蚂蚁上市叫停可能只是个开头,反垄断背后的深意可能比你想的还要深
11月3日晚间,互联网金融巨头蚂蚁集团的IPO被监管机构突然按下了暂停键。作为阿里庞大生态中的重要一环,蚂蚁曾被视为让阿里帝国向无限扩张的加速器。
蚂蚁被叫停上市,在很多人的意料之外,如果时间能够倒流,马云可能会拒绝那次带有炮轰性质的发言。事后看,是多么荒唐的一件事啊。
但是,这或许只是个开始。如果说蚂蚁让阿里摔了个跟头,刚刚出台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下文称“反垄断新规”)则可能让趋近于膨胀的阿里真的泄了气。
“反垄断”这一概念,普遍指“禁止垄断和贸易限制的行为。是当一个公司的营销呈现垄断或有垄断趋势的时候,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所采取的一种干预手段。”
刚刚出台的反垄断新规明确表示,对平台经济领域开展反垄断监管。反垄断新规也定义了所称的“平台”,即“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和撮合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
反垄断新规说了什么?
反垄断新规一共六章二十四条,涵盖了互联网领域涉及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行政垄断四大方面。
反垄断新规出台后,对平台的相关市场界定将不再难以逾越,同时,平台利用算法进行协同的“共谋”行为等也将被限制。
文件的第三章,明确了市场支配地位分析认定依据,并对“不公平价格行为”、“低于成本销售”、“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以及“差别待遇”等行为的认定进行了场景化的细化。
对于消费者来说,最关键的则是反垄断新规中明确了对于饱受诟病的“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搭售”的界定等。
所谓“二选一”,是指一些电商要求入驻商家只能在该平台提供商品或服务,不得同时在其他平台经营。反垄断新规则在关于限定交易的规定中明确将此作为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构成限定交易行为的因素。
“大数据杀熟”则指老客户看到相同的产品价格反而比新客户要贵出许多的现象。反垄断新规在第十七条提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此外,对于“搭售”,征求意见稿列举了五类可被认定构成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包括利用格式条款、弹窗、操作必经步骤等交易相对人无法选择、更改、拒绝的方式,将不同商品进行捆绑销售;以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等惩罚性措施,强制交易相对人接受其他商品等。
反垄断新规也表示,对涉及协议控制(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属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范围。VIE架构是一种境内企业对外融资上市,境外资本对内投资的模式。VIE架构使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一系列合同而非股权联系来控制中国境内资产,从而规避某些行业的外商投资限制。同样,现有科技巨头对初创企业的收购也可能作为未达申报标准的交易被调查。
反垄断新规的影响分析
此前,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税务总局三部门在11月6日联合召开规范线上经济秩序行政指导会。约谈的对象,共有27家公司:
京东、美团、58同城、百度、奇虎360、搜狗、字节跳动、快手、滴滴、微店、新浪微博、多点、贝壳找房、拼多多、国美在线、饿了么、小红书、携程、苏宁、同程、阿里巴巴、贝贝网、云集网、蘑菇街、兴盛优选、唯品会、腾讯等。
会议强调,互联网平台企业要直面存在的问题,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勇于担当社会责任,不断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共同促进线上经济健康规范发展。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魏士廪律师接受媒体采访表示,虽然还没有真正查处一个互联网平台的案件,反垄断新规中已经基本涉及到了在过去曾受过争议的所有相关情况。
“最关键的还是最终的实施效果,下一步在执法落实的时候,真正的执行并不是写到纸面上。”魏士廪说道。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焦海涛表示,指南虽不是法律文件,但具有指导意义,明确地表达了反垄断执法机构下一步执法的倾向、重点和态度。
在政策出台的当天,美股上的阿里巴巴、京东、拼多多分别下跌8.25%、5.63%、2.87%,合计市值蒸发764亿美元,约合5035亿元人民币……同样,当“双十一”如火如荼展开时,港股五大科技股全线暴跌,一天蒸发市值接近4300亿人民币。
反垄断新规背后深意是什么?
过去的十年中,大型互联网平台不断蓬勃发展,在连接消费者和商家的同时也不断提高了自身的地位。然而,“二选一”等饱受争议的问题却因反垄断执法在互联网领域的“缺位”而遭到质疑。今年新出台的反垄断新规,则是互联网平台领域反垄断监管的一个突破。
反垄断新规透露,指南的原则为营造公平竞争秩序,加强科学有效监管,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各方合法利益。
南方都市报采访焦海涛表示,一直以来,不管是执法机构还是司法机构对于互联网垄断问题,多持谨慎态度。“但应该谨慎的案件分析过程,而不是不碰了。”焦海涛说,相比司法层面,平台领域的反垄断执法具有滞后,至今还未公布一起具体的处罚决定。因为对于执法机构而言,必需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才能执法,如果法律规定太抽象,容易出现裁量过宽,执法依据不充分等问题。
“这段时间总局密集出台指南,旨在给企业和执法机构提供相对具体的依据,制定裁量的标准。”焦海涛说。
在同一采访中,戴龙注意到,此前总局曾多次就平台问题召开座谈会或表态,但都比较碎片化、临时性,没有上升到执法机关高度来出台相关文件。在他看来,随着平台领域的竞争与反垄断问题日益凸显,总局出台一份“门槛没那么高,法律约束力也没那么强”的指南,是一种灵活、务实的做法。另外,邓志松认为,总局的这部指南草案,连同近期的一系列执法行动,意味着中国互联网反垄断强监管时代的到来。“不同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互联网领域始终秉持的‘包容审慎’监管态度,指南在基本原则部分提出‘加强科学有效监管’,说明执法机构不再是一如既往地进行宽松监管。”
原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曾这样说
原来刀已经举起来了 很多人没在意
结构性改革和依法治国是关键
刘易斯拐点提前出现,人口快速老龄化,都是客观因素,逆全球化潮流,也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回到90年代中期开始十余年的国际大循环模式,国内环境不支持,也不被国际所接受。加大改革开放,以及良好的基础设施,完全可以支撑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重要的是解决好制约双循环的堵点。
第一,坚定地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供给侧是生产要素一侧,结构性改革是制度性变革。但常常看到的是,将下指标“去产能、去库存”“关停并转升”调结构等行政手段调整称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4月9日,党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这个“意见”实际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意见”中有些措施还属于探索性的,要加速落实、加速探索,这对于动员国内需求是最为根本的。
第二,坚定地推进依法治国。我国一度过多依赖国外需求的原因之一,是国内法治环境不佳,对产权保护不足,信用社会还未建立起来。“补偿贸易”或面向海外市场的企业在经营中,往往还款信用高,知识产权侵权少。本次疫情,一些面向外需的企业不得不转向内销,就感到货款回收难,产品仿冒维权难。还有如,为完成某项任务,基层政府先拆、先关,不谈如何补偿,法不溯及既往观念淡漠,等等。当然基层也有其难处,任务刚刚下达,检查、巡查就来了,一些要求是不实事求是,形式主义的。基层不顾法治去落实任务也是不得已。没有良好的法治环境、信用环境,国内大循环就会受到堵塞。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主题是依法治国,大量的任务应当真正的落实。
第三,要降低基础设施和准公共设施的用户成本。基础设施适度超前是必要的,但有些方面过度超前,抬高了用户成本或不可持续的公共部门债务。互联网平台虽是私人部门运作,但有准公共性,垄断带来高用户成本甚至市场进入障碍,这两个方面都要有所控制。目前中央提出“新基建”,其中包括发展5G。但现有5G技术很不成熟,数千亿级的投资已经布下,而且运营成本极高,找不到应用场景,今后消化成本是难题。这些成本要逐步降下来,不然会是国内大循环的堵塞点。
第四,要坚定的维护和改进国际规则。自由放任的全球化时代过去了,今后全球产业链分布不会只由利益驱动,公共安全风险,节点集中度风险等会被充分考虑,会是效率和风险之间平衡的新形态,甚至会被政治意愿扭曲,产业链、供应链会收缩,但基于通行规则的对外开放应坚定不移。下一步的规则会被政治化,在规则制定上应主动作为,争取共识,形成新的国际经贸规则 。要坚持发展中国家的定位,这符合实际,但要准备应对差别化地位的挑战和更难应对的结构性议题的挑战。
第五,也是作为总结,学习贯彻好9月1日中央深改委第十五次会议精神。在这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是根据我国发展阶段、环境、条件变化作出的战略决策,是事关全局的系统性深层次变革。”他还强调“要继续用足用好改革这个关键一招……推动更深层次改革,实行更高水平开放,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强大动力”。我刚才讲的就是表明,这一战略决策,基于历史、现实和内外环境,是符合客观规律的。真正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基于规则的对外开放和依法治国,应当是要点。特别要提醒,既然是客观规律,政府有意按双循环优化产业链布局是做不到的,竞相动用公共资金抢占技术新高地是做不好的,得不偿失,还会引起国内外的误解,需要的是真正的学习理解要义和改革开放措施的落地、落实。
现在来看楼继伟的这段发言,似乎对反垄断新规有了新的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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