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120急救人员将两名伤者送医救治。


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


监控视频显示,8月27日21时36分,十字路口显示为直行红灯状态,一辆黑色轿车突然右转欲进入非机动车道,疑似与车道内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


宝马车碰到电动车


白衣男子、黑衣女子下车


刘某某从黑色轿车内下来走向自行车车主,对其进行推搡和踢打。


见争执不下,宝马司机下车“支援”


宝马司机动手撕打骑车人,离开监控范围


随后,刘某某返回轿车取出一把刀,持刀挥向骑电动自行车的男子,后被对方夺刀追砍倒地,并最终死亡。


宝马司机回车拿东西


他竟然抽出一把刀


“宝马男”持刀追砍骑车男子


骑车男子躲避期间,刀掉落地面

骑车男子拾起刀进行反击


骑车男子追砍“宝马男”


“宝马男”:13年间有多次案底 


据媒体确认,自2001年至2014年,刘海龙有多次案底,刑期累计达9年半。


裁判文书网公开判例显示,2001年7月,19岁时的刘海龙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满之后,刘海龙来到江苏昆山,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


不到半年,因犯敲诈勒索罪,刘海龙于2007年3月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出狱后一年半,2009年5月,他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3月24日释放。


2014年5月13日,刘海龙因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后,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检察院起诉的这两项罪名分别关于2013年6月3日,其酒后与朋友到ktv闹事,殴打被害人杜某,致被害人杜某鼻骨粉碎性骨折,以及2013年1月25日凌晨,其在昆山市陆家镇宜家花园小区内因琐事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与被害人许某互殴,致被害人许某左侧胸腔积液。


刘海龙对被检察院指控的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对昆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并未提起上诉。


2015年9月18日,刘海龙刑满释放。


不到三年,多次违法犯罪的刘海龙身份转变,被警方颁发了见义勇为证书。



8月29日上午,昆山市公安局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向南都记者表示,事故中死者刘海龙今年3月曾获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的证书。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布情况说明称,刘海龙曾举报有人贩毒的线索,警方据此抓获毒贩,根据相关奖励程序给予他奖励。


南京当地媒体8月29日走访昆山市陆家镇合丰村打听到,刘海龙在村里开了一家典当行,附近居民表示以前经常看到他在典当行出入,但是28日典当行关门歇业,至今仍未开门。


昆山市陆家镇合丰村综治办工作人员称,刘海龙是外来人口,平时和他们接触不多,但社区几次登门要求登记外来人员信息都被拒之门外。


被否认是“天安社”成员 


刘海龙


“持刀砍人反被杀”的刘海龙因花臂纹身大汉的形象,被网友指认为是曾经活跃在快手的网红社团“天安社”核心成员。


8月30号天安社兄弟商会成员天安永丰回应记者,死者非天安社成员。同时天安永丰表示商会现已不再组织活动。天安社于2015年8月9日成立,其成员多活跃在快手平台,被称“网红第一天团”。2017年快手平台上天安社相关内容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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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来源 | 昆山公安微警务微信号、北京晚报

图文编辑 | 张圣洁

责任编辑 | 翟雅暄

审核签发 | 杨冉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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