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侵占千万公款7年没被发现,最终靠自首暴露,谁的责任?
这是一个奇葩的出纳贪污案例--7年没被发现,内控和审计都失效,最终还是自首暴露了问题。《现代快报》这文章阅读量很大,各种群讨论也很多。
通讯员 葛明亮 韩宁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陶维洲
南通某知名快餐连锁企业的女出纳,7年间侵占公司资金1000多万无人知晓,直到今年4月她投案自首才致案发。近日,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犯罪嫌疑人云朵(化名)依法批准逮捕。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云朵之所以作案是因为心理失衡,她每年过手资金上千万,不满月薪只有2000多元。
今年的4月26日,一名女子来到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称要投案自首。经询问,该女子是南通某知名快餐连锁企业的出纳,从2011年开始侵占公司钱款,7年来侵占总额已过千万。虽然公司没发现,但她越来越不安,良心发现选择投案自首。
30多岁的云朵是盐城人,大专文化,2005年应聘到一家知名快餐连锁企业工作,2007年被安排到南通分公司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和出纳工作,每年经手数千万款项。看着公司每年支出这么多钱,自己每个月的工资却只有两千多元,她不甘心。
发现公司对申请金额比较宽松,2011年开始,云朵以各种名目向总公司多申请资金,除去公司正常开支,其他钱都用于自己花销。2014年,云朵将公司的账户绑定到一张银行卡上,利用转账取现将公司账户的钱划到自己的个人银行卡上,随便支取。
经查,从2011年到2018年4月底自首,云朵共侵占单位资金1000多万。自首当天,警方立案侦查,云朵也被刑事拘留。
7年侵占1000多万居然没人察觉?据承办此案的检察官介绍,云朵就是摸准各种规则的漏洞,连续破解三道监管“关卡”,不露声色的挪用公款。
2011年开始作案时,云朵发现每个月单位会计都会审核银行的对账单,为了掩饰账目,真的对账单一拿到手,她会马上用软件重做一份,然后把真的那份毁掉。假的对账单上,除了云朵自己花掉的记录被删除,余额相应修改,其余支出流水都和真的对账单无二。
2012年开始,总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每年一次的询证,即专业财务审计,云朵还是有办法蒙骗过关。收到会计师事务所寄来的询证函后,她发现第一张纸上有公司支出账户应有的余额,而银行只在询证函的最后一页上盖章。于是,她将询证函的第一页换成自己制作的,等去银行核对确认盖章后再把第一页换回来,然后回寄给会计师事务所。
2014年开始,会计师事务所不再把询证函寄给单位出纳,而是直接寄到银行。起初云朵有些慌,不过发现在邮寄询证函给银行前,会计师事务所会把询证函寄到云朵所在的分公司,让会计和出纳盖章后再寄回去,于是云朵又有了操作空间。她推算出会计师事务所将询证函寄到银行的时间,然后找到银行工作人员说:“今天有个快递会从我们公司寄过来,但是内容有误需要拿回去更改,之后会再发一份给银行。”因为云朵经常跑银行,快递细节说得比较翔实,银行工作人员都会把会计师事务所寄来的信退还给她。拿到信后,云朵按老办法换掉第一张纸,再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寄到银行,不过她把会计师事务所和联系方式全部改掉,让银行寄到指定地址。银行的询证函一拿到手,她再把正确的询证函第一张纸换上去,重新以银行为发件人寄给会计师事务所。
就这样,云朵从容辗转在会计师事务所、银行和单位三方之间,几乎没露出什么破绽。
“无论哪个环节,只要稍一深究,云朵的犯罪行径必定无所遁形。”承办检察官告诉现代快报记者,监管制度上有几个弊病值得反思。第一,作为公司出纳的权限太大,除了负责所有支出,甚至还可间接插手公司财务审计审查,埋下隐患;第二,公司会计书面审查对账单流于形式;第三,会计师事务所没有严格按规定行使专业审计权,询证函设计本身也存在漏洞;第四,银行审查意识淡薄。
检察官表示,针对这些财务监管上的漏洞,他们正在酝酿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请相关部门和企业对财务制度进行完善,让不法分子无机可乘。
△△△以上为《现代快报》全文△△△
在YCYguancha微信群、YCY会计行业观察微博等,对该报道案例讨论中有如下特别的关注点:
1、报道有没有遗漏重要信息,比如出纳是否为老板亲戚?比如是否是私卡公用?是否有企业网银
2、会计所的审计函证是否缺少了起码的骑缝章?
3、报道中说的银行是否看人下菜,对熟客网开一面,各种方便?
4、该快餐餐饮的审计机构是否会牵涉到诉讼?和德勤华永航天机电审计失败、普华永道外高桥审计失败案是否类似?
5、如果出纳把钱还上了,会不会这个舞弊就不会被发现?
来源:YCY会计行业观察 微信公众号
附:陈娟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602刑初555号
公诉机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娟,女,1985年3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汉族,大专文化,南通大娘水饺餐饮有限公司原出纳,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暂住本市港闸区。被告人陈娟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辩护人汪伟,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莲,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通崇检刑一刑诉(2018)50号起诉书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陈娟犯职务侵占罪,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娟及其辩护人汪伟、刘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3月至2018年4月26日,被告人陈娟利用担任南通大娘水饺餐饮有限公司出纳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私开转账支票、偷盖公章、伪造银行对账单等手段,侵占南通大娘水饺餐饮有限公司人民币共计15365799.57元。
被告人陈娟于2018年4月26日主动投案,归案后,被告人陈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陈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
辩护人对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娟犯职务侵占罪没有异议,就量刑提出以下意见:一、被告人有如下法定从轻情节: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有较好的悔罪态度。二、被告人有如下酌定从轻情节: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且被害单位管理也有疏漏,其亲属愿意在能力范围内予以退赃。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虽然构成犯罪,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考虑其自首、主观恶性不大等量刑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8年4月,被告人陈娟在南通大娘水饺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大娘水饺公司)担任出纳职务,其职责是统计南通大娘水饺公司所有直营店、加盟店的房租、水电、采购备用金、员工工资等一切支出,再向大娘水饺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申请统计的支出金额,总公司将其申请的款项汇至南通大娘水饺公司的中国银行基本账户(账号为45×××31),再由陈娟填写支票数额,在支票上盖上法人章和财务章后,凭支票到银行取钱支付公司相应的支出。2012年以后,陈娟为满足其高额消费欲望,多次向总公司超额申请支出资金,资金到账后以现金支票的方式从银行取出,除去支付公司的正常开支后,将剩余钱款占为己有。2015年8月开始,陈娟为了简化程序,私自将南通大娘水饺公司基本账户办理了一张关联的结算卡,此后其直接通过该结算卡将公司基本账户内的钱款打入其个人的中国银行卡内(卡号为62×××99),除去支付公司正常开支外,将剩余的钱款占为己有。陈娟为不让公司发现其侵占财产的事实,采取伪造银行出账单、篡改银行出账单首页等方式逃避公司会计的核对检查及公司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询征。
2013年3月至2018年4月26日期间,被告人陈娟采取上述手段,侵占南通大娘水饺公司人民币共计15365799.57元,其中侵占公司中国银行基本账户资金14438029.07元;中国农业银行卡内(卡号:62×××77,户名黄某)资金887888.73元;现金39881.77元。
2018年4月,总公司发现南通大娘水饺公司基本户账面累计结余达一千余万元,遂要求将款项汇回总公司,但此时账户实际余额仅为一千余元,被告人陈娟自知无法继续隐瞒,于2018年4月26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陈娟道奇牌汽车一辆、皮衣六件、皮裤十二条、皮草两件、床上用品四件套一套,以及陈娟用侵占的钱款帮李某购买的MIDO手表一只、白金戒指一枚。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举证的被告人陈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赵某、邵某、黄某、李某、王某、周某、蒋某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鉴定聘请书、证明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提取笔录、照片,会计律师事务所报告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陈娟的户籍及前科劣迹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法庭调查核实,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陈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娟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时应酌情考虑被害单位的管理疏漏,本院认为,被害单位财务管理确实存在漏洞,但并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所以,在对被告人处以刑罚时,不考虑被害单位的过错责任,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2013年至2018年期间,多次侵占公司资产达一千五百余万元,数额巨大,且上述款项均被其挥霍,未能退赔被害人,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大,对于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娟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2028年4月26日止,没收财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履行)。
二、责令被告人陈娟退赔南通大娘水饺餐饮有限公司人民币一千五百三十六万五千七百九十九元五角七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曹 彬
人民陪审员 王湘兰
人民陪审员 吴志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姚娟
书记员吴潇潇
文琳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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